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合作意向书范本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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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意向书合同编号:我方: 贵方:签约主体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约主体名称:联系人: 联系人:部门和职务: 部门和职务: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电邮: 电邮:注册或主要办公地址: 注册或主要办公地址: 正文鉴 于 :贵 我 双 方 考 虑 到 :双 方 已 经 或 准 备 共 同 执 行 本 意 向 书 描 述 的 活 动 ;双 方 认 为 需 要 对 执 行 上 述 活 动 的 一 些 相 关 事 项 予 以 明 确 。为 此 , 经 过 友 好 协 商 , 双 方 就 下 列 事 项 达 成 如 下 合 作 意 向 :1.0 定 义1.1. 意向书:本 意 向 书 作 为

2、 双 方 日 后 合 作 意 向 和 框 架 , 所 有 本 意 向 书 所 定 义的 工 作 、 技 术 、 服 务 和 产 品 及 合 作 项 目 内 容 由 双 方 在 具 体 合 作 项 目 中 另 行 签 订合 作 协 议 详 细 约 定 。1.2. 一方或双方:本意向书(以下称“意向书” )系由贵我双方即以上载明的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 )与 (简称“ ”)签署。我方腾讯和贵 方 ( ) 单方分别被称为“一方” ,共同则并称为“双方” 。1.3. 关联机构:是指被一方控制、或控制该方、或与该方受共同控制的机构。这里“机构”指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

3、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方式。1.4. 保密信息:见第 4.1 款。2.0 目的:2.1.本意向书各方拟共同执行下列活动:微信公众帐号申请开通和委托认证服务(“服务” ) 。3.0 就 本 意 向 书 项 下 活 动 , 双 方 达 成 如 下 谅 解 :为了加强双方在上述活动领域的合作,推动业务发展,腾讯和()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就共同建立合作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此达成以下合作意向:3.1 申 请 开 通 广 州 卫 生 局 官 方 微 信 公 众 号广 州 卫 生 局 在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4、官 网 ( ) 上 申 请 开 通 官 方微 信 公 众 号 , 开 通 前 须 阅 读 并 同 意 遵 守 微 信 公 众 平 台 服 务 协 议 , 按 照 平 台 要 求提 交 开 通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和 信 息 , 以 便 我 方 对 认 证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合 法性 进 行 核 实 。3.2 委 托 认 证微信公众号用户(以下简称“申请用户” )申请认证必须向我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信息,以便我方对认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确认(以下称审核) 。我方同意由贵方对申请用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事宜达成本合作意向。4.0 保 密 信 息4.1.本 意

5、 向 书 签 署 前 以 及 在 本 意 向 书 期 限 内 , 一 方 ( “披 露 方 ”) 可 能 已 经或 将 要 向 对 方 ( “接 受 方 ”) 披 露 该 方 的 商 业 、 营 销 、 技 术 、 业 务 或 其 他 资 料 ,这 些 资 料 在 披 露 当 时 被 指 定 为 保 密 信 息 ( 或 类 似 标 注 ) , 或 者 在 保 密 的 情 况 下披 露 , 或 者 经 各 方 的 合 理 商 业 判 断 为 保 密 信 息 ( “保 密 信 息 ”) 。 在 本 意 向 书期 限 及 随 后 三 ( 3) 年 内 , 接 受 方 必 须 : ( A) 对 保 密

6、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 B) 不 为 除 本 意 向 书 规 定 的 目 的 之 外 的 其 他 目 的 使 用 保 密 信 息 ; 且 ( C) 除为 履 行 其 职 责 而 确 有 必 要 知 悉 保 密 信 息 的 该 方 雇 员 ( 或 其 关 联 机 构 、 该 方 律 师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顾 问 的 雇 员 ) 外 , 不 向 其 他 任 何 人 披 露 , 且 上 述 人 员 须 签 署 书面 保 密 协 议 , 其 中 保 密 义 务 的 严 格 程 度 不 得 低 于 本 条 的 规 定 。4.2.上 款 规 定 的 义 务 对 以 下 信 息 不 适 用

