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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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城市规划法规陈辉华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工程管理系建设法规11主要内容l讲授与训练l本章小结l思考题22讲授与训练一、城市规划法规的基本概念二、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法现状三、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四、城市规划的种类五、城市规划的实施返回返回一、城市规划法规的基本概念1、城市的概念城市规划法规中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与社会上通常所说的“城市”相比它的内涵多了镇。2、城市的分类城市规划法中依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以上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3、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

2、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规划好。4、城市规划法规城市规划法规是指调整城市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返回返回二、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包括: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

3、2年11月)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年8月)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以及各地的地方建设法规。返回返回三、城市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适用的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1)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这个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皆为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这个区域外的有关建设和发展应由村镇建设法调整。(2)人的适用范围,凡与城市规划、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该法。具体包括: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

4、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具体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返回返回四、城市规划的种类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四类。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分区规划是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

5、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详细规划是依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的具体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返回返回1、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l城市规划区范围;l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l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l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l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6、。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l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l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城市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对城市3050年的发展进程和方向应做出轮廓性规划安排。返回返回返回返回l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l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l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l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l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

7、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l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返回返回2、近期建设规划内容l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l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l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l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l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

8、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返回返回3、分区规划内容五、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的实施,也就是经过法律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过程,包括以下内容:城市规划公布制度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制度违法责任返回返回5.1城市规划公布制度1、城市规划公布的涵义所谓城市规划公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在公布规划过程中涉及某些保密单位或地区或者影响

9、到对拆迁当事人的补偿、安置等方面的问题时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加以解决。2、城市规划公布制度的意义l便于群众了解l便于群众参与l便于群众监督返回返回5.2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的概念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指新建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城市或者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

10、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主要有:l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l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l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l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l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实行分级规划管理。例如: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

11、设项目由该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返回返回5.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行政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内容建设用地的审批审批后的管理临时用地的管理建设用地调整返回返回l现场踏勘;l征求意见;l提供设计条件;l审查总平面图;l核定用地面积;l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返回返回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核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复核和用地情况监督检查。用地复核。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征用划拨的土地进行验核。用地检查。主要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

13、,对建设用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便于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违章占地情况的发生。返回返回审批后的管理临时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经审核批准后,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返回返回临时用地的管理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用地调整主要包括: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性质

14、;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性质;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或者现状不合理,存在大量浪费的土地,进行局部调整。用地调整是城市人民政府从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大局出发,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此,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所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返回返回建设用地调整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1992年1月4日建设部以部长令第22号发布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并根据城市规划法及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5、转让规划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5.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制度(1)总量控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包括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2)出让地块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出让的地块,出让前应当详细制定控制性规划。(3)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16、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限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4)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经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批准,由于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比例上交城市政府;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返回返回5.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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