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价值取向评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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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价值取向评价(下)主讲人:邹碧华七、股东权保护不充分(一)缺乏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股东权的保护也不是很充分,比如说我们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我们公司法居然没有规定,公司股东作为一个投资人,这么核心的一项权利,居然我们在公司法上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尤其没有规定强制分配请求权,只规定了连续五年有利润不分配,有权退出公司,只做了这样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很软弱的。我觉得说句心里话,五年的时间以我们国家现有的财务制度,现有的管理水平把公司利润给蚕食掉很容易,蚕食一家公司的利润,我相信如果我们头脑风暴的话,我们可以想得出500种方法来,出差的差旅费、福利待遇等等,完全很容易就

2、把这些东西消耗殆尽。所以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法不做明文规定,我觉得是非常重大的缺陷。当然涉及到这类案件,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的不一样,上海法院是受理的,如果真的是有利润的话,仍然还是受理的,并不是法律没规定,我们就完全不受理,否则的话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太不利了。(二)对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规制不足刚才我们这位同志也提到一个问题,讲到公司的董事长在外面和自己的朋友合开一个公司,然后那个公司到自己公司这边来,再发生交易,收购财产,这些典型的关联交易,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实际我们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实际上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说公司法不禁止,允许它发生,采用了容忍的原则,为什么要容忍呢?因为有很多是有利

3、于公司的关联交易,比如公司成立的时候资金不足,资金不足怎么办?我可以找股东借,找董事借,我找他们借钱,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度过难关。再比如我公司的产品,现在的产品销售不出去,我可以让董事或者让哪个股东,他正好有路子,他去买下来他去销售,这也可以。所以公司法不完全禁止,那么不禁止采用什么办法来解决呢?最好的解决方法第一是信息披露,交易的时候利害关系人必须把交易的信息向公司做完全的披露;第二表决回避,主要是表决回避,就是你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的时候,这个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表决,这也是很重要的,就是他的表决权不放在里面进行统计,这样的话也有利于保护公司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不正当关联交易的规制应该是

4、非常严重的,严重到什么程度呢?我们上海曾经有一个很有名的超市,这个超市是几个香港、台湾还是新加坡人,他们到上海来投资,这些人玩法律玩得太精了,跑到塞班岛去注册成立了公司,再到境内来成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成立以后,再一个一个的设立超市门店,每一个超市门店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他特别聪明。所以每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基本上100万、200万的范围里面,这样的话成立以后超市生意特别火,收银台排长队。但是这家超市经营两年不到就倒闭了,接下来所有的供货商、债主都追上门来,每家超市基本上在5000千个债权人左右。但是后来一进去以后,法院发现这个超市根本就是空壳,后来一查账,就发现里面的奥妙了,超市成立的时

5、候,不是要租房子,租房子找谁租,找房东租一年一百万。可是一看合同不是的,那个房子是公司的投资人、股东,董事去租下来,可是他租给超市的时候500万,100万找房东租下来,500万租给公司,这样的话超市赚的钱都付房租了。等于事实上通过这个交易把利润都给转移掉了。包括租货架,货架去买一套,全部买下来也就50万,可是投资公司股东他去买下来,买下来以后他租给超市,一个月50万,这样的话一年下来,你说再有钱也经不起这么折腾,所以大概就是两年以后,这个超市就完全垮掉,留下一堆债权人,这些人都是有国外的护照的都跑掉了。接下来就出现了群体性的诉讼。上海地区5家门店,江苏、浙江各有2家,这样的话基本上多少个亿让他

6、们卷走了,就是用关联交易的方法卷走了。这里面我们规制这种交易的方法,股东承担什么责任,董事承担什么责任都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股东权的保护也好,债权人的保护也好,实际上完全落空。(三)董事责任的规定的不够彻底(略)(四)缺乏除权程序的规定(略)(五)知情权的救济方式仍然有不足我让他公司的账本给拿出来,他就是不拿出来,我要行使知情权,请求你把账本拿出来,我要求知道公司到底有多少利润,现在该分配了,作为一个股东来讲,他看不到自己公司的账,他要求行使知情权行不行,肯定行。我们现在知情权有几个不足的地方:第一个原始资料该不该拿出来,我们实践中有很多争议,各个法院处理不一样,各个法官处理

