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与继承法1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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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法与继承法 Familienrecht und Erbrecht 授 课 人:朱庆育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本科生 课 时 数:36 授课时段:201302-201307 授课时点:周四1700-1835 授课地点:致305 教学公邮:pandektenrecht 密 码: digesta 教学个邮:qingyuzh 亲属法亲属法 参考书 江平主编:民法学(第13编),第2版,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9元;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第1-12章)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5元; 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 律出版社,2010,48元。 绪 论

2、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 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 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历史与神话之间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人民但知 其母,不知其父。” 俄瑞斯忒斯的审判 从俄狄浦斯情结到厄勒克特拉情结 雅典娜的隐喻 婚姻的社会解释 社会的由来:协作、分工与互助。(休谟) 婚姻的功能约而分之有三,曰祭祀,曰继嗣,曰 内助。(陈鹏) 礼记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 庙,下以继后世。” 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 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妬,为其乱家也;有 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 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婚姻的经济解

3、释 婚姻本质的经济解释 夫妻制的经济解释 结婚的经济解释 离婚的经济解释 婚姻的文学解释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上邪!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 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 绝! 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 梁柱而死。 婚姻的法律解释 无嗣对于婚姻效力有何影响? 既然一夫一妻制在市场选择中胜出,或者说,既然一夫一 妻或一夫多妻均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理性的当事人自然会 作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为何法律要强行确立一夫一妻制 ?为何要惩罚重婚行为? 婚姻中的财产如何归属?婚姻双方如何处理外部关系? 夫妻双方对于子女享有何种权利负担何种义务?

4、若夫妻均判断离婚带来的收益更大,是否仍有必要禁止离 婚?仅有一方坚持离婚时,法律应如何对待? 感情因素对于婚姻的持续与否有何影响? 婚姻中的一方若是因为信息不充分而做出错误判断,是否 有权以错误为由撤销婚姻?若是遭到欺骗甚至胁迫而缔结 婚姻,是否带来婚姻的效力瑕疵? 为何同性婚姻广遭禁止? 亲属法与继承法的编制体例 亲属法与继承法在德式立法中分别构成第四编和 第五编。法国将亲属置于人法,将继承作为“取得 财产的各种方式”之一予以规定。 亲属、继承单列成编,与债法物法所依循的标准 稍有不同。后者所强调的是法律效果的一致性。 但在亲属、继承编中,同属一编内容的法律效果 可能极不一致,继承亦涉及各种

5、性质不同的权利 类型。因此,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的共同之处不 在于法律效果的相同性,而在于构成要件的相同 性:亲属法主要处理婚姻及血亲的法律效果,继 承法则主要处理因死亡而发生的法律效果。 第一节 亲属概说 第一章 亲属与亲属法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相互之间具有血统或者婚姻关联之人。 血亲与姻亲:养父母子女?配偶? 直系亲与旁系亲:姻亲从血亲 自然亲属与法律亲属:韩思道诉郭寿华案 二、亲等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代数计算法 姻亲从血亲 配偶之间无亲等 第二节 亲属法概说 一、亲属法的地位 Family law Familienrecht 家庭法 亲属法 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与人法

6、二、亲属法的特性 习俗性 伦理性 团体性 要式性 第三节 亲属法行为 一、亲属法行为的概念 旨在根据行为人意思发生亲属法效果的法律行 为。 双方行为与单方行为 形成行为 附随行为 支配行为 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 二、亲属法上的行为能力 结婚能力 收养能力 财产行为能力 监护能力 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为。 但允许法定代理。 亲属法上的财产行为原则上适用一般代理规则。 四、条件与期限 一般认为,亲属法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否则其行为可能有悖于公序良俗,此为亲属法的 伦理性所决定。 第一节 婚姻法概说 第二章 婚姻法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

7、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 女两性结合。 男女两性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为法律所承认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2条:“(1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 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2款)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3款)实行计划生育。 ” 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重婚?“非法同居”? 男女平等:婚姻法第13条 第二节 结婚 一、婚约 婚约是男女双方约定将来缔结婚姻的契约。 婚约的效力? 司法解释二10条1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 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的。 二、结婚要件 (一)积极实质要件 1意思表示一致 代

