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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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发放制度一、离开户籍所在地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18周岁至49周岁之内),到村(居)委会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已婚者须持结婚证)、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两张免冠照片(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到所在乡(镇)场、社区,级计生部门申领婚育证明。二、乡(镇)场、社区,级计生部门自接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不得无故拖延。 三、对于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已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

2、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站环情、孕情检查的;已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暂不予办理和开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和处理办法。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届满需重新办理新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借办证之机搭车收费及乱收费、乱罚款。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认真填写所列项目,基本内容不得漏项、错填。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六、乡(镇)场、级计生部门做好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将办理发

3、放结果通报给村级,由村级负责汇总上报流出人口办证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和上报制度一、县(市)、乡(镇)场、社区、村(居)级使用统一样式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县(市)级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县(市)级所汇总数据,来源于所辖的乡(镇)场、社区和有关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以半年、全年汇总表汇总为主。乡(镇)场、社区,级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乡(镇)级所汇总数据,来源于所辖的村(居)和有关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以半年、全年汇总表汇总为主。村(居)级使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的信息登记和建卡要求以流动人口

4、计划生育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统计口径执行。乡(镇)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实行一月一报告制度。二、村(居)级宣传员坚持一月一入户,要求对辖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明、底数清,及时收集信息,及时建立信息卡和变更信息,每月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乡(镇)场农林牧区计生办。三、县(市)、乡(镇)场计划生育部门必须做好所辖单位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采取复查、抽查、互查等手段,确认上报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合理性、一致性、及时性。杜绝自行修改或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拒报、瞒报、迟报现象的出现,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资料。对填写不规范、项目不全、数据错误的统计资料一律拒收。四、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报表需经

5、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一、村(居)级使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登记。要求村(居)级宣传员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入户收集信息,及时建卡,及时变更信息。对每月新增人员情况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乡(镇)场农林牧场计生办。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使用范围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一般以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流动为起点,对于同一县(市)或者同一乡(镇)场之内流动不在统计范围。三、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1个月(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

6、差、旅游等除外)就为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四、登记流动人口个人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对象涵盖所有流动人口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为管理重点。五、对以家庭关系存在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登记;对单身人员,以个人为单位登记。六、在登记家庭子女数时,以流入本地时家庭子女数为准。如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信息。七、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房产的,且具有常住趋势的人员可按常住人口在育龄妇女信息卡上为其建卡。八、流动人口在本年度内(计划生育统计期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出生当月发现当月必须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上登记;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当年出生情况,要从流动人口信

7、息采卡过录到村级月出生信息变更报告单上填写出生信息,上报乡(镇)场计生办,由乡(镇)场计生办汇总,并在全年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统计出生;在全年计划生育统计时点(当年9月30日24时)上仍在本地居住的,不论流入现居住地时间长短都必须上村级月出生信息变更报告单,上报乡(镇)场,计生办,由乡(镇)场计生办汇总,并在全年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上统计出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一、成人流动人口(18周岁至49周岁之内)到达现居住地30日之内,向居住地村(居、社区)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由村(居、社区)级负责流入人口的信息登记工作;乡(镇)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8、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情况。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三、村(居)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必须每月对辖区流入人口进行入户登记;乡(镇)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每季度对所辖村(居、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负责查验婚育证明。四、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五、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

9、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六、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七、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严格执行村收集信息

10、、乡录入上报、县监管指导、市监控检查的工作程序。二、村(居、社区)级每月对新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卡,并将所有新增已婚育龄妇女的原始信息采集卡上报乡(镇)场计生办。乡(镇)级每个月21日到下个月20日前根据原始信息采集卡信息上报录入、反馈本辖区流入人口、流出人口上个月计划生育信息。三、现居住地及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出生、怀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孕检、生殖健康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持证和其它情况,通过信息交换平台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四、流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级计划生育部门接收现居住地查询信息后,必须按照查询信息提示内容对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入户核

11、查,及时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所核实信息反馈给现居住地。反馈内容包括查无此人(地址有误、姓名有误、身份证号码有误、其它见备注等)、出生日期、户口性质、丈夫姓名、丈夫现居住地代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日期、本次妊娠政策属性、家庭子女数(包括儿子数、女儿数,最小子女出生日期)、外出日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号码、备注等。五、现居住地收到户籍地反馈的信息,凡是反馈的内容标明“查无此人”情况的,依据村(居、社区)级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再次入户调查核实,并补充、完善查询信息内容后重新录入上报。六、流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计划生育部门接受现居住地查询信息后,确实查找不到此人的,也须进行信息反馈。

12、对此种情况要统一标明“查无此人”字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同一个信息连续三次收到同一个现居住地发送的个案查询信息,却查找不到该流出人员的,视为该乡(镇、社区)对流出人员的漏管。七、每个季度为一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通报工作周期,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查询和反馈信息截止日。八 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数据代码标准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九 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拟内容,使用规范语言,文明礼貌。十 坚持信息交换平台数据安全制度,防止网络病毒感染,防止数据窃密。十一 户籍所在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依据是,流动人口数据库育龄妇女信息卡公安户籍管理档案。十二 户籍所在地对于

13、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此种情况要统一标明“查无此人”字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理由,同一个信息连续三次收到同一个现居住地发送的个案查询信息,却查找不到该流出人员的,视为该乡(镇)街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漏管。十三 每个信息交换周期,作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生站,向现居住地反馈、告知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变动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100%。计划生育相关兼职委员单位通报制度1、公安部门在登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的同时,做到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证或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4、2、工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及年审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坚持“一证否办制”,每月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核查情况。3、劳动部门在办理用工手续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审批流动人口用工,每月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务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的核查情况4、卫生部门在流动人口生育对象住院分娩时,做到核查生育服务证,对无证要求生育的,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通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今年以来,温宿县对流动人口按照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

15、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制度如下:(一)常规工作绩效累计评估流动人口常规工作包括:流动人口政务信息、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信息交换平台、临时交办任务、流动人口上访案件等。(二)“计生线”考核结果评估“计生线”考核包括:村、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情况,入户核对婚育证明发放、查验情况。(三) “党政线”考核结果评估“党政线”考核包括: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配合情况,婚育证明核查通报情况。(四)专项检查考核结果评估专项检查考核结果评估包括:县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办法、相关文件、工作记实;乡(镇)街、村(社区)流动人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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