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vs保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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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 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 继承人 遗产被继承人 依法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 继承人 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 死者成为 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 遗产 一、继承什么?一、继承什么? 遗产的范围 遗产必须是公民 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 合法财产 构成遗产的三个条件 遗产必须是公民的 合法 财产 遗产必须是公民 个人的 合法财产 下列各项财产和权利 不能 作为遗产: 1.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承包权、租赁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法律另有 特殊规定的除外; 3.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 ; 4.被继承人

2、生前已赠送或处分转归他人所有的财 产不能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所发给的抚恤金不能 作为遗产; 6.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死亡抚恤金 案例分析 李某是村里的养殖技术员。1993年村里决定将10亩鱼 塘承包给村民,李某以每年向村里交1万元为条件,获得了 承包权。由于李某管理得当,效益丰厚。 不料1998年8月,李某不幸死亡,李某去世后,他在外 打工的儿子李小某回村准备管理鱼塘。村委会通知李小某 收回鱼塘,因承包人李某已死亡。 李小某认为,父亲的其他遗产他已经继承了,鱼塘的 承包期为10年,他当然也可以在承包合同期内继续承包。 村委会表示李小某无技术特长,不能由他继承承包, 但考虑到李

3、某在鱼塘投入了不少资金,同意宽限到当年收 获后再收回鱼塘。为此,李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鱼 塘的承包权。 法庭经审理认为: 李某的鱼塘承包权不能继承,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甲某与妻子结婚前有房产一处,婚后两人又购得洗衣机、电冰箱等 家电价值4000元,甲母还送给甲妻价值2000元的钻戒一枚,甲某去 世时存折上有5000元存款,但甲为买家电还欠1000元债务未还。 另,甲曾在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000元 ,受益人是其妻子。 甲不幸死亡,甲的遗产有哪些? 案例分析 8 取得时间名称价值性质 婚前 房产 婚后 家电 4000元 戒指 2000元 存款 5000元 债务-10

4、00元 保险赔偿金 5000元 甲个人财产 夫妻 共同财产 甲妻 个人财产 共计 10000元 二、谁来继承?二、谁来继承? 继承人的确认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4.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5.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6.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部分; 7.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 (一)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 u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u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u没有上述情况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婚 生 非 婚

5、 养继 养继生 同异养继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对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经过继 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义务,以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可以多分配遗产。 4.对有抚养能力和条件,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 以少分或者不分给

6、遗产。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的分配 5.对于那些没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他们未尽抚养义务, 也不应该少分遗产。 6.对于依靠死者生前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 对死者生前抚养较多的人,虽然他不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适当分给 部分遗产。 7.如果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 的份额,一胎一份,多胎多份,如果出生后是死胎,应当将保留的遗 产重新分给其他法定继承人。 胎儿的特留份 遗嘱是财产所有人对他死后的财产预先进行处分 ,并在他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遗嘱继承(二)遗嘱继承 古罗马 十二铜表法 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处置其全

7、部财产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录音遗嘱 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 ,署名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 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 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两人以上见证 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 关公证的遗嘱 遗赠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

8、全部 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法 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与扶养人签订的扶养人承担该公 民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财产的权利的协议。 三、如何继承?三、如何继承? (一)继承的开始 被继承人死亡 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7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 世。2008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 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 后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三万元钱会被 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 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9、。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 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 案例分析 1.明确表示接受继承;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 受继承 (二)继承的接受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 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 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财 产所有权。 (三)继承的放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丧失 四、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四、代位

10、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代位继承 乙 甲 丙 父,2005年死亡,被继承人 子,1996年死亡,被代位继承人 孙,代位继承人 u 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不受 辈分的限制; 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继承的 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项制度。 (二)转继承 父,2005年死亡

11、,被继承人 子,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转继承人 子的法定继承人, 转继承人 u 转继承发生的条件: 1.继承人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没有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 3.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转继 承人的配偶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 张三于张三于20052005年离世,其父于年离世,其父于20082008年离世。张三家中年离世。张三家中 还有母亲、妻子、一个儿子;请问张三父亲去世后还有母亲、妻子、一个儿子;请问张三父亲去世后 留有的留有的个人个人120120万遗产万遗产,如何分配?,如何分配? 张三父亲 张三母亲 张张 三三 张三儿子 张三妻子

12、 案例分析 被继承人 被代位继 承人 代位继承 人 张三父亲120万 张三母亲60万 张三儿子60万 张三妻子 代位继承 案例分析 张三之父于张三之父于20132013年年4 4月月1515日去世,其母健日去世,其母健 在;张三有一哥一姐。在;张三有一哥一姐。 在操办丧事过程中,张三因旧病复发不治身亡,家中还有其妻、其一子一在操办丧事过程中,张三因旧病复发不治身亡,家中还有其妻、其一子一 女,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女,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个人个人120120万遗产万遗产如何分配?如何分配? 张三父亲 张三母亲 张 三 张三姐姐 张三哥哥 张三之子 张三妻子 张三之女 被继承人 被转继承 人 转继

13、承人 转继承人转继承人 张三父亲 张三母亲30 张三30张三姐姐30张三哥哥30 张三妻子 张三之子张三之女 张三父亲 张三母亲30 张三30张三姐姐30张三哥哥30 张三妻子10 张三之子10 张三之女10 转继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 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

14、益人死亡在先。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 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保险在保障财富传承中的优势 对象明确(指定明确的保险受益人,不会被家族外人窃富) 避免纠纷(不同家庭成员通过保险规划合理受让财富) 隐藏财富(资产转移至受益人名下,不提供公开查询) 免于偿债(受益资产不受债权人的追索) 税务规划(避免遗产税和其他资产方式留存的税) 财富增值(专业机构打理,稳健增值) 有限传承(约束了受益人对财富的实际支配权,定期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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