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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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n经济法概述 n经济法律关系 n法律行为与代理 n诉讼时效 n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 包括: 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即国家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 有的强制性。 v(二)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 v 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

2、形成的 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v 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v 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其中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可能会引起经济法律关 系的变更。 v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v 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 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无论何种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 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即使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 、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以自己的 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行为。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v

3、主体资格: v 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 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v(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经济管理主体。 v 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 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 及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 经济活动的主体。 v 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此外,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 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v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v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v4、经济法律

4、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v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类型 包括三大类: 物,亦称有体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时,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v 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另 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 v【考点一】经济法律关系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 主体资格的独立性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 参加经 济法律关系,即使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 、经济协调法律关系,也不是以国家名义,而只能 以自己名义独立地进行经济法律

5、行为。 (2) 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 经济法对经济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 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包 括: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批准成立 ;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 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 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 经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 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 v(3)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如:发行国债、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贸易 协定。 (4)企业内部组织无独立法律地位,但可成为经济法 律关系主体。 (5)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

6、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 法律保护。 v2.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1)“物”必须以物质形态表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 v 能被人利用控制。 (2)行为 (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有: v 商标权、专利权等。 v(4)经济权利亦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 种经济权利成为另一经济权利的对象时,该经济权 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 v 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 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则成为这一法 律关系指向的对象,那么,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 律关系的客体。 v(三)法律行为与代理 1、法律行为

7、(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行为: v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v(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是不确定的事实; 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是合法的事实; 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及 其比较见下表: v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v相同点 v(1)条件与期限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附加条款,都应遵

8、守合法的要求 (2)条件与期限都能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 v 不同点 v 法律对所附条件的要求是, 所付期限确定能到来, v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只需期限的到来能引起 v 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即可 v 必须是合法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 v 发生或消灭 v 条件分类 成就 不成就 期限分类 到来 没有到来 v 延缓条件 肯定 法律行为生效 法律行为无效 延缓期限 法律行为生效 法律行为无效 v 否定 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行为生效 v 解除条件 肯定 法律行为失效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解除期限 法律行为失效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v 否定

9、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法律行为失效 v(4)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 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v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力。 v其后果是: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 v(5)可撤销民事行为 v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v 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v (1)行

10、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v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v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v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 v(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v 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 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 缺陷。 v 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 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 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v(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v 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 利的民事行为 v 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 利

11、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v 但是,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 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v v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人可撤销合同。 v可撤销民事行为 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 时无效。 v【考点二】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v1. 实质有效要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 事行为; v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

12、其能力相当的 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 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 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相对人可根据情 况主张行为无效。 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 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 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 者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v2. 形式要件 (1) 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 书面形式。 (2) 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 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法 律效力。 【

13、点评】考生应特别注意实质有效要件中“意思表示 真实”在案例题中的应用。 v【考点三】无效民事行为 1.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 。 2.无效民事行为自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 3. 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 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 同。 4. 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 有

14、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v【考点四】可撤销民事行为 1.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 为。 v2. 效力 (1)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 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2) 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申请,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申请变更的,只能变更不能撤 销。 (4) 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作出。 3. 撤销权的时效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

1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v2、代理 (1)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 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 子女等。 v (3)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v 代理证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 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 签名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 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 v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 v 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 v 指定代理适用: v 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 v 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v(4)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v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 v 一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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