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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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学习心得各位领导、同事:大家好!按照公司的安排,今天我们共同进行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学习和宣贯。我主要从1999示范文本和2013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对比方面进行讲解。讲解的主要是我个人认为大家常用的,容易概念不清的和混淆的,或者是作为常识大家都应该知道的内容,具体的、详细的条款解释随后有孙部长和韩部长讲解。孙部长主要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协议书和通用条款的质量、进度、安全、开工、竣工、不可抗力、保险、争议解决、担保条款进行解读。韩部长从新示范文本的新增定义、新增制度、合同价格调整、计量、进度款支付、变更、竣工结算等方面进行介绍。一

2、、主要条款对比1.合同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款”调整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即原来的合同价款,同时需要明确签约合同价中包括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四项。a安全文明施工费详见6.1.6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就该笔费用进行让利。安全文明施工费全部由发包人承担,合同基准日期后法律和政府规定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3、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b、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暂估价”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肯定发生但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项目。为了方便投标,只是价格暂定,结算是按合同约定调整。如暂估的钢材、商品混凝土、配电箱、电缆的材料价格;结算时需按合同约定调整暂估价和市场信息价的差价;暂估的电梯工程、专业消防和弱电工程也是施工中肯定发生,无论是否由总承包人施工还是由其他的专业承包人施工。“暂列金额”是指暂时单独列

4、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一定发生,如零星用工,暂列的签证费用。明确暂列金额,可以尽可能保证发包人工程估算的准确性,便于发包人组织资金,协调完善计划,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重复磋商。c、1999版的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2013版合同价格形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形式。2. 合同协议书中新增“承诺条款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3.通用条款中,1999版中的工程师是指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2013版中把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明确分开。2013版合同确立

5、了以监理人为工程文件传递核心的制度。合同4.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2013版合同2.5条明确要求: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即要求发承包双方互相提供履约担保。5.2013版合同2.8条明确要求签订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总的宗旨就是应当约定由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专业工程承包人应

6、当接受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发包人予以监督,发包人支付相关的费用。6. 2013版合同3.3.5条明确要求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示例:原济南恒大的实际施工合同(2010年)中约定的项目组织架构表中的项目经理李伟、项目副经理彭吉海、技术负责人李学祥、安全长孙用先和技术员宋亮才、李登寿、王颖,预算员樊爱华、毋拂晓,质检工程师张桔、吴长喜、李旭,材料员韩辉,安全员李树民、徐亮,安全资料员王伟花等人员需要全部到现场,若不到场,发包人有权按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罚款。这样的条款不再视为霸王条款,而是合理条款了。7. 20

7、13版合同6.1.4条明确要求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计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发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平息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为工程的所有权人,承包人只是施工的组织者,因此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的义务原则上应当由发包人负责。我们作为承包人除必须负责本方生活区域内的管理责任外,要尽量避免承担此项责任。8.紧急情况处理

8、6.1.7条: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9.安全生产责任6.1.9条明确: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承包人原因在

9、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0.竣工验收程序13.2.2明确(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同时合同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二、需要明确的几个概念1.联合体。3.8.1条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10、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联合体成员企业均应当具备承揽该工程的资质,否则联合体与发包人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与我们传统认为的我们不具备投标资质,联合一个具备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去投标的概念不同,需在投标前自我掂量清楚。2.标准文本1.1.4.4条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概念。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

11、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999版合同中仅约定了质量保修期,未约定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质量保修期的最低年限普遍较长,如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防水工程为五年。缺陷责任期限,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是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就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而保修期与质量保证金没有必然的联系,即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满为由不退还保证金。法律规定了部分工程的保修期最低

12、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律规定,但缺陷责任期法律仅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并无最低期限的规定。总之,发包人可以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保修期可能为1年、2年、5年或设计使用年限,钱该退的退,工程该修的修。3.工程索赔的期限。索赔就是我们所说的签证,按索赔内容分类,包括索赔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利润;按索赔范围分类,包括合同内索赔和合同外索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包括单项索赔和一揽子总索赔。2013标准文本19.1条明确: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以上就是我对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粗浅理解,因为学习的时间仅有一个月,理解难免有失偏颇,请大家理解原谅。合同标准文本的学习、使用和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今后,我愿意同大家共同学习、分享。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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