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八:国际物流风险防范与事故处理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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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八: 货运事故处理和国际货代风险防范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模块十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操作风险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学习目标: 能分析国际货运事故产生的环节和原因 能划分货运事故的责任方 了解货运事故索赔的程序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国际货运事故是指针对货主方(托运人、收货 人)而言,在其货物国际物流的运输、仓储、 交接或中转等各环节发生的、影响其正常履行 国际贸易合同或违反其与承运人之间国际运输 契约的事故,应包括: 货物灭失或损坏(即货损货差)常见 延迟或错误交付 运输单据错误 额外费用支出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的代理或无船承运人,经

2、常 面临货主就货运事故的索赔或协助索赔等问题。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通常货到目的地后由收货人发现,收到的货物情况与 运输单据记载不符,如: 海运提单上无不良批注(如清洁提单)但包装或货物残损 集装箱封识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或残损 航空货运单上有10件货物但实际收到9件;或货物残损 收货人一般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损 装卸船时发生货损货差,理货人员应编制货物残损单 或货物溢短单并经船方大副签认; 装船的情况下,船方大副还应在大副收据加不良批注 ,船方据此签发不清洁提单 海运过程中因灾害或意外发生货损货差,船长应发表 海事声明 在装船前或卸船后的内陆运输、仓储期间发现货损货 差,货运代理人或其

3、他操作方应及时记录并经各方确 认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可能发生在国际物流的各环节 原因很多: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风险等非人为原 因(也称不可抗力) 人员操作不当或工作差错等人为原因,如积 载不当、包装不充分、标志不清导致错误装 卸操作、保管不当等。 2、事故责任划分 主要当事人 托运人 承运人 承托之外的第三方 国际货运代理人 港口/机场/车站 装卸公司或理货公司 集装箱卡车公司 集装箱场站和各类仓库经营人 国内运输段承运人 等 实操中,不管是否第三 者责任,都由有承、托 双方解决完赔偿问题之 后,再追究第三方的责 任。 案例: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裕东行船 务有

4、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其从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 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 海港后,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安排涌泉航运公司所属“涌 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 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 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 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 案例: 甲方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乙方香港永合船务公司出运 8个货柜的园葱,约定乙方其将货物从装港青岛运至目的港日本 神户,甲方应支付海运费、港杂费等。乙方又以自己的名义通 过青岛金安储运

5、有限公司向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订舱。 箱运公司接受订舱后,即出具了提单号。 乙方从甲方工厂接受已装箱铅封的集装箱入港。因该航次 船舶超载,有5柜货物共120吨园葱未能装上预定的船舶,导致 甩箱。一周后乙方将这些货运回甲方工厂,腐烂数量69.15吨, 货损CFR价值为154965.15元人民币。货物回运后产生卸车费960 元、包装网袋费9000元、二次分检加工费3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 ,合计41160元人民币。 案例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所属“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QASIM港装载巴基斯 坦产袋装白糖净重12,000吨。装船过程中,船长向托运人和装货人发 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发生了污染,宣

6、布货物为不清洁;抗议 装卸工人采用手钩装货以及不断向船上装载破包货;理货员理货不准 确,理货数量与船方水尺计重相差甚大;货物总重量只有11,602吨。 船东声明对卸港货物若有任何短少均无责任,该声明由“三江口”轮 船长、托运人代理人及装货人三方签字确认。随后,船长签发了编号 为STL/01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白糖分别为12,000吨(240,000包) ,目的港北海港。 到货后,收货人北海粮油公司请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确认短 少3308包,损失净重165.4吨;漏空2346包,损失净重117.3吨;破损 4288包,损失净重122.871吨。累计货损共净重405.571吨。按照货物 到岸

7、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为177,234.527美元。产生商品检验费 人民币7146元、破损包翻工费用人民币5578元。收货人事先向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2、事故责任划分划分依据 运输方式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 国际海运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规则) 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 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维斯比 规则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合同法 海商法 国际海运条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际空运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华沙公约约,1929年订

8、立)* 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 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 1955年修订)*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约,1975年修订)* 合同法 民用航空法 国际铁路运 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际 货协货协)*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 称国际货约 ) 合同法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国际公路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合同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国际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合同法 海商法 2、事故责任划分托运人责任 向承运人正确提供货运资料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 、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 充分包装货物因包装不充分或标志不充分

9、或不当引 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办理货物运输所需各项手续并向承运人提供相关单证。 需向承运人进行危险品申报。 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等必要费用没有付清或者没有提 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在其责任期间内对货损负责 海运:对于集装箱货物,即从装货港接收时起至卸货港交付 时止;对于非集装箱货物,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 止 空运:包括在机场内、飞机上或在其他任何降停地点 承运人应保证运输工具正常适航适用(包括承运人提 供的集装箱的适用) 对延迟交付负责 除为了海上施救等合理绕航外,应按约定或习惯航线航行; 还规定

10、承运人应对因延迟交付引起的货损或经济损失负责。 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或运单上没有不良批注,则需在 包装件外表状态良好的情况下交付货物,集装箱货物 交付时应保证封识完好,但不承担包装内部货损货差 的责任。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的免责 海商法的规定 :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 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

11、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其他原因。 不可抗力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的免责 蒙特利尔公约 规定: 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 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 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 有关的行为。 2、事故责任划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海运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SDR) 按毛重每公斤特别提款权 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除非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

12、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 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 不作为造成的 空运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按毛重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实践中大约相当于20美元) 除非托运人声明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 关于空运行李的特殊规定 对托运行李,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 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 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对非托运行李,即承运人对由其 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行李损失的赔偿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旅客 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依据 法律

13、: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 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标准:GB/T22153-2008国际货运代理 通用交易条件,2008年底 国际行业标准: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联合会)在1996年通过FIATA货运代理业 服务示范条例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根据GB/T22153-2008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作为代理人应承担的责任是: “4.12.1 当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公司有权代表客户以客 户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约 束客户与第三人。 4.12.2 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职责时由于自身疏忽造成 客户损失,否则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12.3

14、 公司作为代理人时,对第三人的行为或疏忽所 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仓库 保管员、港口装卸公司、铁路局、卡车公司等等,除 非公司在选择、指示及监督第三人时未能克尽职守。”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自身或其雇员对货物进行实际运输、搬运或储 存,并且货物处于公司的实际掌管或控制之下,公 司为当事人。 作为无船承运人(海运)、集中托运人(空运)或 多式联运经营人时,签订协议或签发货代提单、航 空分运单或多式联运提单,即应承担如同承运人的 责任。 作为当事人,将对其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 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 为是其自己

15、造成的一样。 2、事故责任划分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小案例: 1、安徽某进出口公司委托上海某货运有限公 司代为订舱,货代选择了一家无船承运人,货 物出运后,进出口公司取得货代提单,后买方 凭此提货时得知货物丢失两箱。上海某货运公 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北京某工厂委托某国际物流公司运输两箱 样品到美国,该国际物流公司签发了分运单, 后汇集几个货主的货物集中向国航办理订舱, 货到后发现样品损坏,该国际物流公司是否应 该承担责任? 3、索赔谁有权索赔 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其代理 提单转让后的持有人或其代理 拥有代位追偿权的保险公司 3、索赔确定索赔对象 托运人(卖方) 依据进出口合同 保险公司 依据保险单背面条款 承运人 依据运输合同、提单背面条款、国际公约或国内法 规 国际货运代理人 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法、国家标准 托运时数量不足 托运时质量不符 托运人未妥善包装致使货损货差 凡承保范围内的 3、索赔发出索赔通知 海运海商法规定: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 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 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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