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法参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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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道法参考习题一、判断题1-1、航道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答案:(),见航道法第2条。1-2、航道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 )答案:(),见航道法第2条。解释:沿海航道的描述有误,内海、领海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经过建设、养护的才是航道。3、升船机、护岸、侧面标均属于航道的组成部分。( )答案:(),见航道法第2条。解释:船闸是通航建筑物的一种,护岸是航道整治建筑物的一种,侧面标是航标

2、的一种,因此,上述设施均属于航道设施。4、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答案:()。见航道法第3条。5、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答案:(),见航道法第4条。6-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答案:(),见航道法第5条。解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3、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6-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答案:(),见航道法第5条。8、2013年我省港航体制改革后,各市交通运输局主管辖区内航道的管理工作。( )答案:(),见航道法第5条。解释:淮河航道局除外。9、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答案:(),见航道法第6条第2款。10、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符合依法制定的城乡

4、总体规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答案:(),见航道法第6条第3款。11、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评估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答案:(),见航道法第7条。解释:航道技术等级不包括评估技术等级。12、目前我省正在编制的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答案:(),见航道法第8条。解释:省级航道规划应由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批准公布。13-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航道规划编制的主体单位。( )答案:(),见航道法第8条有关规定。13-2、安徽省港航管理局可以负责

5、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的编制工作。( )答案:(),见航道法第8条有关规定。解释:省级航道规划编制主体单位应为省交通运输厅。15、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可以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答案:(),见航道法第8条有关规定。解释:题干中“可以”应该为“应当”。16-1、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属于流域航道规划,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属于区域航道规划。( )答案:(),航道法第8条。解释:两者均属于区域航道规划。16-2、长江干线航道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均属于区域航道规划。( )答案:()。航道法第8条。18、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

6、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答案:(),见航道法第12条。解释:监督检查责任单位不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9、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答案:(),见航道法第13条。解释:竣工测量图无报送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20、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答案:(),见航道法第14条。解释:修复或者赔偿责任主体不是“负责航道管理的部

7、门”,应是“航道工程建设单位”。21、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答案:(),见航道法第16条。22、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答案:(),见航道法第18条。23、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答案:(),见航道法第19条。24、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答案:(),见航道法

8、第20条。解释: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25、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答案:(),见航道法第21条。解释: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还应报告“海事管理机构”。26、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只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答案:(),见航道法第22条。解释:依照的内容还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7、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

9、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答案:(),见航道法第25条。解释: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28、长江干线航道的保护范围,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答案:(),见航道法第26条。解释:长江干线航道是交通运输部按国家规定直接管理的重要航道。29、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可以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答案:(),见航道法第26条。解释:题干中的“可以”应该为“应当”。30、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答案

10、:(),见航道法第27条。解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应除外。31、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答案:(),见航道法第28条。解释:以下工程应除外:(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32、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

11、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答案:(),见航道法第28条。 33-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答案:(),见航道法第29条。33-2、日前,我省引江济淮暨江淮运河工程已获国务院批复立项,合肥市肥西县蓬莱路跨江淮运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应当由交通运输部审核。( )答案:(),见航道法第29条。解释:江淮运河不是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的航道,合肥市肥西县蓬莱路桥也不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因此,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

12、不应是“交通运输部”,目前应是“省交通运输厅”。33-3、淮河干线航道是跨豫、皖、苏三省的省际航道,也是国家高等级航道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省境内跨越淮河干线桥梁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应由交通运输部审核。( )答案:(),见航道法第29条。解释:淮河干线航道虽是国家高等级航道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的航道,因此,跨河桥梁的审核权取决桥梁的批准、核准的部门,若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桥梁工程应由交通运输部审核,否则,应由交通运输厅审核。36、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

13、流量。( )答案:(),见航道法第30条。解释:“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应除外。37、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答案:(),见航道法第30条。38、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答案:(),见航道法第31条。解释:“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的调整的”应除外。39、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答案:(),见航道法第3

14、3条。 40、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答案:(),见航道法第34条。解释: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41、京沪高铁大桥于我省蚌埠市境内跨越淮河航道,该桥桥区水上航标应由省淮河航道局负责管理维护。( )答案:(),见航道法第34条。42、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答案:(),见航道法第36条。 43、航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航道法规定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答案:(),见航道法第38条。解释:处罚主体应是“县级以上交通运

15、输主管部门”。44、某南淝河大桥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由合肥市港航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答案:(),见航道法第39条。解释:处罚主体应为具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应是省交通运输厅或者交通运输部,而非是合肥市港航管理局。45、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见航道法第39条。解释:处罚主体还应包括:具有审核权的航道管理机构。46、我省境内某淮河大桥工程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桥墩施工围堰等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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