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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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全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整改动员部署会暨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会精神及渝水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标志性战役总体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开展好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抓手,以拟开发建设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建设用地地块为重点,建立建设用地土壤

2、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持续动态更新,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确保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切实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确保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区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三、主要任务(一)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针对我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进行认真梳理排查,掌握疑似污染地块情况,排查

3、潜在的污染地块;开展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基础信息收集和采样调查等工作,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掌握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自然资源渝水分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各乡镇(办)、管委会落实(二)开展建设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风险评估。对有土壤污染风险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建设用地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经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各乡镇

4、(办)、管委会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自然资源渝水分局参与;由各乡镇(办)、管委会落实(三)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区环保局会同自然资源渝水分局等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后,对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自然资源渝水分局参与,由各乡镇(办)、管委会落实落实(四)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

5、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通告,开展土壤、 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牵头,自然资源渝水分局参与,由各乡镇(办)、管委会落实落实四、实施步骤(一)

6、2019年的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1、问题排查阶段(1月1日至3月31日)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点排查疑似污染地块筛选、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等环节的各类方案和报告,建设用地收储或供应,疑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清理2017年7月1日以来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和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再开发利用地块信息,列出问题清单。2、任务推进阶段(4月1日至11月30日)区环保局会同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治工作计划, 对可量化的任务列出目标清单,可明确时间要求的列出进度安排,在本系统督促指导各地扎实推进

7、落实各项任务措施。2019年年底前进行阶段性总结。3、总结评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将情况上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由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二)2020年的工作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1、整治提高阶段(1月1日至10月31日)对照工作计划、任务清单和进度安排,逐一检查措施是否落实,任务是否跟上序时进度,针对任务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及时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开展整治攻坚行动,实行整改销号,确保全部问题整治到位。2、总结评估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目

8、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总结评估情况上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经审核同意后由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五、主要措施(一)序时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对调查对象动态核实增补,确保应纳入调查范围内的企业无重大遗漏;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地块风险筛查、技术纠偏、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成果集成等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确保调查工作质量。2020年底前,确保完成调查任务,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二)全

9、面排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地块管理要求,结合工信等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关停搬迁企业名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人信息,组织对辖区内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进行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三)严格组织评审和效果评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报送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

10、告组织评审,对已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相关报告可组织集中评审。区环保局会同自然资源渝水分局等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以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及时将地块纳入或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疑似污

11、染地块和污染地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相关地块的收储和供应,不得发放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用地类型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五)加强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督管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以及相关环境检测、环境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上述机构的培训指导与监督管理,将依法处罚的弄虚作假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

12、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六、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由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区环保局牵头落实,自然资源、工信、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各乡镇(办)、管委会作为本地区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扎实推进建设用地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二)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办)、管委会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实施挂图作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相关

13、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强化协调沟通,及时反馈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建设用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遇到的重大问题,调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政府网站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栏,主动曝光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科学认识土壤污染风险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加大对土壤环境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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