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A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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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运输物流运输保险保险业务业务 黄碧红黄碧红 一、保险的概述 (一)保险的定义与种类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一)保险的定义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金,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 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 约定年龄、期限承担给予保险责任的商业 保险行为。 保险种类 按保险标的不同,保险种类可分为: u财产保险: (房屋、设备、工程、家庭财产、运输工具和 运输途中的货物等) u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 u信用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 险、

2、进口信用证保证保险、中长期出口买方、卖方的信贷 保险等) u人身保险:如寿险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国际货运保 险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双方恪守信用,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投 保人应就重要事实的申报、保证。 3.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 p 全部赔偿原则: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 多少,赔偿多少; p 财产赔偿原则:无论是财产、人身还是精神损 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办法; p 损益相抵原则: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 一原因受有利益,则应由损害额中扣除利益; p 过失相抵原则:在损害赔偿之债中

3、,基于与有 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 4.近因原则 (案例) 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 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 责任,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 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近因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解释和确立这 一原则的诉讼大多与海上保险有关。明确近 因概念的重要案例是1918年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艾卡丽亚号”(Ikaria)于1915年1月30日被敌 人潜艇鱼雷击中,船壳被炸开了两个大洞,一 号船舱罐满了海水。 该船的

4、水险保单承保了海 上危险,但把“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 后果”作为除外责任。 该船驶进了法国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繁忙军 事运输的码头边上,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 碍码头的使用,于是命令该船起锚或者到港外 抢滩,或者锚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服从命 令,停靠在防波堤外。由于海床不平和该船被 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低潮时船头 搁浅,其他部分在水中),导致船壳严重扭曲 ,终于在2月2日涨潮时沉没了。 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 责任。 被保险人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 才是近因,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 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的。 法庭判定:保险人胜诉,并拒绝以时间标

5、准 作为衡量近因原则的方法。 5.代位追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 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 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 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 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 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 ,即可取代即可取代 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简言之,代位追偿就是保险人取代 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实现条件 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三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 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

6、者造成的;其次根 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 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 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 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 代位求偿权。 (3)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 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 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 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 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 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 保险人。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的。

7、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 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 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 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 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 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 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

8、额。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 险。 重复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 。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 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 分摊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 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 。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 价值。 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 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 外利益。 (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

9、议。 通常,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 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和附件共同组成。其中以投保单、暂 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最为重要。 1.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 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即成为保险合 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2.暂保单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 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上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 内容,如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起讫时 间等。在正式的保险单作成交付之前,暂保单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险单签发后, 其内容归并于保险单,暂保单失去效力。 3.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

10、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 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它是保险合同 的法定形式。 4.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 保险单,所以又称之为小保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中没有列明的事 项,则以同种类的正式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如果 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 有特订条款时,则以保险凭证为准。 保险单作用 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 明文件,它反映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包证 明。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 又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主要依据。 (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1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 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指其 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 险金请求权的人。 5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6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 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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