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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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待处分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待处分证券处置机制,保障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正常履行共同 对手方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 证券登记 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待处分证券,是指结算参与人多边 净额担保结算品种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后,为弥补资金交收违 约透支,违

2、约结算参与人向本公司申报提交的或本公司依据 业务规则直接扣划的证券。 待处分证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不包括已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股票) 、 债券、基金或其他证券的,以及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和深 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 (不包括已停牌股票) 的,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 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方式完成待处分证券 处置: (一)场内委托处置,指本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证券公 2 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报盘交易将待处分证券予以变卖的处 置方式; (二)场外询价处置,指本公司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机构 投资者定向询价,将待处分证券进行转让的处置方式。 待处分证券为基金且

3、开放赎回的,本公司有权通过场内 委托或场外询价的方式处置,也可以视情况采取赎回的方式 处置。 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处置 条件的待处分证券,通过其他合适的方式处置。 本公司可以视情况在单次待处分证券处置过程中,同时 采取上述多种处置方式。 第四条第四条 待处分证券处置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 平稳、 有序、坚决的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场内委托处置场内委托处置 第五条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采取场内委 托处置方式: (一)待处分证券为人民币普通股票(不包括已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股票) 、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不 包括已停牌股票)和可场内交易的基金;

4、(二)待处分证券为债券且本公司拟处置的数量小于该 债券在交易所托管数量的 5%; 3 (三)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 成为本公司场内委托处置的受托证券公司: (一)最近一年内未发生资金交收违约; (二)最近一年内未被本公司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三)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不低于 A 级; (四)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且同意成为本公司场内委托处置受托证券 公司的,本公司按照证券公司上年度结算总额进行排序,选 取前三名证券公司作为场内委托处置的受托证券公司,并与 其签署场内委托处置协议。 除待处分证券处置数量较小等特殊情形外,

5、本公司按照 平均原则在三家受托证券公司之间分配待处分证券。 第七条第七条 受托证券公司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 本公司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标准重新选取受托证券公司。在资 格有效期内, 受托证券公司不再符合第六条第 (一) 至第 (三) 项标准的,本公司可以重新遴选符合条件的受托证券公司。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自觉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建 立完善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严格控制待处分证券处置信息的 知悉范围,不得将待处分证券用于处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第八条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待处分 证券的场内委托处置。如遇市场剧烈波动、待处分证券的流 4 动性大幅降低等特殊情形,受托证券公司无法

6、或不适宜在上 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待处分证券场内委托处置的,在征询本公 司意见并获同意后,可以延期完成相关待处分证券的场内委 托处置。 第九条第九条 受托证券公司进行场内委托处置时,应当优先 按照最优价格成交,报盘价格不得低于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 格。 人民币普通股票、沪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基 金的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除权除息 价)的 90%。 债券的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债券 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格= min(处置当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 率计算的标准券金额,近五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 90%,最新 估值价格的 90%) 。若近五个交易日相关债券无成交,则“近 五

7、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 90%”不再纳入该债券场内委托处置 最低价格的计算公式。 本公司有权对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并及时 通知受托证券公司。 第十条第十条 受托证券公司进行场内委托处置时,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对于集中撮合系统的待处分证券处置,报盘数量 =min(证券交易所行情揭示的最高买入价和次高买入价报盘 5 数量之和,处置数量); (二)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待处分证券处置,按 照受托证券公司进场交易时的最高买入确定报价逐笔点击 成交; (三)本公司认定的其他要求。 待处分证券为债券并且无买入确定报价的,受托证券公 司的

8、报盘数量不得高于该债券前五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五分之一,报盘价格不得低于场内委托处置最低价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在场内委托处置期间对相 关证券交易品种价格和数量进行监控。为防止场内委托处置 导致相关证券交易品种的价格大幅下跌,受托证券公司应当 在相关证券交易品种连续竞价期间,根据下列情形采取相应 措施: (一)在相关证券交易品种的实时价格较前一交易日收 盘价(除权除息价)下跌达到 2.5%、5.0%、7.5%、9.0%时, 受托证券公司暂停处置 30 分钟。受托证券公司单日可以多 次采取暂停处置措施; (二)如果待处分证券单日处置数量达到该证券交易品 种前五个交易日日均成交

