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16275662 上传时间:2019-11-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研究作者: 许红青摘要依法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既是一项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措施,又是我国加入WTO、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利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所以我国海关建立现代海关制度,深化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重视海关这把不容忽视的边境保护伞。 关键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主动保护模式平行进口 正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许多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他人

2、知识产权的非法货物在国际贸易中的数量和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据估计每年全世界假冒货物产值占世界贸易额的5-8%,约达1000至1200亿美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世界各国的联系进一步加强,经济来往不断增加,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发展迅速,这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货物大量涌出国门,涌向世界市场,大大损坏了我国和我国企业的形象,破坏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正式成为世界经济联合国中重要国家,我国政府该如何切实履行WTO的各项协议,成为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当务之急。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应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条款,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3、有效制止进出境侵权货物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秩序,鼓励外贸企业公平竞争、合法经营。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 2005年3月26日,福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福清海关(福州海关下属关)申报出口2.8万双PE面底拖鞋,运抵国为莫桑比克。在查验时,福清海关工作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当把集装箱放在X光下过机检测时,工作人员看到集装箱内的纸箱摆放极不规则,这是夹藏不法货物的信号,工作人员当即要求开箱查验。在长达40英尺的集装箱中部,共计1200双使用了“星鸽”字样及盾牌图形的拖鞋混在其中。通过查询海关总署备案库,工作人员很快就辨认出该产品涉嫌侵犯“白鸽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此后,福清海关的上级关福

4、州海关将此情况通知“白鸽”商标权利人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该司认为上述1200双拖鞋侵权,向海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福州海关依法扣留了上述侵权货物。 福州海关的出色工作拯救了屡遭侵权假冒而濒临“折翅”的“白鸽”牌塑料拖鞋,这只是近年海关查获侵权物品,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当中的一个例子。海关打假最大的好处就能够在口岸查获产品,对侵权物品起到威慑作用。今年4月7日,北京海关查获侵犯“耐克”、“阿迪达斯”商标案,共查获运动鞋2740双,案值6850美元,涉嫌侵犯商标权的鞋类制品的出口目的国为俄罗斯和乌克兰。去年10月,1415只标有劳力士标识的侵权手表,想从邮件快递渠道蒙混出境,被厦门海关现

5、场关员逮个正着。 在国有名牌维权的浩大行动中,中国海关是一个有力的“保护者”。自1996年至2004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进出口侵权案件4361起,案值6.3亿元人民币,有力打击了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口岸秩序,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从以上的具体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进出口环节采取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把守着防止侵权产品冲击企业国际市场份额、损坏企业声誉的最后一道大门。 二、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具体内容。 (一)历史: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6、1994年9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措施的公告。1995年7月5日,国务院176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至此,政府通过法规正式授权海关得以制止和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口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新阶段。与此同时,海关总署也随即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施办法,对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调查、放行、处罚、处置等工作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海关执法的根据。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关法,其中新

7、增加了两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地四十条和第九十一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地位和权限,能够对与进出境货物、物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实施同样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措施。200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基本程序等,是目前中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主要执法依据。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是海关行使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1、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和模式: (1)范围: 我国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限于

8、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邻接权),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保护的专利权。 (2)模式 :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执法模式。主动保护指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被动保护指由知识产权权利人(主要是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其申请对其知识产权提供保护。 1.主动保护模式 。主动保护模式主要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

9、货物,应当中止放行侵权嫌疑货物,并书面通知权利人;(3)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4)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认定;(5)海关对能够认定侵权的货物,应当予以没收;不能认定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6)海关有权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2.被动保护模式 。被动保护模式有以下内容:(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2)海关依据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海关不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要求协助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10、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主要程序 : (1)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取消了强制备案的要求,但为了更充分地发挥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职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2)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原则是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可以依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作出,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处理。 (3)海关调查 :在主动保护模式下,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

11、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海关没收侵权货物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决定的,应当将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三、国际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历史和现状。 (一)国际知识产权边境(海关)保护的历史: 1、19世纪之前:早在18世纪,英国、德国、法国、美国和日本都拥有了自己的专利制度,但是国际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交易甚少,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更加是没有。(狭义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仅只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仅指狭义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2、十九世纪中叶-1994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产生。十九世纪中

12、叶,国际间技术交流日渐增加,对知识产权的边境(海关)保护也被提上了议程。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883年、1886年分别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都建立了各自的执行机构,即国际局(InternationalBureau),1893年上述两个国际局合并,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朝着整体化和全面化的方向发展。20世纪60年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WIPO”成立了,他直接促进了区域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发展。在欧洲,1986年12月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确定禁止假冒商品进入自由流通之条例(1994年被关于禁止假冒商品和盗版商品进入自由流通、出

13、口、再出口的措施之条例所取代1).在北美,北美自由贸易区根据1992年12月17日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即NAFTA成立,NAFTA是美、加、墨三国间全面的综合性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共8篇22章。第1718条指出边境措施是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所不可缺少的。 3、1994年以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到了巨大的发展。1993年年底,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坚持下,最终将Trips协议纳入了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一揽子”协议,并在新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里设立了专门的理事会,负责执行知识产权协议的落实。尤其是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运行后,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

14、做了许多突破。它第一次在国际多边协议中系统的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另外,任何WTO成员过迟早都必须遵守WTO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大大的扩展了国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国际知识产权边境(海关)保护的现状: 为使边境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化,许多国家专门制定了关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规范,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海关保护为重点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在美国,美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美国法典(UnitedStates Code)第19篇即“海关关税”部分,海关条法局的知识产权处依据海关条例实施美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

15、香港,海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唯一执法机关,承担调查、起诉、执行等多项职能;在日本,海关税法授权海关负责在边境知识产权保护中行使调查和对当事人起诉的权利。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重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四、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及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及面临的困境: 1、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提供担保金几仓储费用的问题: 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在被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根据条例要求,即使货物的侵权状况非常明显,海关也必须向权利收取担保金,特别是连续遭遇侵权的权利人,往往需要在很短的时间内支付大笔多笔保证金,给权利人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证据问题: 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若企业申请海关保护其知识产权,就意味着企业在申请之前,必须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收集了大量的信息,特别是证明市场上纯在相关进出口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2。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市场上相关进出口产品侵犯了其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