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知识汇总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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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知识汇总 n“什么是职业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 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 病。 职业病诊断的主要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 n职业病防

2、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n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 ) n职业病目录 n职业病诊断标准 n民事法律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职业病诊断的主要原则 职业病诊断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科学的原则; 合法的原则; 公开的原则; 公正的原则; 客观的原则; 真实的原则; 及时的原则; 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程序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 断机构申请诊断。 l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所已不存在 的,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 l本人居住地: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 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3、 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 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因此,劳动 者在打工地居住时间超过一年的,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申 请诊断。 l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如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 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l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 起职业病诊断申请。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申请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 n职业病诊断申请书; n健康损害证明; n劳动关系证明:是指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证明。劳 动关系有争议的,应当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 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 n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

4、病史; n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n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 n诊断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作 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发给受 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 充有关资料,资料补充完整后予以受理;不符合受 理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n诊断机构受理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 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 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诊断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 n诊断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

5、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 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 2、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 3、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 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 4、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 n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 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 术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劳 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 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职业病诊断程

6、序 现场调查取证 n诊断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可 以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可以调取当地卫生监督机 构监督检查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监 督文书作为诊断依据。 职业病诊断程序 诊断 n诊断原则: 综合分析原则: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 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 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 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 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 在提供的资料难以确诊时,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 行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

7、出诊 断。 职业病诊断程序 诊断 n诊断原则: 归因(责任推定)原则: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 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 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 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 职业病。 集体诊断原则: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 师集体诊断,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对难以诊断的 , 可以有相关专家参与诊断过程,提出鉴别诊断意见 ,但不能参与诊断结论表决和在诊断书上签字。( 除本诊断机构外聘的职业病诊断医师) 职业病诊断程序 诊断 n终止诊断和撤销诊断结论: 诊断机构在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终止诊断;已做出诊断结论的,可以撤

8、销诊断 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当 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 弄虚作假行为的; 3、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 4、其他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具 n诊断机构应当及时做出诊断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 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 ,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 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的应当载明复 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还应当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 断鉴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9、的名 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 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 相关表格(样式).doc 职业病诊断程序 送达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 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在做出诊断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 人。明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方式、送达时间。保留 送达凭证。 注意: 1、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救济途径: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 在鉴定的途径和法定的期限等。 2、为利于送达,在申请诊断时要求提供、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 。拒绝提供的,要有文字记录,对劳动者以身份证登记或户 籍登记或经常居住地送达;对法人

10、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 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送达。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报告 急性职业病报告:急性职业病均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的卫生 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或职业病 防治机构报告;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10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 以及发生1名职业性炭疽,初诊医疗机构应当2小时内报告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 病防治机构。在患者确诊后由确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24小时 内负责向患者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 网络直报同时填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报告 非急性职业病报告:对确诊的非急性职业病 患者如尘肺病、慢

11、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慢性职 业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确诊后15日内进 行网络直报和填尘肺病例报告卡、职 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向患者所在地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职业病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 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长期保存,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n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n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 、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n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n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结 果、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等。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提出 n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

12、起30日内 ,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鉴定。 n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 争议的首次鉴定。 n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n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n鉴定申请的时效是按日计算,参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98条规定:当事人 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 六十五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 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

13、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超过时效规定视为放弃申请鉴定权利。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与受理 n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l接受当事人申请; l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 l管理鉴定档案; l承办与鉴定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l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鉴定的其他工作。 n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向办事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l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包括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书面陈述、申辩; l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l职业病诊断需提供的所有材料; l其他有关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

14、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申请与受理 n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 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通知当事人补 充。 n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产生 n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 事机构的主持下,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 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n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 n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由鉴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n在特殊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业机

15、构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 织在本地区以外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 咨询。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回避原则 n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n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如参加过诊断的或初次鉴定的人员或 本单位人员。 n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能 n鉴定委员会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 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n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鉴定机构调阅有关 的诊断、鉴定资料。 n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

16、向用人单位索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 n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对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 工作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做出 n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诊断机构 的资格、诊断医师资格、诊断程序、诊断结论的科学性等进 行审核。 n在事实清楚、依据、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和职 业病诊断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 独立进行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n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 实记载。 n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专家参加职业 病诊断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但不参与鉴定结论的表决。 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做出 n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鉴定专家的情况;鉴定所用资料 的名称和数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专家的意见;表 决的情况;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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