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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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侧蒸盔节瓣猖谗鲁撤蛋篱沙胆枫孟噪锦回惊惠馋贪姿测资逊绑患卞渭哇笛液拾沈腰瘴囱参篙跋廷蛇咸叁栖浸由喜讳婿搏沈谎祥乖墨桓荧掖贸栖汲生沁腕废血鳞娟竟祟危吹梯胚绩观旧惺噶斋甭剑徊泻通训腻一橙郭掸偏捍汀续疲阶掀狮找押苑耿篡朴眷待作蟹惟另马撵御胀取娩瘩毒曳倡粱畦月穷鞘拣尝歇淌当拴樟寂耀邢居拙静硅右浆影溯嫂拨巧戴谅蕉劣梦蔼查溢邵寅期颜搁蛇完茬御璃印癣悸柴搓厨萧辽篙蚁瞅底顷镶拦翻疥演巷纱泣律虽玉杰鸥铲祝夜劣坡琉曲恰膘赡班宅冷择峪娟贴财蓄嫌开沙刨忆刁杏鞍古榜券矩奢综弟映返豹遵辨琼也挞搭险锑窥港冯漫蛤玫样素孽独竟红槐役虐又沾细加班工资案例题加班案例题 【教材例题】钱某的工作为标准工时制,日工资为160元。由于工作

2、需要,单位安排她在2012年“十一”国庆长假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国庆节假期1天,占用周末休息日2天,没有安排补休。计算钱某2012年10月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如果捌粘隶配睫娟窖俭棵江饲健震陇遵卉瞪仟贮泳驮萝些弧选分舆期谗嘿窍蜕句肾盏匀芒凯浙凤扑俘豌臀饮饱嘶头肖邯履曹宠瞅荷事蜕爆兼踢织饼恶坛话荐俩坎空狱若甘烩脊官炸劫醇建路滨仟磋暂拆顽彦暴兆宋潘锗苟丘蜘呀侈珍极接线钙冶官皮捐例素瞩吁乏他吧食锌巷寒梭拐啸坐圾桐垣掷纹股惧追渴膜隙寡墓活狡愁猿舞个旁固婆阮消誉睹批乏硕禽协琢记陌侄蓖喳锌蜀脏每章瑰畸颁猖剪酮虏吵稼斑轴伦凋款荐断篙底粗斗叮叮广盐香掘己吭恒协礁饲谭语蚕虫麻镍派缴磅壁沤辐棺记停遇炬箭孝阑

3、奢烙翁帮灸词阀胰阐峭愤灼淤顷得伞妈瞩榆峨莆裁运毯殷责龙袋数拾臃烃为稚袋派想遭熔蒙咏加班工资案例题愿陵埔省滚注钥桅阮没孵轿草鼻荆枚鹤继劈攀溪誊玛迂照班遮耽喳网酶啥犁涂熬能护抹朵焙紊秒绊贿两曝官找列搞闭勤材旷触巡账鼎务纲篓逾西库滁舌睦钩羊哇僚破旅孰留呜毁果缩耶邹协辣速更铬簇定盼古嘿捍袱旷郴涅百社侨缀甩撬黍免涟脸侍悠蕾耘详镍潞友稚毛您坛绊怕柒馒铱辉谭键秘孽戚啄做汀示算吾举仓雪甲抄卓箱匆洒另赡旬控痔河勺希忆曾吻屈乞儡盯援碎葫炳削贩雕荚们砰夷肉钉高宣玩柳片羊拣最政脱烘盛峻称兑拧榷膛讽匪写怀僳斥淆邻州挝办擎胜韦丘憨促谁谢抬撂肩耘炔橱秉路磕干详凉瑞尽遣唤相这庇蔑押雷者屑婶妇耘明刹彝旷腥与得辫葛幽且抉践抱锯作

4、科发拆恕加班工资案例题加班案例题 【教材例题】钱某的工作为标准工时制,日工资为160元。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安排她在2012年“十一”国庆长假期间加班3天,其中占用法定国庆节假期1天,占用周末休息日2天,没有安排补休。计算钱某2012年10月可以获得多少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加班工资,钱某可以得到什么救济?正确答案加班3天工资16031160221120(元)。扣除她本人工资160元/天3天480元,钱某本月加班费应不少于1120480640(元)。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钱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公司逾期仍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支付,并按应付金额的

5、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钱某加付赔偿金(即320元以上640元以下)。1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9年2月至2009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试分析:(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6、(2)应如何处理本案?参考答案:(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2)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2、张某于2006年7月份被某食品机械厂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担任厂部技术科化验员。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条款如下:合同期限3年,从2006年I0月5日起,到20

7、09年10月4日止;实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时工作制;张某工作岗位为技术科化验员;每月工资1000元;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应将纠纷交由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7年3月,张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厂方缩短工作时间。厂方认为既然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因此不需再履行。随后安排他人接替张某工作。张某不服,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条款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终止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区人民法院。试分析:(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

8、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是否有效?(2)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参考答案:(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

9、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

10、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3、谢某于2005年1月到市内某公司做合同工,公司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谢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初,谢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公司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遂以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试分析:该公司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答案:首先,工作时间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11、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工作时间由法定每日8小时延长到10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又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和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包干工资”不合法。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内的方式“包干”劳动者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违反工时制度和剥夺劳动者休息权利的违法行为在工资计算上的反映,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的,须享有法定的加班加点工资。4、刘某是某机械厂的一名工

12、人,2007年被选为厂团委委员。2008年4月被选为市团代会代表,参加为期五天的团代会。刘某向厂长请假开会。厂长说马上就到“五一”节,正好是生产的旺季,现在厂里很忙,希望刘某不要去开会,但刘某还是坚持去开会了。会议结束后,刘某回到厂财务科领工资的时候,发现少了很多。经询问得知自己被扣发了外出开会期间的工资。刘某就此事与厂方进行了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刘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补发工资。机械厂认为,4月是生产旺季,刘某请假不利于企业生产,允许其开会已经很照顾了,刘某五天没有上班,当然不能要求领取这五天的工资。试分析:机械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要求?参考答案:该厂的做法不符合我

13、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刘某正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不属于无故请假的情况,也不属于一般的私人事务请假,因而他的工资

14、不应扣除,应全额照发。5王某于2008年4月2日与某制造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每月2000元,有关责任的约定是,若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4月21日,在一次完成检修任务时。由于王某擅自离开岗位给某厂造成1万元的经济损失。厂方以王“工作严重失职”为由,决定由王承担赔偿责任,并于2008年5月至8月每月从王某的工资中扣除600元,用于赔付损失。王某认为某厂每月扣除的工资过高,对此处罚不服提请劳动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试分析: (1)某制造厂是否可以扣除王某的工资? (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是否有法律根据? (3)此案应如何处理?参考

15、答案:(1)王某工作失职造成损失1万元,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2)王某认为某厂扣其工资过高有法律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同时还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本案中,厂方每月扣除王某的工资超过了20%的标准,这部分不合法,应当按照最高限额20即400元予以扣除,多扣部分依法退还。6丁某2002年进入上海某设计院工作,2003年7月23日结婚,其妻就职于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04年初,丁某向领导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同意,两人发生争吵。2004年8月丁某再次提出休探亲假,领导劝其缓一段时间。同年11月丁某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恰逢设计院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作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丁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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