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 易过户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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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修订并发布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 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规范业务运作, 我公司对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进行修订,新 增第十条第(八)款,对已质押证券协议转让业务的申请材 料、业务流程及注意事项予以规定。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2018 年 9 月发布的指南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2.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 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2 附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 业务指南业务指南 二二一九年一九年九

2、九月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更正证券公司造成的错误交易而进行的证券非交易过 户仅能在托管人或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合格投资者证 券账户之间进行。托管人或证券公司因错误交易更正办理证 券过户时,如果同时委托本公司办理资金划付的,还需提交 错误交易更正资金划款申请。 第二十条 托管人须将上述材料送达本公司,每个工作 日11点30分前提交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本公司审核无误后, 于受理当日办理过户手续,并于次日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 认书一式两份,由托管人分

3、送证券过户双方。 第九章第九章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公司向本 公司申请将其名下的证券在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 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券划转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划转申请表 ; (二)划出证券所托管证券公司出具的拟划出证券无司 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三)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8 同一投资者名下的专用证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证券划 转。 第十章第十章 社保基金所持证券划

4、转社保基金所持证券划转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受社保理事会委托,向本公司申请 将社保理事会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过户到管理人使用的社保 基金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 ; (二)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三)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关于税费: (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 基金所持证券划转免收印花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 和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 征印花税,但在本公司柜台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据实填 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

5、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 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让上 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 簿 。其它证券非交易过户中,如果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行。 (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按股份 19 面值 0.5单向收取手续费,债券、基金暂不收取过户费。 (三)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 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 201070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办理协议转让限 售股(含行政划拨) 、向基金会捐赠限售

6、股、个人持有的限 售股被司法强制扣划等业务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办 理过户申请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 印件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户情形(如 继承、离婚财产分割) ,则仅需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具体是指: (一)涉及境内注册法人的,需提供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公司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社团法人 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机关法人提供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要 求列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并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或签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及复印件。 20 (二)涉及境内自然人的,大陆居民需提供中华人民共 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或澳门永久 性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复印件;外国人 需提供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委托 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涉及境内注册合伙企业的,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个人,需提供:营

8、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执行事 务合伙人证明书(要求列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并 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经办人的授 权委托书(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经 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 或非法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证明书(要求列明授权事务代 表或委派代表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共同加盖合伙企 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 、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身 份证复印件 (要求加盖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公章) 、 授权事

9、务代表人或委派代表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合 伙企业公章及授权事务代表或委派代表签章) 、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1 (四)涉及境外投资者的,应按下列具体要求提供经认 证或公证的申请材料,并在完成认证或公证6个月内提交。 申请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 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与外文一致的中文译本。 1对于涉及境外注册机构的,需提供: (1)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如为无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的境外机构,要求提交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相同法 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 (2)关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 董事会决议、记载有授权人职务和权限的注册

10、证书等) ; (3)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在境内签署,需在 境内进行公证,无需办理境外的使、领馆认证) ; (5)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如有必要,本公司还可要求提供税务登记证、纳 税证明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对于境外自然人(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身处境 外的大陆居民)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 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 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 22 性居民身

11、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护照、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 护照外,境外投资者提供的文件需按以下要求办理公证、认 证: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 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 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 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 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 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 的香港公

12、证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 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 门或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 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 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 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 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 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 23 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第二十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本公司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完成之前,可 能存在拟过户证券在其托管证券公司被卖出或被司法机关 先行冻

13、结、扣划等情形,因此可能导致该笔证券过户失败, 实际过户结果以本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 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局2014第 60 号) 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开具的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可 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三)深市证券的继承、离婚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 (B 股除外)可到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申请,接待时间 以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受理时间为准。上海分公司和北 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申请提交本公司办理。本公司 接到的上海分公司和北京分公司申报业务后,可能无法在当 日 15 点闭市前处理完毕。相关业务将在下一交易日

14、处理, 如发生冻结、卖出等风险的,相关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与我公司无关,敬请谅解和支持。 (四)本公司业务受理时间为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 假日、交易休市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5:00。 ( 五 ) 本 指 南 所 用 表 单 样 式 请 见 中 国 结 算 网 站 “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24 深圳市场栏目下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 务表单 。 (六)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5 附件 2: 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 表表 1 过户费计收标准过户费计收标准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

15、证券类别证券类别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非交易非交易过过 户费户费 A 股流通股、优先股 按股份过户面值的1收取,最高10万元 (双向收取) 。 B 股流通股、B 转 H 按前一交易日收市价 股数 0.0841%收 取(双向收取) 。 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 券、私募债券、政策性 金融债 200 元/笔(双向收取) 。 LOF、ETF、货币基金、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 100 元/笔(双向收取) 。 权证 10 元/笔(双向收取) 。 港股通 按转让股份市值(港币)的 1折算为人 民币收取,最高上限 10 万元人民币(双 向收取) 。 H 股“全流通” 按转让股份面值的 1收取,最高上限 10 万元人民

16、币(双向收取) 。 存托凭证 按过户份数 0.001 元/份计收,最高 10 万元(双向收取) 。 注:1.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涉及上述券种的,将相应过 户费的 50%作为证券公司办理该业务的手续费。 2.每一单过户申请中,同一证券账户下同一证券的过户,合并计收过户 费。其他情形的,分别计收过户费。 表表 2 印花税计收标准印花税计收标准 收税项目收税项目 证券类别证券类别 计收标准计收标准 印花税印花税 A 股 材料审核通过日的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涉及除权的,以除权价计算) 过户登 记证券数量 税率,向过出方计收。 注:1.申请人提供了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批文,按照批文的规定执 行。 2.申请人提供了经有权机构确定的过户价格,以该价格作为计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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