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基础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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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 刘竞元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 2015年(上半年) 全国合同管理师职业考试辅导 合同法基础知识 *合同法在民法中的位置 人格权法 人身法 身份权法 民法 物权法 财产法 合同法 债权法 侵权责任法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合 同 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机关身份具有双重性 合 同 法 1.保管合同 2.定金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间的借款合同 1.商业业借款合同 2.6个月以上的租赁赁合同 3.融资资租赁赁合同 4.建设设工程合同 5.技术术开发发合同 6.技术转让术转让 合同 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关于“到达到达”的认定 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控

2、制的范围,不以实际的 了解为限;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 经为履行合同

3、作了准备工作。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要约的认定关于要约的认定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 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 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

4、利 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 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 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 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 屋的事实。 商品

5、房买卖中的双倍返还规则 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1.竞争订立合同 2.附和订立合同(格式条款) 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 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 识 合同的成立时间 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未采书面形式未签字或盖章前 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一般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注意:1.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 2.所谓合同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效力,可能发生缔 约过失责任。(有的观点与合同无效责任相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合同的生效: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合同的效力 有效有效

6、无效(无效(5 5种)种) 效力效力待待定(定(3 3种)种) 可撤销(可撤销(3 3种种) 效力分类效力分类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1个月 仅需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三部分 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1.履行地点: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履行 2.履行时间: (1)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2)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履行费用: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合同保全:代位权 1.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两个到期;(2)怠于行使;(3)保全必要; (4)非专属性 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2.代位权行使的方式 诉讼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可直接受偿 (甲)(乙)(丙) 合同保全: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的两种情形: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诉讼方式 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1年 和 5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受偿:不可以 向第三人履行 与 由第三人履行 的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 债的移转和涉他合同的区别 第四部分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情势变更原

8、则 合同的解除 第五部分 合同的终止 后合同义务 抵销 提存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三金”及其适用关系 违约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分论 第七部分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2.试用买卖 视为购买 3.样品买卖 4.招投标买卖 5.拍卖 若有保留价,最高应价未达保留价时,拍卖不成立 (4)试用期限届满,试用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未约定试用期的,应由出卖人确定;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第八部分 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第九部分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部分 提供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适用于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无票的旅客 多式

9、联运合同 保管合同 保管人的赔偿责任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有偿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赔偿; 无偿保管: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小结:任意解除权小结:任意解除权 双方任意解除权双方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 66个月以上未采出面合同个月以上未采出面合同 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租赁 租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租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 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出租人未提出异议 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 特定一方的任意解除权特定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 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货运

10、合同中的托运人 约定期限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约定期限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第十一部分 雇佣合同 旅游开始前,包括进行中,游客享有任意解除权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 者,游客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旅游形成开始前,游客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 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因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给游客造成损害, 游客可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 游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 补充:旅游合同补充:旅游合同 * * 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11、规定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 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 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 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 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 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 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 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 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部分 技术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申请权,委托人可以免费设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 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 国际合同 国际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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