9、量的三分之一,并且该证券交易品 种的价格跌幅已超过当日开盘价的 5%, 受托证券公司当日不 再对相关待处分证券进行处置; 6 (三)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公司逐日核查受托证券公司的处置所得, 在 扣除向受托证券公司支付的处置费用后,处置所得用于弥补 相关资金交收违约透支(含利息、违约金,下同) 。 处置所得足以弥补透支,或者违约结算参与人自行补足 透支的,本公司及时通知受托证券公司终止场内委托处置。 处置所得弥补透支后仍有剩余的,本公司将剩余资金以 及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退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 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透支、待处分证券无剩余且违约结 算参与人未能补足透支的,本公司

10、依法向违约结算参与人继 续追索。 第三章第三章 场外询价处置场外询价处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可以采取场外询 价处置方式: (一)待处分证券为债券且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完成场内 委托处置; (二)待处分证券为债券且本公司拟处置的数量不小于 该债券在交易所托管数量的 5%; (三)待处分证券为基金且该基金无法完成场内委托处 置; (四)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7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定向询价机构评分标准” (见附 表) 对机构投资者进行评分, 选择最近一年总分排名前三十, 且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监管机关处罚的 机构投资者作为场外询价处置的定向询价机

11、构,并以适当形 式向市场公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定向询价机构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 本公司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重新选取定向询价机构。在 资格有效期内,定向询价机构对本公司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 本公司可以重新遴选符合条件的定向询价机构。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定向询价机构的报价不得低于场外询价处置 最低价格。基金的场外询价处置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净值 的 90%。 债券的场外询价处置最低价格适用以下计算公式:债券 场外询价处置最低价格=min(处置当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计算的标准券金额,近五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 90%,最新估 值价格的 90%) 。若近五个交易日相关债券无成交,则“近五

12、个交易日成交均价的 90%”不再纳入该债券场外询价处置最 低价格的计算公式。 本公司有权对场外询价处置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并及时 通知定向询价机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公司自场外询价处置的首日(S 日)起向全 体定向询价机构进行询价,S+3 日日终定向询价截止。 8 本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确定定向询价机构、处置价格、处置数量,并与定向询价机 构签署场外询价处置协议。 本公司与定向询价机构签署场外询价处置协议前,将处 置情况通报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定向询价机构在场外询价处置协议约定的交 付日(R 日)日终足额完成资金交付的,本公司及时办理相 关待处分证券的

13、过户。定向询价机构未能在 R 日日终足额完 成资金交付的,相关待处分证券全部不予过户。 定向询价机构在 R+3 日日终仍未足额完成资金交付的, 本公司可以对相关待处分证券重新进行场外询价处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定向询价机构签署场外询价处置协 议之前,违约结算参与人自行补足透支的,本公司及时通知 定向询价机构终止场外询价处置。 处置所得弥补透支后仍有剩余的,本公司将剩余资金以 及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退还给违约结算参与人。 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透支且待处分证券有剩余的,本公 司对剩余部分待处分证券重新进行场内委托处置或场外询 价处置。 处置所得不足以弥补透支、待处分证券无剩余且违约结 算参与

14、人未能补足透支的,本公司依法向违约结算参与人继 续追索。 9 第第四四章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待处分证券未能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置的,本 公司将继续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待处分证券在处置期间发生权益分派的, 本公司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处置违约结算参与人的全国股转系 统相关待处分证券的具体做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 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表 定向询价机构评分标准定向询价机构评分标准 类别类别 分项指标分项指标 权重权重 权重权重 合计合计 现券交易 现券交易量 30% 40% 预发行交易量 10% 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交易量 15% 35% 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量 5% 质押式回购融资未到期 15% 现券持有 期末持有量 25% 25% 注:1、单项指标得分=某机构该指标的实际数值/全市场机构该指标的最大 值 100; 2、某机构总分=该机构各指标得分的加权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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