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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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四选一)(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含义: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地位: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内容:根据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第二,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第三,国家对外国资产享有国有化的权利。(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条、第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

2、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3)全球合作原则南北合作(中心环节)原因:A南北矛盾是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要矛盾。B南北矛盾的根源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存在严重不公。C南北矛盾的实质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垄断地位和绝对优势继续控制和盘剥发展中国家,力图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

3、而发展中国家不愿继续忍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剥削,为维护其民族经济利益和抗争,力图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D南北具有明显的相互依存性。实践:1975年2月,属于第三世界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与欧洲共同体的9个国家在西非国家多哥的首都洛美签订了贸易和经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此后,陆续签定了三个洛美协定,最后一个洛美协定与2000年期满。2000年6月,欧盟15个成员国与非家太地区77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科托努协定,取代了原先的洛美协定。南南合作实践:七十七国集团1964年3月,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第一届会议。会议结束

4、前夕,与会的77个发展中国家基于共同的奋斗目标和共同的利益,发表了七十七国联合宣言,形成了七十七国集团,相约在国际经贸和发展的重大事物和有关的会议上,采取统一的立场、步调和行动,以伸张弱小民族共同的争议要求,维护发展中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至2002年1月止,成员国已增至133个,但仍沿用七十七国集团这一名称。(4)公平互利原则含义: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不得对任何国家加以任何形式的歧视;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以及货币等重要问题的国际决策过程

5、,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参加这一国际决策过程,并且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发展:A传统的平等互利:平等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参与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互利指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能在经济交往中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两个方面的体现:国家间的平等互利;私人间的平等互利B从平等互利到公平互利实践:非互惠普遍优惠待遇非互惠普遍优惠待遇的含义:发达国家应当给予全体发展中国家减让,把发达国家之间相互给予的一切减让,推广给予发展中国家;在给予这些减让时,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以任何减让作为回报。2、国际经济法主体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

6、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1) 自然人:国籍法律能力: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B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 C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定:由“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2) 法人国籍法律能力:A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B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对外国法人的认可:A国内法认可 B国际条约认可(3) 国家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A当国家之间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交往时,各国都是平等的主权者。B当一国依据其主权权力对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国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主权者,对方是被管辖者。C当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并依据私法原则与外国

7、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往时,国家大体上同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的法律能力:A缔结国际经济条约的能力B缔结国际经济合同的能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A主要内容:a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b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根据法院判决实行强制执行。B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两种主张:a绝对豁免主义:凡国家的行为和国家的财产,无论性质如何,在其他国家当然享有豁免权,但国家明示放弃者除外。b限制豁免主义:又称相对豁免主义,是指将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与非主权

8、行为或者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张对国家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给予豁免权,而对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不给予豁免。(根据行为目的、行为性质、或者混合标准来判断是否是主权行为)C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立场:a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基于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原则,是久以确立的国际法原则。b坚持国家以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反对限制豁免论。c在实践中将国家本身的活动、国库的财产同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及其财产区别开来,主张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权;d赞成通过国际条约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4) 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主要特征:A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B

9、所有权力由成员国通过缔结条约赋予,不具有凌驾与国家之上的权利。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1、何为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贸易双方针对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而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2、简述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1)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3)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包括4个部分,共101条: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第三部分规定了与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四部分规定了最后条款。3、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范围(1) 公

10、约的主体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双方或一方的缔约国不在缔约国,而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法律的,此时公约也是用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3)公约未规范的事项:合同的效

11、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4、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要约、成立时间、实质性变更)(1)要约:概念要件(名词解释)、撤回撤销、终止。撤回: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撤销:要约在生效后的收回,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

12、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终止: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A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被要约人时(即早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 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C本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一段合同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2)成立时间: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这表明,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3)实质性变更: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的价格、付

13、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等内容,凡是受要约人答复中载有此类问题进行变更、添加、补充等,均构成反要约。5、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风险分担的原则CISG风险分担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至买方。过失划分原则: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A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B

14、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经归于合同项下。C当交货涉及运输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不发生转移;D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当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移交给买方处置。 (2)风险转移的时间涉及运输的交货。A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于货物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B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物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C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未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

15、卖方负责。 在途货物的交货。A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B如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两种情况):A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受时起转移给买方。B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时,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开始转移给买方。6、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体现在哪些地方(1)对适用范围上的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仅适用国际而且适用国内。(2)对贸易术语的分类做了调整。原来的E、F、C、D四组术语减为两组术语,分别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7个,为:EXW、FCA、CPT、CIP、DAT、DAP、DDP。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4个,为FAS、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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