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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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述 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 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 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 狭义:即指海商法典(横向)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 (横向 纵向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1条)1. 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 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合同关系)以 船 舶 为 财 产 形 成 的 法 律关系。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 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 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 (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 三.适用范围(海商法:

2、No.2)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n 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n 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 公海n 2.船舶: 海商法No.3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 3. 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 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广义上) 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狭义上)与民法的区别在于调整的关系不同和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 主体

3、不完全相同 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 (与民法的区别) n 调整的关系不同n 民法:人身财产关系n 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 n 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n 民法:严格责任制n 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n 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n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 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

4、9C,罗得法 Lex 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 奥列隆惯例集 Lex Oleron 康索拉度法 Lex 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 Laws of Visby 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 Ordonnance de la Marine 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 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非政府国际组织(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IMC(

5、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40届大会2012年10月在北京举行。 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是联合国负责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 (中国是8个A类理事国之一)二. 海商法的发展趋势n 1. 冲突范围逐渐缩小n 2.制定或修改国内法n 3.建立冲突规范n 4.确定合同适用的统一条款第四节 海商法的渊源一.国内法规 各国单行法规、海商法典二.国际公约三.国际惯例四.海事判例和司法解释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概述一.船舶的概念中国海商法No.3: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

6、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一)船舶是合成物(二)船舶的不动产性特殊的动产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 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 (三)船舶的人格化对物诉讼 海事优先权五、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 1、船舶登记政策 以登记条件的宽严:a正常登记b.开放登记 2、方便旗船: 开放登记船 3、中国的船舶登记: 属“严格限制国家” 六、船舶检验1.法定检验2.入级检验3.公证检验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海

7、商法7条、民法通则71条、物权法 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与登记 四.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因所有权转移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 因保险委付 因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 因法院拍卖 因船舶灭失和失踪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一.概念、特征 1.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11条。 是船舶抵押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以船舶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占有船舶 优先受偿的特点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抵押权

8、的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抵押权 海商法No.12。 设立形式:书面。 No.12 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权的设立:建造中的船须提供建造合同。No.14。 共有人对共有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No.16 三.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海商法上所指船舶,物权法180条。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保留船舶所有人地位 有权行使赎回权 3.负责保险 4. 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2.有权占有抵押物 3.有权要求取消赎回权 4.有权接受还款及利息 五.受偿顺序 海商法No.25 各抵押权之以登记先后为准:(公示登记)未经

9、 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No.13 各抵押权间的受偿顺序No.19 六.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No.20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二.概念及法律特点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No.21)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本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 法定性 秘密性 追及性 优先性 程序性 三、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四、项目(No.22) 五、受偿顺序No22、23、24、25 六、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No26、27.28、29 七、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26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

10、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1967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船员Crew 一、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31条) 广义:包括船长 狭义:海员Seamen 二. 船员种类 三.船员的资格 四.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船长 船长的职责船员条例4条2款、海商法35条至40条 一.驾驶和管理船舶 (No.35条) 二.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的安全(35条 三.船长的准司法权 (36条)(37条) 四.船长的代理权(38条) 五.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39条) 权利与义务引航员 不解除被引航船舶船长管理和驾驶的责

11、任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一、定义及特征 定义:海上货物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41条)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 (3)履约方式、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 (3)履约方式、 合同当事人 1.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无船承运人(二船东) (实际承运人)(42条2款) 2.托运人:定约托运人(FOB)实际托运人 二、种类 按船舶经营方式不同 件杂货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运输合同 按运输过程和方式变化 直达运输合同 联运合同 班轮运输Liner service,是

12、由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鹿特丹规则。 1条3款)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92条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合同的解除N089、90、91 四、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一)承运人的责任 1.责任期间No46 非集装箱货物 (钩至钩)、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2.责任基础:适航、

13、管货(48条) 不得绕航(49条) 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57条:运费为限 汉堡规则50条限制在运费的2.5倍内 4,承运人的免责(12项)(51条) 5.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 Live animal and On deck cargo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9条2款 海商法52条、53条 鹿特丹规则(25条) 6.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100英镑/件、单位(海牙规则 666.67SDR/件、单位 2SDR /公斤(维斯比规则) 30金法郎 双重限额 835SDR/件、单位 2.5SDR/公斤(汉堡规则) 37.5金法郎 875SDR/件、单位3SDR/公斤(鹿特丹规则) (二)托运人的责任 1.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正确性 2.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3.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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