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知识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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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税收知识与税收筹划一、纳税人权利与税务机关的义务(一)纳税人权利有哪些?在市场经济国家,纳税人权利普遍受到重视,如不少国家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或制定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对纳税人的权利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美国纳税人权利法案。规定美国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1)自然权利。包括信息权、隐私权、忠诚推定权。(2)抗辩权利。包括权益保护权和数量抗辩权。(3)其它权利。澳大利亚、日本等也对纳税人的权利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也日益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成员国制定了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1)信息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

2、测算税额的最新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包括诉讼权在内的一切权利。(2)隐私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侵害其个人权利,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及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不相关的信息。(3)只缴纳法定税款的权利。纳税人有权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和收入多少并按税法规定只缴应纳税金,拒缴额外税金。(4)税收预测与筹划的权利。纳税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的课税结果有权进行预测和税收筹划。(5)诉讼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存在异议时,有权提起诉讼。 在我国,法学界也对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各自的见解。有的将其归纳为知情权、合理纳税的权利、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得到保

3、护的权利、获得礼貌与周到服务的权利、申请复查和诉讼的权利、委托他人代理纳税事宜的权利。有的将其归纳为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信息知悉权、隐私权、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税收减免申请权、公正对待权、赔偿救济权。有的认为纳税人还应享有合理避税权。此外,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加了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如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

4、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我们认为,除了应赋予纳税人以获得服务权、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权、自行选择纳税申报权、税务代理权、税款减免及延期缴纳申请权、申请返还多缴税款权、法律救济权、拒绝检查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权之外,还应特别强调并赋予纳税人以下几项权利: 1、平等权。这里所称的“平等”,主要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在法律地位上平

5、等,即各自享有法定的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对征税机关而言,虽然享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的权力,但在行使征税权时,一方面不应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纳税人之上而随意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应意识到征税不仅是其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亦即要求征税机关依法征税。在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只有树立平等之理念,才能防止征税机关借行使征税权而随意损害纳税人之合法权益,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才有可能成为现实。 2、知情权。修改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就在法律上赋予了纳税人以知情权。但我们认为,对纳税人来说,

6、除了享有了解、知悉与其纳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如何纳税等方面知识的权利外,还应当享有就税款如何被使用及使用是否合法、合理的权利。赋予纳税人以此项权利,可以有效防止税款的随意征收及税款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3、平等对待权。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享有在纳税事项上要求征税机关将自己与其它纳税人同等对待的权利,不因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地位等方面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在涉及税收争议等方面享有要求征税机关公平、公正处理的权利,即对待所有的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 4、只缴纳应缴税款权。一方面,纳税人只缴纳应纳税款,有权拒绝超额缴税;另一方面,纳税人对不符合税法的征税决定,有权加以拒绝。这是税收法定

7、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赋予纳税人以此项权利,有利于制约征税机关的征税权,从而可以防止随意征税而不当损害纳税人权益。 5、监督权。这既包括对征税机关是否依法征税进行监督,也包括对税款的不合法、不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特别是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有利于克服目前财政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宣传、贯彻

8、、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应尽的义务。(2)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给予减、免、退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

9、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定。(6)举行听证的义务。纳税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且不得向听证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7)受理行政赔偿申请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应予赔偿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予以赔偿。(8)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

10、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9)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地税相关的税政业务知识(一)营业税1、新条例出台的背景(1)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无法更好体现依法执政、服务发展、以人为本等理念,应当做适当修改。(2)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以提高执行效力和政策指导性。(3)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是配合增值税转型

11、改革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其目的是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程度,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2、新条例的主要变化新条例与旧条例相比,从形式上看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新旧条例均是17条,新条例共有2036字,比旧条例的1754字仅仅多了200余字。但是,实质内容发生了以下10个方面的变化:(1)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新条例第五条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整为五

12、项。将“(四)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项目删除了。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应该删除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了。(2)增加了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的规定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这一规定,对差额征收营业税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取得的扣除凭证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才

13、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于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其实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这次把它上升到了(条例,提高了这一规定的法律级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 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

14、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3)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定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而旧条例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仅是体现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五条。这个不是简单的重复,将其列入条例范畴,不仅提高了该规定的法律级次,而且为实施细则提供了依据。(4)调增了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新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增至现行的七项,增加了“(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项目。该规定已在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

15、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 57号)中明确,此次上升为条例。这一规定,明确了境内保险机构(企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5)调整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新条例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变了旧条例的列举式的作法,使其表述更加严谨、规范。新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虽然只有两款(旧条例是三款),但是其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

16、务人”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而且删除了旧条列第十一条第一项“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和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意味着从2009年1月1日起,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6)完善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新条例第十二条,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不仅延续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规定,而且还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同时,对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也就是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7)调整了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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