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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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指 南第一章 总 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含义,以及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总体要求。 一、本准则的制定目的 由于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在审计目的、范围等方面与整套通用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不 同,因而在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措辞及使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对特殊目 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进行规范十分必要。本准则第一条规

2、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 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指出,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 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 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 意见。特殊基础通常包括计税基础、收付实现制基础和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财务报表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3、。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合同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遵守情况发 表审计意见。例如,对贷款合同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对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转 让协议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四)简要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的简要财务报 表发表审计意见。 三、发表审计意见的要求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总体要求,指 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 出的结论,以此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惹见。 在复核和评价执

4、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所审计财务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了合理保证。这种评价包括: 1是否已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把所审计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2已识别但尚未更正的错报的影响。 3财务信息是否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的特定要求编制和列报。这种评价包括: (1)财务信息中使用的术语(包括标题)是否恰当; (2)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 (3)如果管理层作出了会计估计,评价其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4)管理层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 (5)财务信息(包括会计政策)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

5、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6)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描述了适用的编制基础; (7)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了所运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以及管理层对监管机构、法律或合同的特殊要求所作出的重要解释; (8)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预期使用者理解财务信息产生影响的所有重大交易及事项。 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以选择适用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经营性质及其环境、财务信息的性质和目标、预期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等,评价管理层所选择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审计财务信息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就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并非在所有的特

6、殊目的审计业务中均需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以复核和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其得出的审计结论。 四、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及其指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及其指南;对验资业务出具验资报告,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及其指南。 本准则侧重规范了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没有对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程序、范围、时间、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7、等进行规范,因为这与执行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所需遵循的审计准则相同,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第二章总体要求 本准则第二章(第四条至第十二条),主要说明注册会计师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一般要求,规范了除简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之外的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的基本要素。 一、承接业务的一般要求 本准则第四条对注册会计师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提出了要求,指出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二、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

8、可能的使用者 本准则第五条规定,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所审计财务信息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使用者的特定需要,具有特定用途。例如,按计税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需要,其特定使用者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税务机关;按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其特定使用者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相关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详细了解所审计财务信息的用途和可能的使用者。 三、说明审计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本准则第五条还指出,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

9、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由于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所审计财务信息是满足特定使用者的特定需求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只能为特定使用者用于该特定用途。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四、审计报告的要素 本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了审计报告应包括的要素,第七条至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引言段、范围段和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的内容。 汇总本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

10、对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标题中应当包含表明业务性质的“审计”一词,通常用“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 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所审计的财务信息。应当详细说明所审计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和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2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应当说明,编制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 (四)范围段 范围段应当说明执行特殊目

11、的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工作。 对注册会计师已实施工作的说明应当包括: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信息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信息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信息的总体列报。 3注册会计师

12、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接受委托,结合特殊目的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省略上述“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术语。 (五)审计意见段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说明对财务信息发表的审计意见。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八)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信息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信息的证据),并在

13、此基础上对财务信息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五、审计报告格式被指定时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条对审计报告格式被指定时注册会计师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指出如果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必要时,应当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或另附一份报告,以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需将财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部门、信托人、保险人、其他单位或个人。这些机构和个人可能对审计报告的格式进行指定,而所指定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可能不符合本准则的要求。例如,所指定的审计报告可能要求证明某些事实,或者对超出审计范围之外的某些事项发表意见,或者省略必须具备的措辞等。 在这种情

14、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如果委托人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以使其符合本准则的规定;或者另附一份按照本准则要求编制的审计报告。 六、所审计信息是基于某项合同条款的考虑 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对所审计的信息是基于某项合同条款时的考虑作出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所审计的信息基于某项合同的条款,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信息时是否已对所依据的合同作出重要解释。如果采用另一合理的解释将会对所编制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差异,则该项解释就是重要的。同时,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合同作出的重要解释是否已在财务信息中得到清晰的披露,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财务信息附注中对这些解释的描述。 第三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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