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初稿)及简要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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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初稿)目 录(修改部分)总 则2第1篇 检验与发证3第1章 通则4第2章 检验和证书6第4章 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10第10章 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11第11章 签发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检验12第13章 签发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的检验13第15章 签发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14附录送审图纸目录 15第2篇 内河航区分级16第2章 主要航区级别17第5篇 船舶安全23第2章 构造24第3章 消防25第4章 救生设备30第8章 完整稳性34第10章 特殊船舶附加要求39第7篇 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4

2、0第7章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41第8篇 船员舱室设备43第2章 船员舱室设备44第9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5第2章 载运乘客的条件46第4章 乘客定额标准477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总 则7 生效与适用7.4改为:“7.4现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时,修理、改装、改建部分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至少应继续符合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于重大改建船舶,改建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应满足本法规的要求。如果船舶重大改建引起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如船舶主尺度、总吨位、载重吨、吃水、载客人数等)的改变,除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外,改装后船舶应

3、根据新的船舶类型和船舶要素,符合船舶原先适用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12 定 义(33)改为:“重大改建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几个重大特征实质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一种或几种改变: 船舶的主尺度; 船舶类型; 船舶的分舱水平; 船舶的承载能力; 乘客居住处所; 主推进系统; 影响船舶稳性; 本局认定的涉及船舶主要性能与安全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年修改通报第1篇 检验与发证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6 中的“接受的”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第2节 检验机构1.2.1.1 中的“船舶检验机构”

4、改为“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第3节 检验依据1.3.2.1 中的“接受”改为“按规定程序认可和公布的”。第4节 法定证书1.4.1.3(18)中的“附加检验”改为“临时检验”。 第5节改为:“第5节 船舶检验1.5.1 申请1.5.1.1 内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检验;(2)初次检验;(3)定期检验;(4)临时检验。1.5.1.2 对于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五条所述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该规定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1.5.1.3 对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进行拖航的,拖航前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1

5、.5.1.4 用于内河船舶的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其制造厂应申请本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检验。1.5.2 建造检验1.5.2.1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建造检验: (1) 船舶建造; (2) 对船舶进行总则12.1(33)所定义的重大改建。 1.5.2.2 船舶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1.5.3 初次检验1.5.3.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初次检验: (1)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 (2)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法规适用的船舶; (3)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4)老旧营运运输船

6、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1.5.4 定期检验1.5.4.1 船舶投入营运后,应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定期检验。1.5.4.2 船舶应予适当维修保养,以使船舶的技术状况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预定用途。1.5.5 临时检验1.5.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2)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航段或者用途或者客船等级;(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4)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5)变更国内船舶检验机构;(6)变更船名、船籍港;(7)船舶展

7、期;(8)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1.5.6 试航检验1.5.6.1 船舶试航前,应申请试航检验。1.5.7 证书的发送与保存1.5.7.1 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正本)发送给申请人。1.5.7.2 船舶检验机构应将各种法定证书(副本)保存备查。1.5.7.3 船上应妥为保存所持有的各种有效法定证书,并随时可供检查。”第2章 检验和证书第1节改为:“第1节 检验种类 2.1.1 检验种类2.1.1.1 建造检验在船舶新建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或船舶重大改建,对船舶颁发新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

8、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2 初次检验在本篇第1章1.5.3所述情况下,第一次对船舶签发法定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满足有关要求,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3 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4 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2.1.1.5 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

9、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6 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2.1.1.7 临时检验在本篇第1章1.5.5所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或部分的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2.1.1.8 特别定期检验对老旧运输船舶,按其船舶种类达到规定的船龄之日起,对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份新证书。2.1.1.9 试航检验在船舶试航前的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船舶预期的试航。”第2节 检验范围 2.2.1 改为:“2.2.1 建造检验2

10、.2.1.1 按照本篇附录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2.2.1.2 检查结构、机械和设备以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与批准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相符,并且工艺和安装在各方面都令人满意。2.2.1.3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2.2.1.4 现有船舶重大改建,重大改建及其相关部分应按建造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2.2.2 改为:“2.2.2 初次检验2.2.2.1 参照本篇附录的规定审查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以证实结构、机械和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

11、。2.2.2.2 确认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检验和试验报告,以及主要的产品证书。2.2.2.3 按本篇签发各种法定证书的检验中换证检验的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本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中尚应包括船底外部检查、稳性校核和锅炉的检验。2.2.2.4 必要时,应进行确认试验和/或检验。”2.2.2.5 对于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营运船舶或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老旧营运船舶,初次检验完成后,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2.2.7 改为:“2.2.7 临时检验2.2.7.1 应根据本篇1.5.5所述的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检验。2.2.7.2 损坏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12、:(1)当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发生时,船东应及时向法定证书签发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便确定损坏的程度和必要的修理;(2)损坏检验范围应涉及能充分查明导致损坏的原因和程度所必需的范围,一般应检查包括船舶损坏项目和/或部位及其附近/相连的舱室、机械和设备。(3)对于影响证书有效性保持的任何损坏,应根据本法规结合船舶损坏的范围和程度予以修理。修理的范围及其相关方案应能使船舶的状况达到恢复或保持船舶安全航行水平。(4)对不能立即彻底修理的船舶损坏项目,根据船东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认为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接受暂不修理,或局部或适当的临时性修理方案,但应签署相应的营运限制。2.2.7.2 修理或改装检验应按如下要求进行:(1)涉及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任何船舶修理或改装,均应在验船师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消除缺陷,恢复其原技术状况,不对船舶的结构和性能作重大改变。(2)修理或改装检验应核实缺陷或损坏情况,提出修理或改装要求,确认修理或改装方案,审查修理或改装工艺,进行检验和试验,以确保修理或改装结果符合本法规相应要求。2.2.7.3 船舶航区/航段改变的检验(1)当船舶申请航区/航段变更时,船舶检验机构对此变更所涉及的船舶布置、性能、设备和文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确认。(2)当船舶从低等级的航区/航段向高等级的航区/航段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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