7、: ( A) 在 披 露 时 已 属 于 或 在 披 露 后进 入 公 共 领 域 的 信 息 , 但 因 接 收 方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所 导 致 的 除 外 ; ( B) 在 披 露时 接 收 方 已 经 掌 握 的 且 对 其 不 承 担 保 密 义 务 的 信 息 ; ( C) 在 未 违 反 本 合 作 意向 书 的 情 况 下 接 收 方 从 披 露 方 之 外 的 来 源 获 得 的 信 息 ; ( D) 由 披 露 方 在 未 附带 保 密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的 信 息 ; 或 ( E) 接 收 方 未 利 用 披 露 方 披 露的 信 息

8、独 立 开 发 的 信 息 。4.3.本 合 作 意 向 书 期 满 或 终 止 后 , 或 经 披 露 方 随 时 提 出 要 求 , 接 受 方 应 :( A) 向 对 方 归 还 ( 或 经 对 方 要 求 销 毁 ) 包 含 对 方 保 密 信 息 的 所 有 材 料 ( 包 括其 复 制 件 ) , 并 且 ( B) 在 对 方 提 出 此 项 要 求 后 十 ( 10) 日 内 向 对 方 书 面 保 证已 经 归 还 或 销 毁 上 述 资 料 。5.0 公 开 和 声 明5.1.如一方拟发布任何与本合作意向书或因本合作意向书引起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关系)有关的新闻稿

9、、公告、声明、广告或进行宣传,均应交对方审核并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但对方不得不合理地拖延或拒绝同意。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一方均可:(A)在符合保密条款的前提下向其股东、董事、官员、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或(B)根据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域证券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要求披露本合作意向书及相关内容。6.0 知 识 产 权6.1.除 非 另 有 明 确 , 各 方 确 认 一 方 并 未 因 本 合 作 意 向 书 从 另 一 方 获 得 该 方 任何 知 识 产 权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版 权 、 商 标 、 商 业 秘 密 、 专 有 技 术 等 ) 或 针 对 该 知识 产 权 的 权

10、 利 。7.0 期 限 和 终 止7.1.本 意 向 书 自 双 方 签 署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至 下 列 日 期 终 止 ( 以 最 早 者 为 准 ), 除 非 按 本 意 向 书 或 依 法 律 规 定 被 提 前 终 止 : ( A) 各 方 以 进 一 步 的 合 同 或 协议 取 代 本 意 向 书 ; ( B) 任 何 一 方 无 须 提 供 任 何 理 由 , 提 前 一 ( 1) 个 月 书 面通 知 另 一 方 终 止 本 意 向 书 ; 或 ( C) 本 意 向 书 期 限 届 满 。7.2.本 意 向 书 项 下 标 题 为 保 密 信 息 、 公 开 声

11、 明 、 知 识 产 权 、 约 束 力 、期 限 和 终 止 和 一 般 条 款 的 条 款 及 其 他 依 其 性 质 应 当 继 续 有 效 的 条 款 在 本意 向 书 终 止 后 继 续 有 效 。8.0 一 般 条 款8.1.对 本 意 向 书 的 修 改 , 须 经 各 方 共 同 书 面 同 意 方 为 有 效 。8.2.未 经 对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意 向 书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让 或 分包 给 任 何 本 意 向 书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8.3.除 非 本 意 向 书 另 有 明 确 规 定 , 任 何 一 方 应

12、自 行 负 担 其 从 事 本 意 向 书 规 定的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8.4.任 何 一 方 对 与 本 意 向 书 有 关 的 任 何 间 接 或 附 带 损 失 或 损 害 、 商 誉 的 损 失或 者 损 害 或 者 收 入 或 利 润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8.5.本 意 向 书 依 中 国 大 陆 ( 不 包 括 香 港 、 澳 门 ) 地 区 法 律 制 定 和 解 释 , 但 不援 引 其 法 律 冲 突 规 则 。8.6.各 方 之 间 由 于 本 意 向 书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应 在 三 十 ( 30) 天 内 通 过 友 好 协商 解 决 ; 协 商 解 决 未 果 的 , 应 将 争 议 提 交 腾 讯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裁 决 。8.7.本 意 向 书 经 各 方 有 效 签 署 后 生 效 , 以 最 后 一 方 签 署 日 为 生 效 日 。 正 文 结 束 各 方 签 署 :我 方 : 深 圳 市 腾 讯 计 算 机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贵 方 : 授 权 签 署 代 表 : 授 权 签 署 代 表 :签 署 日 期 : 签 署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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