7、不一样,这个法官看见你感觉你的长相比较好,他说行了我就给你看一下,那个法官看看不喜欢你,我就不给你看,你怎么着吧,真的是这样。我在高院的时候我们后来定了一个知情权的规则,我们的理由是这样,除非你有正当理由,除非公司有正当理由,否则的话只要公司的股东认为有必要性就可以看。我要知道公司的盈利情况或者是它重大业务的情况,我不看到原始资料我怎么知道,所以这是一条。如果要是不给他看的话,就没有办法进行核对;第二辅助人能不能看,有时候我看账看不懂,我带个会计师,跑过去看行不行,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碰到知情权的三个问题,第一个辅助人能不能看;第二原始材料能不能看;第三如果他就不拿出来,后面有一个什么办法,我们

8、现在是束手无策,我们国家没有强制披露程序,但是我觉得有一个规定大家可以尝试的,今后大家在办案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觉得可以提出来按照证据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举证推定,这条很有杀伤力,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拥有证据,而该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推定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主张成立,这条很有力量的。我认为对救济有一定的帮助,当然你要把推定的基本事实前提说的上来,比如说上一年的平均利润是多少,或者说你掌握到了它其中有几单交易,这几单交易可以推测出来,他应当有多少盈利,你要有一些基本证据,否则完全没有边的推定,那也没法推的,这是知情权的救济方式。(六)股权变动模式存

9、有缺陷它主要是没有能够避免对抗主义的缺陷,容易引起权利体系的混乱,缺乏名义变更请求权,这个地方我们司法解释把名义变更请求权给放上去了,所以我们公司法上有很多权利,权利类型很丰富,我们很多人跑到法院来诉讼,我有时候看的有点着急,什么情况?我们的律师有时候有点缺陷,权利主张不完整。比如说有的律师跑到法院来要求确认股权,或者当事人不一定是律师,当事人跑来确认股权,确认完了以后,法院就认为他赢了,就确认股权归他所有,接下来他跑到法院执行庭来,要求申请执行。大家知道确权判决有强制执行效力吗?确权判决只是宣告一个法律关系,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两种判决,一个是确权之诉,还有行政判决,这两种判决是不具有强制执

10、行力的,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不能申请执行,无效确认也不能申请执行的,所有权的确认,股权确认,物权确认都不能申请执行的,这就是确权判决和执政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原理,这是一个基本原理,只有请求权的判决才有强制执行力,所以我们很多人不明白这个道理,所以他跑到法院来申请执行,法院不受理,然后他到处去找关系,或者到处去告状,说法官不公正、不公平,这是你的判决本身不具有这个效力,所以这个我们大家注意。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方向有点反一反。确认之诉对现有法律关系的确定,形成之诉对现有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正好两个方向互相弥补,这是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你光有确权判决是不行的,所以你确认了以

11、后,你如果希望变更名义的,变更登记的,你同时在诉状里面加上第二个诉讼请求,我请求办理名义变更登记手续,变到我的名下来,你要有这个诉讼请求放在里面,你放进去问题可能好多了,接下来法院一看,确实应该变更,又受理,受理完了以后,又申请执行了。可是我们名义变更请求权,因为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我们的行政机关有一些特别的规定,让我们执行不下去。比如说我们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有一条规定,就是办理股东的变更,必须要有公司的决议,必须要有董事长的签名,但是它往往属于诉讼的状态下是不会配合你的,不会配合你法院跑过去,工商局就不给你办,不给你办就面临着我们这个判决实际上没有办法执行,怎么办?你还有第三个权利,损害赔

