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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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全省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各地三级岗位由各市(州)、管委会负责管理。第三条 二、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2、。二、三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第四条 二、三级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第五条 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第二章 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第六条 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第七条 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省直部

3、门所属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1000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可设三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第八条 不符合设置二、三级岗位条件的单位,如具备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申请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8%和30%。各市(州)、管委会所属单位特设的二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当地正高级岗位总数的5%。第九条 各市(州)、管委会所属单位特设的三级岗位由各地人力资

4、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实施办法,设置的总数不应超过当地正高级岗位总数的20%,设置情况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第十条 各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为单位临时性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分别占用本单位正常核定的三级或四级岗位。聘任的高层次人才由于各种调离聘任岗位后,特设岗位随即取消。第三章 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二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一、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者,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或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

5、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3省高级专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5其他做出突出贡献,在业内享有盛誉,被公认为一流人才。(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以上奖项;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4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5获

6、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6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足10年,已满5年,并同时符合下列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一)人才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或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新(跨)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5教育部“”特聘教授;6省拔尖创新人才(一、二层次)人选;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8国家级教学名师;9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A类)获得者;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

7、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或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12重点引进的本行业本领域发展急需和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13其他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二)奖项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十)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2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3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4与上述奖项相当的其他类行业或专业奖项获得者。第十二条 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省属及

8、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同时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才类和奖项类两类条件。市(州)、管委会,县(市、区)所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基本条件参照上述条件由各市(州)、管委会自行制定。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十三条 设置二、三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1在本单位公布二、三级岗位竞聘数额及条件;2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3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公示后,报主管部门;4主管部门复核单位推荐意见,逐级推荐上报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

9、按照管理权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核准各单位二、三级岗位的聘任人员;6各单位办理聘任手续并兑现相关待遇。第十四条 各单位二、三级岗位聘任情况需由省直属单位、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规定进行备案。第五章 考核与聘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经核准的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第十六条 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和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10、,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第十七条 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聘期期满,经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续聘;基本称职的,予以一年的观察期,观察期满,经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称职的,应予低聘或解聘;不称职的,予以低聘或解聘。第十八条 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聘期内在我省范围内工作变动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调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调往省外工作的;(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四)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五)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聘任二、三级岗位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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