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危险性较大项目工程安全监察实施详细说明(资料标准模板项目工程及其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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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监理有限公司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B13武进绿色建筑研发中心维绿大厦项目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细则-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目 录1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21.1工程概况.21.2专业工程特点.22 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有关要求 .23安全监理目标.54安全监理依据.55 监理工作流程.56 有关强制性条文 .67 监理控制要点 .87.1 方案设计控制要点.87.1.1方案

2、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87.1.2方案设计的有关规定 .97.2模板及其支撑工程搭、拆安全检查内容 .97.3模板专项方案设计应注意的问题.117.4高支模的构造要求 .137.4.1基础的要求 .137.4.2安装立杆要求.137.4.3安装水平拉撑的要求.147.4.4剪刀撑的要求.147.4.5垫木要求.147.4.6混凝土浇筑要求.147.4.7立杆选材要求 .158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59 资料检查要点 .16 1、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1.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绿色建筑研发中心维绿大厦建筑安装及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单位:江苏大盛企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上海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监理单位: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绿色建筑研发中心维绿大厦建筑安装及室外配套工程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合计约37161。本工程为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九层。基础底板顶标高为-5.85米;地下室顶板200mm、250mm等厚,其中有高大支模梁600*900,600*1150、600*1200、600*1500等。主楼有共享空间,层高超过8米。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所搭设的支撑系统需进行专家论证。 1.2专业工程特点(1)建设部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

4、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范围如下: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2、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有关要求:2.1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5、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2.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

6、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2.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专家组成员;(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4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

7、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2.5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2.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2.7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

8、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2.9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10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2.

9、11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2.12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2.13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安全监理目标:

10、(1)安全生产目标:无重大安全事故(2)文明施工目标: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 4、安全监理依据:(1)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2)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规范性文件;(3)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文件及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等。5、监理工作流程(施工工艺流程)5.1柱模板施工工艺流程混凝土柱的常见断面有矩形、圆形和附壁柱三种。模板可采用木模板、竹(木)胶合板模板、组合式钢模板和可调式定型钢模板,圆形柱可采用定型加工的钢模板等。弹线 找平、定位 加工或预拼装柱模 安装柱模(柱箍) 安装拉杆或斜撑 校

11、正垂度 检查验收。5.2梁模板施工工艺流程抄平、弹线(轴线、水平线) 支撑架搭设 支柱头模板 铺梁底模板 拉线找平(起拱) 绑扎梁筋 封侧模。5.3墙模板施工工艺流程找平、定位 组装墙模 安装龙骨、穿墙螺栓 安装拉杆或斜撑 校正垂直度 墙模预检。5.4楼板模板施工工艺流程支架搭设 龙骨铺设、加固 楼板模板安装 楼板模板预检。5.5楼梯模板施工工艺流程弹控制线 支架搭设 铺底模(含外帮板) 钢筋绑扎 楼梯踏步模板 模板检查验收6、有关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9号,现批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6条、第

12、6.1.9条、第6.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5.1.6条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 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 200; (2)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 350:木杆件不应大于 250。第6.1.9条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安装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2)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 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 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在立柱底距地面 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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