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16119052 上传时间:2019-11-1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年论文——以案例分析模式论述(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关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的思考从绍兴玛克索纺织有限公司与杨能杰劳动争议纠纷案谈起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录摘要和关键词1一、绍兴玛克索纺织有限公司与杨能杰劳动争议纠纷案3(一)基本案情3(二)法院判决3二、绍兴玛克索纺织有限公司与杨能杰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争议点及分析4(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对职工的法律约束力4(二)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5三、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5(一)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构成51主体构成52客体构成6(二)约定经济补偿金应是竞业限制条款成立的生效要件6四、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完善8(一)明确竞业限制

2、协议中必须具备经济补偿金的约定9(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明确劳动者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补充9五、结语10主要参考文献10一、绍兴玛克索纺织有限公司与杨能杰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8年6月6日,杨能杰与绍兴玛克索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此期间杨能杰从事销售助理工作。后双方又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杨能杰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时双方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杨能杰有义务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和公司业务有竞争的事务,在此协议结束或杨能杰自己做出书面辞

3、职的两年内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该协议仅仅存有杨能杰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纺织公司有权要求杨能杰做出违约赔偿的条款,而并未约定竞业限制对杨能杰的经济补偿问题。2013年4月8日,纺织公司解除了与杨能杰之间的劳动合同,杨能杰于2013年4月12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纺织公司开具收据一份并载明款项内容为还借款。杨能杰离职后与朋友于2013年7月29日成立绍兴尚坤窗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窗饰公司)。此后,纺织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以“杨能杰成立的窗饰公司与其存在同行竞争行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理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驳回纺织公司仲裁申请的裁决后,纺织公司不服,诉至

4、法院,请求判令杨能杰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并赔偿纺织公司165423.14元人民币。(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杨能杰与纺织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纺织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竞业限制条款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劳动合同消灭后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以竞业限制条款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故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并不受纺织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虽然双方未约定补偿金具体内容和金额,纺织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未向杨能杰支付补偿金,但因双方合同义务并无先后履行顺序,且杨能杰并未以纺织公司未支付补偿金进行催告或提出解除敬业协议,故杨能杰并无因未受到实际受领补偿金而可不履行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5、的抗辩权,所以该竞业限制条款对杨能杰仍有约束力。经法院查明杨能杰在离职后所成立的窗饰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纺织公司经营范围基本一致,因此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现象,故杨能杰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因存在的竞争行为对纺织公司造成利益损坏,故杨能杰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综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杨能杰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15年4月8日止;二、杨能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纺织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三、驳回纺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杨能杰不服提出了上诉。其上诉理由:1、竞业限制与补偿金应是并行存在的,经济补偿金

6、的约定与支付是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要件;2、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本着民法公平原则,显然权利义务不对等,应此不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义务,该竞业限制条款应属无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在约定的竞业协议条款中未涉及经济补偿金的相关内容,即表明本案竞业协议条款对于杨能杰而言,仅有义务而无相应权利,有违权利义务平等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仅约定了劳动者的义务,而无相对应的权力,可以视为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所以本案竞业限制协议应为

7、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绍兴玛克索纺织有限公司与杨能杰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争议点及分析上述案例结合一、二审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点有以下两点:(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条款对职工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条款处于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竞业限制条款的订立必须与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由于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订立竞业限制条款赋予用人单位履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其主要目的是在于防止双方劳动合同消灭后劳动者利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8、密从事或成立与原单位相竞争的行业。故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消灭后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独立性”参见: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来源:中时网http:/ ,这是法律为了维护企业与职工间权利义务公平所单独赋予的属性,竞业限制条款效力不应该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终止。具体到本案,纺织公司单方与杨能杰解除劳动合同,在竞业限制条款若不存在其他瑕疵时,在当事人未另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并不当然产生解除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二)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事实认定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观点是不同的。一审法院认为,虽然

9、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但鉴于竞业限制条款独具的独立性,双方的合同义务并无先后履行之顺序,所以职工完全可以在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催告或另行协议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解除,而不能以未受领经济补偿金而不履行竞业限制条义务,故职工对此并不享有抗辩权。那么该竞业限制条款对职工仍有约束力。而二审法院根据公司在竞业限制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这一做法,认定为公司有意规避自己的义务,同时又加重了职工的义务,即表明本案竞业限制条款对于职工而言,仅有义务而无相应的权利,违背了法所规定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直接认定该条款。从二审法院的观点能看出其在维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上表现更为突出。鉴于实践

10、中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着判决结果,在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适用缺乏细致的规定,这往往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对相同或类似的劳动纠纷案件,产生不同的判决。所以本文将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探讨,第一个争议焦点仅在本文探讨相关问题时,进行一定的阐述。三、经济补偿金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一)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构成1主体构成在合同法上,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的同时,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手段,在法律上得已经予以肯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只有拥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才能和该单位的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主

11、体是用人单位和单位职工。而这部分主体范围太广,对单位职工而言由于在单位从事的职务所限,可能根本接触不到所谓的商业秘密,因此法律对这部分主体也做出了细致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法律将符合该规定的职工范围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综上,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是:拥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和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2客体构成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构成竞业限制条款最主要的客体一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二是用人单位对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为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服务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商业秘密,就不能借口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这样做会有意增加职工的义务,违背了法的公平原则。故用人单位存在商业秘密是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竞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