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讲解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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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各位领导、专家 致敬!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13311183163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3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条例三个用词: 不得: 禁止; 应当: 必须; 可以: 也可以不 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的三个

2、层次: 1、 一般招标项目;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 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有资金: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 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 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 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 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 金。 7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第一章 总 则 8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4、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 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 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

5、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 、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 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 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 工程进行招标投标

6、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1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人

7、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1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 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 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

8、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 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 1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 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1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设区的市

9、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 投标。 17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8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 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 标投标活动。 19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第二章 招标 2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0、 (招投标法)第八条 招标 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 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2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 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 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 2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 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 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 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

11、3 24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令 2001.6.18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 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 内容。 25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令 2001.6.18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 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 标); (二)

1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 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 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 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26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令 2001.6.18 第四条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 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 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定的国 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地方重点项目

13、,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 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27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令 2001.6.18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 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者 不予核准的意见。 28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令 2001.6.18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 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

14、标方 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 关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 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事项,按照国办发200034号文的规定,由项 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 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 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 目时作

15、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作出认定。2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 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 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 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3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 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

16、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 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五条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 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 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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