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论文--保定市总督署、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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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总督署、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研究1.1研究的背景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和城市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一个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但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方面,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在保护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理解和轻率的做法,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加之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城市开发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在发展中保护历史成为矛盾的焦点。突出的问题是千城一面,建筑雷同,没有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城市缺乏文化内涵,文化形象不鲜明,很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建筑、街区被破坏了,代表城市特色的历史街区正在逐渐消失。对于城市建设的现状,人们喜忧参

2、半,一方面为城市日新月异的新成就、新变化感到欢欣鼓舞,另一方面也为一些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建设而遗憾。在这个经济转型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越来越频繁出现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也渐渐融入现代城市建设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视程度也被提上了一个重要高度。目前街区内也存在着上述种种问题.如何更好地保护街区格局和街区建筑,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1.2概念综述从世界范同看,历史街区保护实践及理论的兴起是在欧洲,在有着悠久历史的欧洲早期对古老建筑的维修和改造是为了使用的目的。直到近代文物建筑的保护从单体走向群体,各国文物保护学派的形成,促使保护与修复逐渐成为一门学科,逐步形成一套理论的体系和科学的

3、方法,保护的概念也从文物建筑群扩大到历史地段,至历史性的城市及历史街区。1.2.1国际历史文化街区概念的演变初次提到历史街区的概念,是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通过的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一雅典宪章。该宪章提出,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虽然这时保护的重点还在历史建筑,街区的概念还比较模糊,但毕竟历史街区已被作为保护的对象出现在了国际宪章中。二战结束后,面对处处断壁残垣的城市,许多国家采取的做法就是把受到破坏的建筑物摧毁重建,甚至把成片的街区夷为平地,所以在战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城市的建设与拆除似乎是同义语。城市建设高潮迭起,致使许多文

4、物建筑及其环境受到了破坏,城市保护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在这种背景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4年5月于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宪章-tJ。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该文件还指出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威尼斯宪章中也谈到有关历史地段问题,但它所指的只是文物建筑所在地及其周围环境,和现在的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还有很大的差距。但至少表明,从20世

5、纪60年代开始,文物保护的对象就开始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了历史地段,之后,历史地段的保护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的保护向历史街区逐步拓展。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了第19届大会,会上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该建议扩展了历史地段的概念,认为由于历史地区是反映文化、宗教及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性的最直接的日证,并要使之传给后代,所以对它们的保护和复原以及和现代生活的结合是城市规则和圉土开发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第二条原则又指出每一个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群和它们的环境应该作为一个有内聚力的整体来看待,它的平衡和特点决定于组成它的各要素的综合

6、,这些要素包括最普通的人的活动都应对建筑群有尊重的意义。内罗毕建议应当说对于现代历史街区的保护有其深远的影响,其中值得注意的应是,该建议将反映社会生活丰富性的历史地区划入了保护范围之列。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这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的第二个国际性法规文件。该宪章巾提出了历史城区的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不论大小,包括城市、镇、历史中心区和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和人造的环境.它们不仅可以作为历史的见证.而且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该宪章不仅对历史城区的概念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同时还提出要保持历史城市的地区活力。适应现代生活之需求,解决保护与现代生

7、活方面等问题。还指出:保护历史城镇与地区意味着对这种地区的保护、保存、修复、发展,以及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采取的各种步骤,新的功能和作,应该与历史地区的特征相适应。至此,国际上对历史城区保护理论的研究已具有了相当的规模,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和规范。除了国际组织的这些研究活动之外,世界各国,尤其是意、英、法、美、日等国家的历史城区保护研究和运动也在轰轰烈烈地开展着,并逐步将保护纳入了法律范畴。绪论1.1研究课题来源每一个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留下一些发展的印迹和脉络,这些印迹及脉络的继承和传衍,是有别于其他城市最鲜明的特征,是塑造城市归属感和识别性的基础元素,是城市文化赖以生存

8、的载体。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基本都是以旧城为中心来逐步发展的,旧城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经济中心,有着良好的街道空间和脉络,汇集了一个城市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和风格。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最具活力和特色的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目的是为了在整体上保持和延续名城特色与风貌,是延续和传承城市文脉的需要。保定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名胜古迹众多,城市文化建设基础良好。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文化大市的目标,加大了城市文化的建设力度,并实施了西大街、裕华路等街道的保护与整治,并对总督署、莲池等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修缮和恢复,极大地丰富了城市历史文化内涵,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休

9、闲游憩的活动空间,提高了城市的文化品位。总督署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作为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组成部分,街区内分布了众多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但由于这些历史遗存布局分散,关注程度不同,保护力度不一,部分历史遗存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因此,科学合理编制这一地段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指导街区合理有序的整体开发利用,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1.2相关研究现况1976年,以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地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为标志,形成了Historic Areas(历史地段/地区)这个国际遗产保护领域中观层面的核心概念,现已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概念。1987年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总结了各

10、国的做法和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提出了城市范围内中观层面的重要概念Historic Urban Areas(历史地区)。随着这种概念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实践推广,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也逐渐形成了一种体系,英国1993年建筑与保护区规划法和2002年国家遗产法修订,以及日本1996年和2005年的文化财产保护法的修订都标志着这个体系已经趋于成熟。我国对于历史街区的研究起步相对稍晚,在1986年12月在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首次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并在文件中指出对于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应予以

11、保护,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90年代后,我国的历史街区保护理论发展表现出和世界主流理论发展过程的一致性。在2005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将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内容要求纳入国家规范,这也标志着我国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步入了系统化、规范化的时期。1.3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本论文把历史文化街区作为研究对象,以街区的空间的具体分析为研究重点,结合街区历史沿革,现存状况的调查和分析,提出在历史风貌建筑,空间肌理形态,资源结构配置等各方面更新发展的具体策略,希望以此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有机更新和持续发展提出一些新的思路和操作方法。1.3.2国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在国

12、内,历史文化街区如今属于一个法定名词.2002年l0月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确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rtl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这一概念中的村镇二字省略,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含义为: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

13、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这个提法突出了传统格局和一定规模,体现了它与文物保护单位在层次上的差别。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可以把历史文化遗产分为i个层次.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在名称上大致相近或内涵基本相似,且较常使用的概念还有: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以下就各概念的内涵及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关联简述如下:1.历史地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GB 50357-2005)中,对历史地段的定义为: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

14、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在该规范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此外,该规范还对历史地段的特性作了如下描述:历史地段是同际上通用的概念。它可以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出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区域。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可以是街区,也可以是建筑群、小镇、村寨等。2.历史文化名城根据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

15、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丁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条例还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闱内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不注意保存城市遗产,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褐、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针对这些情况,国务院于1982年2月8日批转了

16、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批准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困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自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正式被明确提出。此后,国务院于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第二批、第i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至2011年义增补了20座,至此,我国已公布了11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它们犹如散嵌在祖国大地的颗颗璀璨明珠,散发着夺目的光芒。3.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内涵基本相同,可以说是历史文化街区的前身。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见于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报告中提出,对于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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