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的层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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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律法规的层次 2014.4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的 层 次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 省会所在地 的市和国务 院规定的较 大的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 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政府 由国家之间缔结或加入 安全生产标准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 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中 国宪法是由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 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

2、层级,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是有关安全生 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即军 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 会行为规范。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 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基础法。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 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法律 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 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在我国专业领域 的法律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

3、的法律是指安全生 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 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矿产 资源法等。 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 刑法、行政处罚法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 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 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形式一般是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 定等。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 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 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等。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

4、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 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文件。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 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性法 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 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 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 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 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等。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

6、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 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如山东省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213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0号)等 。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 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 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主 要形式是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等。 标准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 或其结果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是对重复性 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

7、科学、技术和 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调一 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 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 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设 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生产工艺安 全卫生类和防护用品类4类标准。 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 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 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 要求,可以制定地

8、方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 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 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 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 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 准(Q/)四级。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 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发布年份) 构成。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

9、标准(GB)、国家职业 卫生技术标准(GBZ),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 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 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5 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 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 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就国际性安 全生产工作已签订了国际性公约,当我国安全生 产法律与国际公约有不同时,应优先采用国际公 约的规定(除保留条件的条款外)。 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3个,其中11个是 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201

10、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 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 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 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 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主要有十大亮点。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 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 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 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

11、大险 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 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 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

12、安全 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 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 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 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 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 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 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 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 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 是实

13、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 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 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14、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 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 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15、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 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 、监管人员

16、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 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 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 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 构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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