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

上传人:不*** 文档编号:116490799 上传时间:2019-11-16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17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标准规范(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是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所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第五条 各征管单位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

2、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科、所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第七条 评估对象确定后到做出评估处理意见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八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为: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第二章 确定评

3、估对象第九条 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税的所有税种。第十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原则:(一)市局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相应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供各征管单位参考,作为各征管单位具体确定实际评估对象的依据;(二)各征管单位纳税评估牵头部门应结合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局的实际情况,除市局下达的评估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自行审核确定评估对象,按月或按季度形成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下发税务所(管理科)实施评估。各征管单位年度日常纳税评估户数不得低于所管辖纳税总户数的7%。第十一条 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4、:(一)税负异常变化,偏离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四)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第十二条 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可以采取人工选户法、计算机选户法、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第十三条 税务所(管理科)应建立纳税评估台账,便于对评估工作实施跟踪管理。第三章 案头审核分析第十四条 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第十五条

5、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开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6、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发布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

7、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第十七条 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三)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

8、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做详细记录。第十九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第二十条 各征管单位可以借助电子定税、典型调查、参数定税等模式,加强对个体纳税人的日常评估,积极实施信息管税、数据管税。第二十一条 经过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第四章 疑点核实处理第二十二条 疑点核实处理是

9、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第二十三条 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四条 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或者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 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进行详细记载。第二十七条 疑点核实工

10、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 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需移交稽查的制作纳税评估选案件移送建议书,并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分局纳税评估委员会主任审批后,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第三十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

11、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 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第三十二条 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第五章 评估质量监控第三十三条 评估质量监控是指市局和各主管地税机关对评估人

12、员在评估分析、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工作质量的监督过程,包括评估初审、评估复核和评估考核。第三十四条 评估初审是指审核人员对已作出评估结论的全部评估资料进行的质量审核。评估初审工作由税务所(管理科)指定专门的评估审核人员负责。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经评估审核人员初审后,由税务所所长审核并签字确认后,于每月底前报各局征管科复审备案。第三十五条 评估复核指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案头质量复查。评估复核工作由各征管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开展

13、。每年至少应组织开展两次纳税评估复核,个案复核比例不得少于评估任务数的10%,市局将对各局纳税评估复核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第三十六条 评估初审和评估复核应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第三十七条 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由评估人员限期补正:(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

14、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三)评估结论类型与调查文书所述内容不符或补充申报税款与疑点差额不符,且未进行具体说明的;(四)其他需要重新进行评估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各征管单位要建立和健全纳税评估岗责体系,制定纳税评估考核办法,加强纳税评估绩效考核。建立内控机制,实行评估复查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内部分工制约、稽查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将纳税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

15、核管理。第三十九条 市局将把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做为征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对各征管单位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 各征管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及的各种税务文书样式,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文书样式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附件:纳税评估表证单书。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体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讨论稿),结合西安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各征管单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专业基础教材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