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用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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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实用版XX 合同法实用版XX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新版合同法实用版) 作者介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国务院的立法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2、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3、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4、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全文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

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6、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

7、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

8、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

9、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0、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

11、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12、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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