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第四章-合同法-记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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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部分【 要 约 】订立1.内容具体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不一定要实际到达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3种不可撤销失效1.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 诺 】 受要约人承诺期限起算1.要约以信件作出 自“信件载明的日期”起算;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起算2.要约以电话、传真

2、作出 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生效“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可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可撤回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 。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该承诺有效,合同

3、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除要约人及时反对or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不可撤销的合同3】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合同成立时间&地点】情形成立时点大部分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1.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情形成立地点书面形式签订

4、地:约定与实际不符约定的签订地签订地: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合同书形式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不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合同生效】情形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如保证、抵押、质押、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自成立时生效实践合同(交付)定金合同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订立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物权另看) 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由进出口”的技术经许可合同

5、才生效“限制进出口”的技术自许可证“颁发”之日经批准合同才生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多重买卖合同同一标的上成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注: 无权处分 合同有效无权代理 狭义 效力待定? 表见 合同有效【约定不明确】 总原则:协议补充 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明确具体规则质量要求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款或报酬按订立合同 时 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6、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 受要约人承诺 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 抗 辩 权 】 抗辩权的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相关:留置权)1.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后方权利) eg:先履行的一方部分履行,后

7、履行的一方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1.中止履行(确切证据表明双务合同中的对方,非第三人) 通知对方 不安抗辩权 2.合理期限内 对方恢复能力or提供担保 恢复履行 (先方权利) 对方没有恢复能力且没有提供担保 解除合同 【代位权条件5】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个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2个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5)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 诉讼费用第三人:债务人 其他必要费用

8、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诉讼】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 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撤销权可撤销的行为】 目的:使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无优先受偿权利(代位权有)无偿转让财产(善/恶)无偿行为: 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债权担保(善/恶)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有偿行为: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卖70%,高价买30%)(第三人恶意)区分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第二章)效力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没有扩及到第三人目的恢复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

9、的瑕疵期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两者都是除斥期间(不变、过期权利消灭)【担保合同的效力】 形式:抵押、质押、保证、定金 债权人无过错 债务人和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无效 主 担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主担 担保人无过错 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 担保人承担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对债务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补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首先对债

10、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以强制执行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偿还债务,不够清偿的部分,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注:3种不能行使先诉抗辩)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连带保证: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和保证诉讼时效,不同时中断、同时中止

11、。【保证责任】债权人转让债权债权人转让主债权,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转让债务经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的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避重就轻)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

12、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未约定or约定不明时】 方式 连带范围 全部债务期间 未约定 6m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未约定) 约定不明 2y 注: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诉讼时效】情形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债权人对保证人起诉)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保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同时中断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3、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从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主&保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不同时中断注: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要看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关主合同的起诉时间,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连带保证:要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直接找到保证人。【担保的并存】保证保证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该约定对债权人有约束力。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or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可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人保物保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主:物保 次:人保没有约定担保顺序时,债权人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无先后次:物保 次:人保没有约定担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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