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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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商业登记 第一节 商业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程序 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种类 第四节 商业登记的效力 第五节 商号 第一节 商业登记概述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业登记的历史发展 三、商业登记的原则 四、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 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 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 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后 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 (二)商业登记的特征 是决定商主体是否具有其资格的行为 是要式法律行为 属于公法行为 二、商业登记的历史发展 n(一)商业登记的历史概况 商业登记制度可追溯

2、到中世纪商人习惯法。 现代意义的商业登记制度最早见于1861年德国商 法典。 我国的商业登记制度始于清末。目前我国还没有以 商业登记命名的形式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法,实质意 义上调整商业登记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商事法律法规 中。 n(二)商业登记立法例 由商法典规定商业登记制度 以商业登记单行法规定商业登记制度 三、商业登记的原则 1、自由设立原则 2、特许原则 3、核准原则 4、准则设立原则 5、严格准则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原则 从事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其组织形 式,政府对其成立的条件和内容也不加干涉。 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时代。 2、特许原则 商主体的设立和存续需要

3、经过国王或议会的特 别许可,否则不能直接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特 许成立的公司是国家权力的附庸,无法满足大 规模商事活动对主体资格的要求。 3、核准原则 商主体的设立与存续,除符合法定的条件外, 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许可,否则不能取得主体 资格。核准设立原则不利于商主体的普遍性发 展,不利于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形成有效竞争。 4、准则设立原则 商主体的设立,只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符合法定条件时即可登记为商主体,不需 经过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核准。 5、严格准则设立原则 严格准则设立原则严格了商主体的成立条 件,要求商主体在其设立和存续期间都应 对第三人和社会承担责任。该原则避免了 准则设

4、立原则过于简单不利于规范管理的 缺点。 四、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n(一)各国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n法院 n行政机关 n专门的商会 n(二)我国商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n我国的商业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县、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登 记分级管理。 总局修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规章 2014年02月27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n 2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 会,就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个体工

5、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4 部规章的修改进行说明。 n 此次规章修改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 取消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根据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删除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相关规定 。 n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和个体工商户 年度验照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总 局另行制定。取消企业年检,代之 以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n三是取消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限制 性规定。按照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方案中关于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手续,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住所 (经营场所)条件的要求。 n四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增加

6、“国家推 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 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内容。 n五是明确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取代企业法人 登记公告。 n六是减少对企业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 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 审查。 第二节 商业登记的程序 一、商业登记的登记范围 二、商业登记的登记事项 三、商业登记的程序 一、商业登记的登记范围 n公司制企业法人 n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n非法人的企业或经济组织 二、商业登记的登记事项 n企业名称 n住所 n法定代表人 n注册资本 n主体类型 n经营范围 n其他 旧版营业执照 新版营业执照的 变化 n1、在左下方添 加了二维码标示

7、 ,可以通过手机 等扫码设备,读 取注册号、记载 事项名称及内容 、登记机关、登 记日期和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等信息。 n2、按照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 的改革要求,工商机关仅登记公司股东认 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为此 在新版公司营业执照上仅保留了“注册资 本”一栏,取消了“实收资本”项目。 n3、取消年检制度,老营业执照中“年度检 验情况”一栏也随之取消。 n4、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表述方式得到 简化。新版营业执照取消“许可经营项目 ”和“一般经营项目”的分类记载方式, 并在经营项目后括号标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8、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的字样。 n将多年来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 宽准入严监管”。 黄石第一家“一元钱公司”成立 n2014年3月3日黄石新闻:今天,我市 不仅颁发了全省第一家新版营业执照,而 且诞生了全市第一家“一元钱”公司。 首 个申请注册成立“一元钱公司”的是一位 中年市民,叫白钢,他一直在武汉路数码 城给别人打工,今天,他抱着试一试的心 情来到了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 工作人员立即指导他填报相关资料。 三、商业登记的程序 (一)名称预先核准 (二)申请与受理 (三)审查 (四)核准登记 (五)公告 (一)名称预先核准 n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其 法律意义在于

9、:有利于确保公司名称的登 记质量;有利于加快公司的登记进程。 n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 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 ,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 动失效。 (二)申请与受理 n申请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n(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n(2)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n(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 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等; n(4)必要经营场所和设施; (5)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 人员; (6)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独立编制企业资金平衡表或 者资产负债表; (7)合法的经营范围; (8)其他条件。 (三)审

10、查 登记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应 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目前各国对于商业登记的审查,主要存 在三种立法例: n形式审查主义 n实质审查主义 n折衷审查主义 符合真实意思的假签名不影响登记效力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n 2004年,工商局经审查向恽氏公司颁发了法 定代表人为汤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恽氏公 司在2005年3月通过工商局年检。 n2007年2月7日,原告汤某向法院诉称,恽氏公 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所有自己的签名均非本 人亲笔签署,自己从未在被告工商局处申请或 委托他人开办过公司,被告未尽实质审查义务 ,导致自己被错误地登记为恽氏公司的股

11、东和 法定代表人,请求撤销工商局颁发的恽氏公司 营业执照。 n被告工商局辩称,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依 据是法定条件和程序,无须进行实质审查 。恽氏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且其在核对了原告的身 份证及附卷的原告照片后,复印原告的身 份证存档,方为其办理了设立登记的相关 手续。原告以其不知公司设立登记、被告 未尽实质审查义务为由起诉,违背了事实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n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 申请人签名不真实,是否必将导致登记无效? n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

12、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 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四)核准登记 n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 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 作出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证明 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 。 登记机关应否核准明光家居公司? n1994年5月,甲与另外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 明光家具有限公司”。7个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公司在资本为200万元,甲出资

13、60 万,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交足出资后 ,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并获得验资证明。11月,该公司 筹备处向某市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交 了必要的相关文件。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虽 符合设立条件,但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再设 立一家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故决定不 予登记。筹备处将该处不予登记的通知书告知7 位股东后,均对此不服,于是将登记机关诉诸 法院。 n法院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公告 n商业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之后,应及时予 以公告。至于公告的具体方法,各国立法 例及商业习惯各有不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条例等对公告的方法未作具体规定 。

14、第三节 商业登记的种类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四、分公司登记 一、设立登记 目前我国公司设立登记时,应由申请登记的单位提 交以下文件和证件: (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设立股份公司须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发起人的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 (9)表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 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

15、身份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证明。 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 注册后发生变化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 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三、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清算 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宣布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分公司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 起30

16、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登记。分公司出现记载事项变更或注 销分公司时,应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或注 销登记。 分公司注销登记时,其经营中产生的全部 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承担。 第四节 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商业登记的意义 二、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商业登记的意义 n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 的重要前提。 n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 n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 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n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 要形式。 n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二、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对商主体的效力 (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对商主体的效力创设效力 商业登记具有授予登记申请人商主体资 格的效力。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符合申 请条件的即可登记为相应的商主体,取得 其营业执照,获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资格 。 1、创设主体的效力 2、保护商主体之商号专用权的效力 3、免责效力免除创办人或者发起人与 商法人可能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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