12、偿请求权,我要你赔钱,如果你不办理,我要求你按照什么什么标准,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公平合理到足够程度的时候,对方会去办理的。当然我们国家在赔偿之诉里面比较麻烦的是,对可得利益,期待利益计算上面比较吝啬的,对侵害他人权利的人,我们对他们有点纵容的,所以我历来主张要采用一定的惩罚性的,你没有一点惩罚性不行的。所以人家讲公平合理的标准是什么?我按照你的利润趋向曲线,给你计算到你公司营业结束的这一年,这么多年给你乘下来,你赔给他,你要不赔可以,很简单你办就是了,不要欺诈别人不就行了,股东压迫里面有这个赔偿之诉,名义变更里面有赔偿之诉。所以只要把前面的义务尽到了就不会发生后面的赔偿了,这个问

13、题实际上你是有选择权的。大家注意到没有,我们在提出权利的时候,确权之诉、变更登记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可以在一个诉讼里面一并提出来,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当然第三个诉讼请求大家注意,实际上有一点预备之诉的性质,就是如果你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我要求你损害赔偿,大家注意到没有是以“如果”为前提的。不是所有的法院都受理这种诉讼请求,这个叫客观的预备之诉,我们很多地方是不受理的,要等到你执行不能以后,你再来诉,再打一个官司,但是上海地区这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大家都已经接受这个观念了,所以比较讲求效率。尽管你前面这个事情或没有发生,我怎么可以提诉讼请求,是可以的,叫客观的预备之诉。其实发达的诉讼制度里

14、面,还有主观的预备之诉,比如说债权人转让,我不知道我转让成功了没有,所以到底是你做原告,还是我做原告不清楚,你先做,我作为备为原告,如果不是你就是我。包括被告也是一样,到底是告公司还是代理人,这个代理成不成立我不知道,有可能到时候是公司,有可能到时候是个人,我告谁我不知道,我先告公司,如果不是公司就是个人的责任,所以也是主观的预备之诉。所以预备之诉在诉讼法上非常有作用的,但是很可惜我们国家的诉讼法也不发达,所以给我们的债权人带来很多麻烦,这是股东权保护不充分的问题。(七)强制收购制度存在较大的不足强制收购就是公司存续决议一种,合并分立决议,重大资产处置行为,还有连续五年不分配红利,就这几种情况

15、适用强制收购。其实还应该包括股东压迫,股东欺诈应当放进去,当一方股东或者控制股东根本性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行为的时候,人家可以要求你强制收购,这是毫无问题的,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像上海地区出现不少这类案件,公司打架打的很厉害。比如上海有一个很有名的饭店叫小南国,当初一个台湾的公司和上海的公司在南京路合开了一个饭店,大家知道南京路的小南国盈利是很厉害的,一年是几千万的利润,但是两家公司互相猜疑,结果有一天晚上台湾投资主体带了一帮人,打进公司,结果把另外一方股东赶出去,台湾人占据了这个公司。过了一个月,上海的公司也不是简单地被你打出来就结束,又反攻把它夺回来,就相当于在小范围内的战争,结果公安机关出面

16、了,把这两家公司给摁住了,摁住以后很遗憾,我们在处理僵局问题的时候,采用了一个最具破坏性的方法,把饭店停业经营,把它封掉了,其实这是很可惜的。如果我们破解这个僵局,用更好的方法,比如说我们用托管经营的方法,你们两家归你们两家打官司,但是这个期间委托第三人管理,事实上这家饭店本来就是第三人管理,只要把利润放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上,接下来你们打清楚以后来分钱就是,这个案子打了两年,两年的房租就七千万,本来是盈利几千万,变成了债务几千万,所以这是最具破坏性的。我们有时候看一个法律制度,我们就看现实案例就能看出来,本来双方即便是打官司也能够有几千万的利润,变成了不仅没有利润还付了几千万的债务,这就是法律制度的效率。像国外碰到这种情况,出现纠纷了到现场法院一张公告贴上去,从今天开始所有的承租人把房租都付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上,就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了。我们现在是假房东跑过去,贴张公告说你必须把这个钱付到什么账上,否则后果自负。房客们一看我得付到这个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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