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讲座_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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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保险合同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 周崇宇 律师 联系电话:13600478125 2017年9月15日 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 (一)我国是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海上保险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海上 保险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这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共41条(从第 二百一十六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 一、我国海上保险的主要法律渊源 5.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十部分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纠

2、纷案件 第115条至127条,共23条 (二)上述法律规定法律效力和适用的先后顺序 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 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 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我国海上保险的主要法律渊源 (一)保险利益原则,也叫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海商法没有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法第十二 条第六款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保险利益原则,防止保险合同变成赌 博合同,防止道德上的风险。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认定上,应该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 无效的第(五)项“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而这个经济利益不是法律、行政法规 所强制禁止的就应该认为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民事主体在进行任何 民事行为时都要诚信信用,这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 最大诚信原则不是简单的由民法的诚实信用发展而来,它是海上保险实践 中逐渐概括总结而来,从字面上解读就是最高级别的诚实信用。 被保险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拒绝赔偿。保险人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则其免责事由和拒赔理由不成立。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包含了以下一些规

4、则: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2.陈述义务与误述的处理规则; 3.海上保险的保证制度; 风险变化的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规则;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规则。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 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四)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可以归为保险利益原则中,基于此原则,有以下规则: 1.委付规则; 2.代位求偿权; 3.重复保险排除; 4.超额保险禁止; 5.不足额保险分摊。 二、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船舶保险单和2009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光船租船人、 船舶实际 所有人(协航99轮

5、船舶保险案) 2. 保险标 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额保险不足额保 险(荣通达1轮碰撞事故案) 3. 航行范围沿海航区内河A级(莞航238船舶保险案) 港澳航线(协航99轮船舶保险案,保险法第30条对合同条款有两 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4. 保险险别 全损险 (梁凯珊渔船保险案)一切险附加 险:1/4碰撞、触碰责任险,船东对 船员雇主责任险、第三者人 身伤亡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5.列明风险 (八级大风)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拖船 舶技术状态船舶配员船舶装载

6、6.船舶一切险的三个保险金额船舶损失,碰撞、触碰责任,共 同海损、救助及施救费用 7.保险赔偿 (保险赔偿 的利息起算时间 ,递交理赔资 料60天后,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30天)权益转让 代位求偿 8.推定全损(梁凯珊渔船保险案)委付(“协航99”船舶保险案) 9.免赔额(免赔率)(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粤广州工0082”触碰电缆保险 赔偿案) (二)保险条款与海商法规定不符的条款 1.多次保险事故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与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碰撞、触碰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 三,但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第七条二、2“部

7、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 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 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百三十九条【多次损失赔偿】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 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 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 失赔偿。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2.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先向第三者索赔与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诉

8、讼时效;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 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依法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保险赔偿的支付】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 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深圳华联粮油贸易公司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合同纠纷一案(1998)广海法深字第74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 )粤法经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依据保险合同径自向保险人索赔,只 要在向责任人索赔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给保险人保留必要的调查、理 赔时间即可。”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三)船舶发生保险

9、事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处理 1.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 2.被保险人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报告保险人,现在通讯技术发达,应该 尽早通知保险人。 3.船舶救助打捞、修理费报价,只要条件允许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 该及时回复。 4.被保险人收集属于保险事故的证据 5.被保险人收集证明损失的证据材料。 6.推定全损时要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是否认可推定全损和是否接受委付应 及时回复。 7.被保险人提交保险理赔资料,保险人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做出核 定理赔。 三、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内容和一些概念 广州海事法院1984年-2006年期间受理船舶保险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统 计(张

10、贤伟 律师和吕越瑾律师的统计 )。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1.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有30宗案件。船舶不适航最为激烈 2.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有10宗案件。 3.双方没有保险合同关系,有9宗案件。该类争议焦点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4.违反告知义务,有8宗案件。 5.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有7宗案件。 6.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有5宗案件。 7.诉讼时效届满,有4宗案件。 四、法院审理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8.合同已解除,有3宗案件。主要是指因所有权变更引起合同解除。 9.被保险人未提供有效索赔文件,有3宗案件。 10. 被保险人违

11、反出险后的通知义务,有3宗案件。 11. 保险价值过高,有3宗案件。 12. 被保险人不能证明发生保险事故,有3宗案件。 13. 被保险人未缴保费,有3宗案件。 14. 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和被 保险船舶非法运输,各有2宗案件。 15. 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有1宗案件。 16. 保险合同终止(双方签署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有1宗案件。 17.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有1宗案件。 四、法院审理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上述船舶保险合同案件的各个争议焦点,保险人拒赔的主要理由中 的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损失属于保险 人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未提供有效的索赔资料、被保险人未交保 费等,多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法院审理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谢 谢! 知识回顾知识回顾 Knowledge Knowledge Review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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