8、理? 附条件或期限? 2结婚能力 3男女双方 二、结婚要件 (二)消极实质要件 1无配偶 2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无医学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二、结婚要件 (三)积极形式要件 1登记机关 2登记程序 三、结婚证 婚姻法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 ,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 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解释一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 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算。”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一、概说 婚姻的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三章,包括

9、 一般效力与财产效力。前者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 义务,是婚姻法本身固有的效力;后者即是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二、婚姻的一般效力 夫妻身份之取得:婚姻法8条3句 忠实义务:婚姻法4条1分句前段 同居义务:婚姻法3条2款2句 住所设定自由:婚姻法9条 地位平等:婚姻法13、14、15条 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16条 抚养义务:婚姻法20条 家事代理权:婚姻法17条2款,婚姻法解 释一17条 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一)夫妻财产制 吸收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 增益共同制 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二)我国夫妻法定财 产制:所得共同制 所得共同制:婚姻法17、18条 共同所有:物权与债权

10、 共有物权(所有权):共同共有抑或 按份共有? 共有债权:可分债权、连带债权抑或 不可分债权? 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二)我国夫妻法定财 产制:共有财产 1. 共同共有 婚姻法17条1款 婚姻法解释二12、14、19条 婚姻法解释三5条、13条后句 2. 按份共有 婚姻法解释三7条2款(物权法 103条) 3. 分割之禁止:婚姻法解释三4条 4. 对外效力:婚姻法解释三11条 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二)我国夫妻法定财 产制:个人财产 婚姻法18条 婚姻法解释一19条 婚姻法解释二22条 离婚财产分割意见(1993)15条 婚姻法解释三7条1款、10条 三、婚姻的财产效力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

11、产制 婚姻法19条:“(1款)夫妻可以约 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 约束力。(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 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 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 偿。” 第四节 婚姻的效力瑕疵 一、概说 2001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制度,将二者并列规定,但在事由、申请人、 认定机关等方面有所不同。 婚姻无效

12、之外尚有婚姻不成立的概念。 二、婚姻不成立 婚姻不成立的事由:未登记,同性婚姻 婚姻不成立的后果:婚姻当然不存在 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 三、婚姻无效 无效事由 婚姻法10条 重婚: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 关系 禁婚亲属:婚姻法7条1项;拟制血 亲? 禁婚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婚龄:婚姻法6条前句 婚姻法解释一8条 婚姻法解释三1条1款 三、婚姻无效 无效认定 宣告无效:婚姻法解释一13条 宣告机关:法院 适格申请人:婚姻法解释一7条 三、婚姻无效 无效后果 溯及既往:婚姻法12条 财产关系:婚姻法12条,婚姻 法解释一15条 亲属关系:姻亲

13、解除,血亲存续 四、婚姻撤销 撤销事由 受胁迫:婚姻法11条,婚姻法 解释一10条 受欺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意见3 、4条 判断能力之暂缺? 认识错误?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法解释三1条 2款 四、婚姻撤销 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撤销权人:婚姻法解释一10条2款 撤销机关:婚姻法11条,婚姻 登记条例9条2款 撤销期间:婚姻法11条 撤销效力:婚姻法12条 第五节 婚姻消灭 一、死亡 自然死亡 民通意见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 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 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 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 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

14、亡的,则不得认 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离婚 离婚立场 禁止离婚:圣经新约全书马太福 音19章、马可福音10章 限制离婚:黑格尔,中国 自由离婚:世俗婚姻 二、离婚 离婚与别居 离婚:依合意或判决终止婚姻关系 别居:依合意或判决免除夫妻同居义 务 婚姻法32条3款4项:“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两年的” 二、离婚 离婚与婚姻撤销 适用前提:离婚以婚姻无效力瑕疵为 前提;撤销则针对有效力瑕疵的婚 姻。 法律效力:离婚不溯及既往;我国 婚姻法的撤销则溯及既往。 提起之人:夫妻任何一方均得提起离 婚;依我国婚姻法规定,撤销的 申请人仅限于受胁迫一方。 提起方式:离婚依诉提起或迳经合意 ;撤销一般依诉进行,若不涉及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纠纷,可向登记机 关提起。 第六节 离婚方式 一、合意离婚 概念与性质 合意离婚又称协议离婚、两愿离婚, 通过夫妻双方旨在终止夫妻关系的契 约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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