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毛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 1525 号原告毛某某,女,1970 年 6 月 2 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70 年 7 月 2 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 2015 年 11月 9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诉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陈恩峰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杨亚南文章来源: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