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杨晓慧 (2)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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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 杨晓慧 温故知新 案例导入 讲授新知 情景模拟4 1 2 3 5 教学总结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v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有盘问、留置盘查、传唤、扣留、 管束或约束醉酒者的身体、强制 收治、强制医学留观、强行带离 现场,强制隔离、强制戒毒、禁 闭等。 v 查封场所、设施和财物 v 扣押财物 v 冻结存款、汇款 v 其他 只能法律设定 法律设定 案例引入 v 2010年11月,来自中牟县郑庵镇贾庄村的张某和老伴陈某,赶着毛驴 车来郑州卖菜,当他们走到建业菜市场南门附近时,突然来了辆执法 车,一个坐在副驾驶位置、年约40岁的男子,从车上下来,

2、开始摔车 上的红薯和红萝卜。老人驼着背,极力阻止男子摔菜,男子转过身, 冲着老人的脸就打,老人拉着男子的衣服不放,男子一边跑一边扭着 身倒退着打老人的脸。 v 2009年8月10日,成都200名身穿统一浅绿色马甲,头戴帽子,别着红 色“文明劝导员”袖章的“妈妈城管”正式上岗。她们在执法中,对 每位游商小贩都笑容可掬,先问好,再讲道理,盼着用柔情制止他们 的不文明行为。但是没多少小贩会理会她们的“柔情”,不是不理不 睬,就是冷嘲热讽、恶语相向,甚至殴打她们,很短时间她们就忍受 不了这份工作纷纷辞职。 v 对比这两个案例,暴力执法不正确,柔情执法无益于社会公益的保护 ,行政强制措施如何适用才是合法

3、适当的呢?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v 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v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v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v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v 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v 1、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 扩大 v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有权的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v 3、行政强制措施的 一般程序: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征措施 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4、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 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笔录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共同签名盖章 v4、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 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 手续。 5、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 v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v查封扣押的对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v查封扣押的程序 除一般程序外,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 清单 v查封扣押的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但

5、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v对查封、扣押财产的保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 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 情景展示中。 情景剧 v问题1,该情景中存在哪些违法情形? v问题2,被扣押的车辆损毁,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情景案例 v1、实施主体:协管 v2、实施程序 v3、扣押的对象:车辆、走私手机,化妆品,个人 手机 v4、处置的财产:化妆品 v5、对扣押财产的保管 报告批准后 两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征措施 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 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6、; 当事人拒绝的,笔录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 见证人到场,共同签名盖章 制作并当场交付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问题一 1、房东强行锁门 扣押租户财物? 2、男子公车上 财物被偷 扣留全 体乘客大搜查? 3、如何正确分析 城管和小贩之间 的冲突 问题2 问题3 问题4 4、如何做合格 公民 如何做满意的 行政执法人员 广州城管被砍,民众 无人援助,局长痛心 广州城管执法 广州城管追赶小贩时被刀捅后背 广州城管执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 v(一)行政强制执执行的方式和设设定 v1、行政强制执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执行的方式有 :加处罚处罚 款或滞纳纳金;划拨拨存款汇汇款;拍卖卖或依 法处处理查查

7、封、扣押的场场所、设设施或财财物;排除妨 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执行方式。 v2、行政强制执执行的设设定。行政强制法第13 条规规定,行政强制执执行由法律设设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 v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 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执行的程序 v1、一般程序 v(1)督促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前,应当首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 面形式作出,并在名下列事项:履行义务期限;履 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的金额 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v(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8、经催 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 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v(3)中止执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执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 力;第三人享有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 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 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 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当事人确无能力履 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 执行。 v(4)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执 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一物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

9、无义 务承受人;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形。 v(6)对强制执行的限制。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 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紧急情况的 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 工人、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 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制当事人自行拆 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v 2、金钱给钱给 付义务义务 的执执行程序 v (1)加处罚款或征收滞纳金。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 决定,当事人逾期

10、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 数额不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 过30日的,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 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等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v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应当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 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

11、款汇款 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 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划拨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 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 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v3、代履行 v(1)代履行的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 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义务 的行政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 果已经经或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造成环环境污污染或 破坏自然资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 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v (2)代履行的过程。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行前 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

12、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 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 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 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 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 上签名或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 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 、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v (3)立即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 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楚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 理。 v4、申

13、请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执行 v(1)申请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执行的条件。当事人自法 定期限内不申请请行政复议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诉讼 ,又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执行权权的行政 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执行。 v(2)督促催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 后 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 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 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v(3)行政主体需要的提供的材料。行政机关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 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 依据;当事人的意见以及行政机关催告的情况;申 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v(4)人民法院处理的时效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 政机关强制申请,应当5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且 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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