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贷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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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网贷监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xx221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xx年第1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客户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

2、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制度 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支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聘任具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在上海市金融综合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框架下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研究

3、制定本市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各区政府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与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上海银监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为监管;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市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

4、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应当配备专门力量切实履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职责 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及各区政府明确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并应当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区监管部门通过多方数据比对、信用核查、网上核验、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

5、、部门会商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提出申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网站)上就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接受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 (三)公示期满后如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办; 第九条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

6、缴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官方网站网址及ICP备案号、相关APP等移动端平台名称、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客户保护、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四)经营发展战略规划; (五)股东资料包括各股东(股东名册内的股东不得为他人代持股份)名称(姓名)、出资金额、出资比例等情况以及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风控、法律合规、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下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及相关专业资质

7、证明、信用报告、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公司实际经营地应当与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机构及其所在地、负责人; (九)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一)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 (十三)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

8、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有关工作安排对合规类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予以受理对整改类机构和尚未纳入分类处置范围的机构在其完成对照整改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备案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总体情况及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

9、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二)公司信用报告: (三)律师事务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法律意见(可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备案登记前自行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

10、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 (一)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

11、管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二)同意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接入有关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上传相关数据;同意并授权合作的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机构将相关存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同意并授权合作的征信机构将交易数据按要求报送、上传监管部门; (三)同意监管部门将备案登记、日常监管中报送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 (四)确保及时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五)接受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措施并确保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

12、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的性及其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基本运营设施、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合法合规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为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客户资金存管、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重点环节的审计情况、审计意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时间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均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的前3个月之内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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