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与般增值税纳税人报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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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 税人报税区别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操作申报 程序 认定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 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 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 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 应税劳务为主,并兼

2、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 由180万元降低为80万元.(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 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其他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认定区别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 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 末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票. 小规模工业企业

3、(含修理修配)商业企业的征收率均为3.并不得抵扣 进项税额要全额进成本。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资格 。须到税务局开具专票. 增值税率 一 基本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二 低税率 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13%的 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 ;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

4、、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 税率区别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农业产品:植物类 动物类 三 零税率 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 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某些货物,不适用零税率。不适用零税率的出 口货物包括原油,柴油、援外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 、白银、糖、新闻纸等。 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只是规定某一纳税环节的应纳税额等于 零。实行零税率不但不必缴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所纳的 税,也就是说,零税率意味着出口退税。 四 销售货

5、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应税销售额依据税率(17%、13%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对取得的进项税额依法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按照抵扣后的余额交纳。这样可以避免重复交税.一般纳税人除税 法规定以外,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资格 征收率 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 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至3%。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 小规模纳税人09年之前被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 而实际上,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的情况非常普遍,根本无法区分哪些 是商业小规模纳

6、税人,哪些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要 全额进成本。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可进行抵扣,这样可以避免重复交 税 。 1植物类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 工后的粮食 切面、饺子皮、馄钝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豆 制小吃食品不包括。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料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 菜 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 园艺植物指可供食用的果实。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

7、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药用植物 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 物的征税范围。 油料植物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纤维植物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 范围。 糖料植物 林业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及其他林业产品 盐水竹笋也属于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其他植物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续 税目 税率 范围 说明 2动物类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 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 防腐

8、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 腔肠类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畜牧产品包括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蛋类产品 鲜奶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亦属征税范围,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 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动物毛绒 其他动物组织包括蚕茧,天然蜂蜜,动物树脂及其他动物组织。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说明: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

9、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二)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 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 的生物制品。 6%计算征收的货物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 率由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税率征收;(生产自来水 仍) 四、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按6

10、%的税率征收。 五、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例政策执行P81属于条例第十 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 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 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 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

11、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 、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六、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 汽车,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12、暂免征收增值税。注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 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 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自2009年4月1 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10%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 十一、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发票上的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如运输费用和其他杂费合并开列,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国税发20104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 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 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 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14、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 额在10万元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 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 (四)款规定的税务事

15、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 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 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 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 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 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 票

16、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 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 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 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 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 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 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 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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