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营养餐制度汇编确定版-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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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第二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第五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第六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

2、于8平方米;(二)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三) 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四) 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第七条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第八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未

3、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第九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第十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

4、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第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

5、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第十四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五条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第十六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

6、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第十七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十八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第十九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

7、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第四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二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一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二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

8、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第二十六条学

9、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

10、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第三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

11、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 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

12、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四条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临夏县营养改善计划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一、部门职责县政府:负责全县学生营养改善

13、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供货企业招标、学校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等工作,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县教育局:负责制定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方案。牵头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食堂管理、食品采购索要凭证、留样、食品加工、食品加工人从业人员的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档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措施和规定。县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筹措经费,及时足额拨付营养餐专项资金和学校食堂建设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临夏县学生

14、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及时掌握学生营养状况。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加强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工作的具体指导,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县防疫站:负责指导、检测、督促检查供货企业生产等各个环节和学校储存等各个环节的防疫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和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协调教育、农牧、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营养改善计划原料及供餐企业的遴选和淘汰机制;负责监督指导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和食

15、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好食品留样监测,全面负责学校营养餐安全工作。负责给加工人员免费办理健康证。县质检局: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县伊协:负责监制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县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县税务局;负责供餐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管理。县农牧局:负责食用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县发改局:负责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食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县审计局: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使用和审计监管,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防止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县监察局:负责对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截留、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及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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