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课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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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 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 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 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 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 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的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律是社会法 社会法是市场经济另一种重要法律。它 是调整因维护劳动权利、救助待业者而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法律性质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 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保护 劳动者,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社会主义

2、 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1993年建立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 策建议 社会保障法所保护的主体,主要 是 (1)因身体机能上的原因而成为社会弱势 群体的成员; (2)因体制变革而成为了生活困难者 如失业者; (3)因疾病、灾害或事故而陷入生活困境 者; (4)其他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救助和帮助 者等构成。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 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 主。 3、主体的特殊性。 劳动法的主体,主要是由“劳动 者”和“雇佣者”这些具体而又特 殊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集团; 4.调整手段和方式上的独特性。 与传统的“公”、“私”法往往采取单 一的规制手段和方法不同,劳动法 采取了

3、行政、民事和刑事等诸规制 手段并用的方式,并且,根据不同 规制对象的性质运用不同的规制手 段。 5、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二)劳动法的分类 1、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 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 和集体合同法。 2、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 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 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 卫生法等。 3、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 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 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 4、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 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

4、,具 体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 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 险法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 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 议处理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九 大 亮 点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 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 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 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央 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 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同年10月, 劳动部又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 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国 营、

5、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 企业中因雇佣、解雇、工资、工时、生活待 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 行劳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 劳动争议。,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 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 件。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 由于理论指导上的错误,认为在资本主 义工商业的改造完成后,资本家阶级消灭了 ,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的发 展趋势是越来越少。而且随着国内形势的发 展,劳动争议也确实大量减少,如1953年共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588件,而1954年共受 理28117件,下降率383;1955年只受 理17514件,下降率为

6、377。 中央劳动部于1955年7月以后便陆续撤 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部的 劳动争议调处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 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的劳动仲裁 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 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实行。人民法院 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 议处理制度按照归口交办的原则,由信 访部门承担起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发 展,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于1986 年得以恢复。198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 院在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 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要十分注意做好劳 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同年7年,国务院 在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4个暂行规定的

7、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 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根据上述精神,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 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同年10月,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又正式提出要“ 建立劳动仲裁制度”。经过6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争 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为推进我国劳动法制建 设,保证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推动企 业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发 挥了积极作用。6年多的仲裁实践也证明暂行规定 已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993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布实施

8、,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 展时期,也表明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 1993年10月,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案规则 1995年3月,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 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劳动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 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1996年3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 贸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 制的通知 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第三十一会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九 大 亮 点 、 亮点一、 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 条件的“一裁终局”。 、

9、 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 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 条件的“一裁终局”。 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 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 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 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 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亮点二、 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时效期间 按现行规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

10、践 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 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 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 期间延长为一年。 亮点三、 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 期限。 根据现行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 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 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 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 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 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 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 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 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亮点四、 更加合理地分配了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

11、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 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 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 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亮点五、 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 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亮点六、 突出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 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 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 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 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 书依法向

12、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 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 快捷途径。 七、争议管辖更加符合实际 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如下,一是劳动 合同的履行地;二是工资关系所在地;三 是劳动合同约定地。 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 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 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明确规定,极大 方便了劳动者的申请仲裁活动。 八、对仲裁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要求提高 法律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担任仲裁员。

13、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 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 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九、先予执行更加人性化 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仲裁庭 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1、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者赔 偿金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 3、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4、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此规定,对于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 雪中送炭。 十、事业单位发生争议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与聘用制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依照劳动争

14、议调解仲裁法进行处 理,这一新规定改变了过去事业单位发 生的争议,可以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的方 式解决的做法,因为,现行人事仲裁体 制在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健全,发生了 不少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求诉门路狭窄,甚至求诉无门,导致 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得到维 护。新规定为事业单位及时解决劳动争 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用人单位常见的几类 劳 动 争 议 (一)加班工资争议 案例:申诉人王某于1990年参军入伍,1992年11月复员分 配到A公司维修车间从事维修工,1996年申诉人与被诉人之 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5年年底,A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职工工作时间及 工

15、资分配方式进行调整,下发了关于调整运转班有关规定 的通知,此通知内容为:“一、经研究决定:一 、2006年生产重新启动后,将四班运转调整为三班三运转。 二、(略)。三、工资分配推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允许单位 搞活内部分配,多劳多得,公司对各单位按完成生产任务考 核的工资总额中包括基础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全年节假日 加班、平时加班加点、计件工资等。四、各单位对实行三班 三运转员工实行补休制度,对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期间加班的 员工按休息加班时间给予补休或调休,补休期间按市最低工 资标准发放。五、(略)。六、本规定自2006年起执行。” (一)加班工资争议 自2006年4月起,A公司单位的职工工作时间开

16、始 实行“三班三运转制”(即三天白班,三天中班, 三天夜班的轮转工作制度)。 2007年11月8日,被诉人因经营问题,下发文件 安排部分人员离岗停工,三班三运转员工停工期间 发放生活费,标准按550元/月(含个人应缴社会 保险部分)执行。2007年12月起被诉人安排申诉 人补休,补休期间被诉人每月以最低工资标准550 元标准给申诉人发放工资,此行为一直延续至今, 申诉人的各项社会保险也由双方各自缴纳至今。 (一)加班工资争议 申诉人王某认为A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 诉至我委,要求裁决被诉人支付其2007年8 月11月的加班工资4617.18元。 我委未支持其申诉请求。 此案涉及的几项制度: 1、标准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 3、不定时工时制 4、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5、工资总额的构成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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