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审批政策培训ppt20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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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商务委 2010年4月23日 外资审批实务 目录 一、新区商务委审批权限 二、网上申报 三、申报材料的要求 四、合同、章程编写的要求 五、债转股 六、股权转让 七、股权质押 八、自有物业租赁 一、浦东新区的审批权限 1、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不 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鼓励类 和允许类新设、变更项目;(增 资后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 目除外)。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 商业批发类(不涉及钢铁、贵 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 橡胶、成品油、药品、农药、 农膜、盐、烟草、图书、化肥 、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 、音像制品、原油、氧化铝等 23种重要商品)新设、变更项 目,以及已设立

2、非商业企业增 加分销权项目。 浦东商务委市民中心窗口受理范围: 3、并购交易金额在1亿美元以下(不 含1亿美元) 的鼓励和允许类的企业( 涉及返程投资同一控制人、重点行业、 影响国家经济安全、拥有驰名商标或中 华老字号、特殊目的公司除外) 4、所有门店单个经营面积均不超过 1000平方米的商业零售企业(无店铺销 售除外) 5、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 6、内资(非政府财力投资)的核准 和备案 7、人才中介、 职业介绍、包 装装潢印刷、 合资广告、会 议展览、经营 性租赁 二、关于外资项目网上申报 浦东新区商务委将于近日正式接 入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开始 网上受理各项外商投资企业申办 事项。

3、 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各办 事单位和人员可登录上海外资网 上办事系统( ),了解网上申报流程,并可在 网站内下载“用户手册”,详细了 解各项细节步骤。 外资项目网上办事系统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事项有关政策信息查询,包括法规依据 、审批原则、办事流程及申请材料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其他审批事项的申报。请按申 报向导选择定位。(目前平台只开通了市批及黄浦区、闵 行区、卢湾区、长宁区、虹口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 区、杨浦区、闸北区、嘉定区、奉贤区、青浦区、金山区 及宝山区的区批项目,其他区县请沿用传统办理方式,等 待平台开通。) 企业对已申报事项有关办理信息的查询,包括经办人员, 办理状

4、态及留言等,也可以给审批部门留言。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咨询问答。 申请材料所需表格的下载。 三、关于外资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 项目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表);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银行资信 证明;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认 证文件;合同和章程;股权转让 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备 文件;涉及设备和工业产权;专 有技术的必备文件;税后利润投 入的必备文件;注册地租赁协议 (包括产权证明);审计报告; 进出口商品清单。 中外合营企业可由中方或 委托中介机构提出申请;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委托中 介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 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 机构、拟设立的公司或者 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 对申报材

5、料的要求: 四、关于合同和章程 1、合同和章程编写的主要内容 2、组织机构的规定 3、股东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4、独资企业董事会职权 5、合营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职权 6、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要求 7、解散 8、争议的解决 合同和章程编写的主要内容 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 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编制合同、章程 合作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 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编制合同、章程 独资企业:根据外商独资企业法实 施细则第十五条编制章程 关于外资企业组织机构的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工商审批登记管理法 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年5月10日发布、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

6、审批工作指导意见 中外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公司的 最高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 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公司法通过公司的合同规定。 外商合资、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 股东或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 照本法行使职 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7、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 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 签名、盖章。 股东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 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

8、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 召开临时会议。 独资企业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9、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 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委 派。副董事长由外国合营者委派。 2、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 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 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 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 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

10、地址所在地 举行。 董事会是合营企 业的最高权力机 构,决定合营企 业的一切重大问 题。 合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 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 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 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 营企业。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 、转让; (四)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 的合并。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外资企业出资方式 合资法的规定: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合作法的规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

11、以是现金、实物、土 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外资企业出资比例 公司法: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

12、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 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 业注册资本的。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 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 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 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以知识产权作价 出资的,在首期 出资中应当包含 一部分现金。 外资企业出资要求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 或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 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 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 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

13、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 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 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 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 料、动力的。 关于外资企业解散31号、226号文件 08年5月商务部出台关于依法做好外商 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08年10月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主要目的:外商投资清算办法废止 后,进一步规范解散审批和注销登记程序。 下列情况需要先审批: 1、按照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 、六项,

14、合作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独 资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2、上述细则的第三项,涉及在经营期间单方面提出解 散,需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 下列情况不需要审批机关 批准: 期限届满、被司法裁 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 、被责令关闭或撤销。 争议的解决 1、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 程时发生争议,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 法解决。 2、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可 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当事各方同意,也可 以在被诉一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

15、构仲裁,按该机构 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3、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 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 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 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1、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 本企业资本; 3、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 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 五、外资企业债转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

16、题 的通知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 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 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 方式出资外的方式: 1、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 本已按期缴付; 2、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签订 债权转股权协议; 3、外债登记证明; 4、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 资本不得分期缴纳。 债权转股权是指外 方股东以其对本企 业的合法现汇外债 债权作为出资 法律依据: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券 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沪工商【2009】398号2009年 11月12日 审批要点: 六、关于外资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 规定 股权变更的范围: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出资(包括提供合作 条件)份额(股权)发生变化 4、企业增资且增加新投资 方导致股权变化; 5、因股权质押,质权人依 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6、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 、被撤销、吊销或死亡,其继 承人、债权人依法取得股权; 7、企业合并与分立,合并 与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 投资者的股权; 8、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 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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