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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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第一篇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个人(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2. 国际经济法相关学说:狭义:国际公法的分支;广义: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3. 国际经济法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和其他辅助性渊源(判例等)4.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国际经济主权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5.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6.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

2、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7.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a.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1)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 (2)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 b.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1)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8. 母公司责任的根据: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

3、分或全部责任。 (1)子公司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2)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如母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而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 (3)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第二篇9.国际贸易法: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法律。 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

4、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10.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成为目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影响最大的实体法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的种类。(4)公约的适用范围是合同的成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a.合同的效力,b.所有权问题c.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11.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建议。 a. 特征:(1)向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包含名称、数量和价格。 (3)表

5、明受要约约束的意思。b.要约的生效时间: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的约束力:要约在到达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尚未承诺而成为有效合同之前,要约是否能被撤销?大陆法系一般规定,要约在其有效期内不可被撤销;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规定,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人就可以随时撤销要约。d. 要约的失效情形: 要约被撤销 要约已过有效期 受要约人的拒绝12. 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a.有效承诺的条件:1.由受要约人或代理人作出。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保持一致。3.承诺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b.承诺的生效时间: 投邮生效 送达生效 了解生

6、效13. 卖方义务:a. 交货义务 b. 交单义务 c. 品质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d. 权利担保义务14. 买方的义务:a. 支付货款的义务 b. 收取货物的义务15.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a要求卖方实际履行。b要求减少价金。c宣告合同无效。d损害赔偿。16. 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a实际履行。b损害赔偿c宣告合同无效17.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问题各国有着不同法律规定。公约也没有论及此问题。所以此问题一般是依据国际贸易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18. 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的损失。1

7、9. 风险转移的时间: (1)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自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开始。(2)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是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3)其他情况下,从卖方在交货时间接受货物时起,或从买方未接受货物而交货时间届满时起,风险转移。 2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指通过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交由收货人收取的合同。21. 提单: 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特点

8、:a.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最早功能。 b.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最初是承运人免责证明,现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合同。c.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是货物单据分开交付的结果22.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a.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或 Foul B/L)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Open B/L):不经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提单(Order B/L):经背书可转让。23. 保函:是指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9、。24. 承运人的义务a.适航义务,包括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从而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地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b.妥善装卸和管理货物的义务;c.签发提单;d.不得不合理绕航25. 承运人的权利a.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享有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权利。b.承运人其他权利 :留置权 ;责任限制权利26. 托运人的义务:提供约定货物;对其托运物必须经过妥善的包装,并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体积等有关内容 ;正确申报和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或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亏船费、滞期费、共

10、同海损分摊费用,以及其他应由其支付的费用。27. 托运人的权利:有装运货物的权利;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承运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其职责,而使托运人的货物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托运人有权向其请求赔偿 。 28.海牙规则: 适用于缔约国提单 a.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开航前和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使船舶适航;妥善管货:即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b. 承运人责任期间:“装到卸”- 船上吊杠“钩至钩”, 岸上吊杆“舷到舷”,油轮“驳口到驳口”。包括装卸过程但不包括“装前卸后”c.承运人免责条款: 航行过失免责 火灾过失免责(除非故意) 无过失免责A自

11、然灾害或意外事故B海上救助C货方原因d.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e.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索赔通知,1年内提出诉讼 。29.维斯比规则 :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有关货物运输的提单,只要装运港位于缔约国。 a. 提单的证据效力:当提单转移给善意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以维护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合法权益。由初步证据变为最终证据。 b. 诉讼时效和诉讼理由:新规定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然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者追偿。 c.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维斯比规则第条第款规定,凡属未申报价值的货物,其灭失或损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约430英镑)

12、,或毛量每公斤金法郎,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30.汉堡规则 a. 货物的范围,规定了活动物和舱面货 b. 承运人的责任 :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废除了航行过失的免责,推定过失原则 火灾不免责 责任期间,“装至卸”为“接到交” (我海商法);承运人责任限制,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以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约提高25%),且如果损失是承运人故意造成,则丧失限制的权利,按实赔偿。c. 保函的效力: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可以出具保函,但只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无效,赔偿第三者的损失。d.关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即使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

13、际承运人,订约承运人仍对运输全程负责。e.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为15日,诉讼时效由1年改为2年.31. 航次租船合同: 也称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32定期租船合同: 也称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33. 光船租赁合同: 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船舶,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34. 航空货运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单证):非物权凭证,不可转让。a

14、.航空运单的作用(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证明(3)是记载收货人应负担运费和代理费用的凭证(4)是办理报关手续的基本凭证(5)当承运人承办保险或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时,航空运单即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b.华沙公约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承运人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货物的灭火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造成。c. 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d. 承运人对货物损害、灭失或迟延交付而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50金法郎或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35. 铁路运单:非物权凭证,不可转让。36.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特点:. 将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的集合起来,实现了“门到门运输“方式,这种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合同的承运人称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该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只需一次货物托运,多式联运合同规范全程运输。. 经营人是整个运输的总承运人和合同履行者,它可以参与或实际运输。37.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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