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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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惩规定(修订版)第一章 目的和原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发扬敬人敬业、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建立制度完善、程序规范、正面激励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员工奖惩体系,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保障员工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避免和减少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由此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制定及执行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的原则;(二)公开、规范、稳定的原则;(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惩前毖后、治病

2、救人的原则;(五)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遵守本规定,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努力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和培训学习任务。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程序、标准和适用范围第四条 对公司下属单位和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第五条 精神奖励是公司对下属集体或员工的行为、成绩、贡献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精神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功勋奖、特别功勋奖等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是公司在下属集体或员工获得上级部门或公司表彰、荣誉称号时,给予的奖金、奖品。第六条

3、给予下属集体或员工的奖励,应由公司或员工所在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评选产生。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贡献大小,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授予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功勋奖或特别功勋奖等荣誉称号:(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和降低成本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较大成果或者明显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较大成绩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及企业利益免受损失的;(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抵制歪风邪气

4、,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明显成绩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八条 公司在员工获得精神奖励的同时,可依据本规定,给予员工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第九条 政策研究成果奖励(含科技成果奖励、管理项目责任制奖励)按公司政策研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劳动竞赛奖励类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在各种学会、协会、联谊会、群众团体(工会组织、团委、妇联、科协除外)获得的荣誉、称号不属本规定的奖励范围。第十一条 员工个人或单位(部门)获得国家、省或市级等上级部门荣誉称号的,按照以下标准由公司给予物质奖励:(一)对个人的奖

5、励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奖励20000元;2.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劳动模范、省科技带头人、省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享受省政府津贴的,奖励10000元;3.获得市劳动模范、市科技带头人、市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或享受市政府津贴的,奖励5000元;4.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局、中央各部委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奖励4000元;5.获得省委、省政府各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元;6.获得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荣誉称号的,奖励300元。(二)对单位(部门)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及其他重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单位和部门,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由公司研究决定。(三)对于

6、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个人的物质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上级奖励低于公司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公司补足;给予单位(部门)的物质奖励,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单位(部门)或系统内部分配;给予公司的物质奖励,由公司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四) 凡获得上级奖励的个人或单位(部门),由个人或单位(部门)提交获奖文件、证件、证书等资料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发放。(五)公司授予的各类荣誉的奖励标准由公司研究决定。第三章 处罚的原则、种类、标准和程序第十二条 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纪律的,依照本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违法员工进行处理,应坚持以

7、下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十四条 员工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受到如下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停工停职培训学习;(三)降职;(四)解聘职务;(五)经济处罚(含扣发工资收入、赔偿损失等);(六)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因迟到、早退受到通报批评之日起一年内又因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两次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因其他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受到通报批评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扣发工资收入10003500元;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寻衅滋

8、事,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不服从公司管理和安排,不服从公司生产经营调度和组织调动。有以上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第十七条 参与生产、销售假冒公司产品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包庇或放任生产销售假、冒公司产品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收入5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八条 言行有损公司声誉和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收入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私拿公司包装物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私拿公司其他财物,金额在500元(按市场价值计算)

9、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收入2000元,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按市场价值计算)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致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公司与各单位(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处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直接责任人工资收入3000元;造成事故损失5000元以上的,除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处罚外,直接责任人应按损失额的20%100%进行赔偿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酒后上岗或者在厂区内不遵守员工行为规范,造成人身意外事故,致使公司、他人或员工自身遭受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承担全部

10、责任,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工资收入1000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因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按公司驾驶员违章肇事处罚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工艺纪律和岗位操作规程、所在岗位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下的,扣发工资收入50160元;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通报批评并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50%100% 进行赔偿;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给予责令停工停职培训学习处罚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100%进行赔偿,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负责人视情

11、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滥用职权、利用岗位之便谋取私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给予通报批评、退还非法所得并赔偿损失,扣发工资收入300010000元;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退还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职等情形,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下(含5000元)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和扣发工资收入10005000元,并按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20%100% 进行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赔偿损失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2、、吸贩毒、参与邪教、功和其他反动组织之一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未按规定时限结清借款,由财务部将情况通报监察室和人资部,给予停工停职检查的处理,在7天期限内仍未结清,经查实有个人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工资收入200元并限时一个月内结清借款或赔清损失;超过一个月仍未结清借款或赔清损失的,追回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属故意挪用、占有公款的,追回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违反公司请假制度,擅自离岗、未按规定程序请假、假借公事外出、假借病事假从事兼职工作、私自请人代班或市场营销人员未按报点程序报点的,均按不假不到处理(超过15分钟的迟到、早退、脱岗

13、按不假不到一天处罚)。每不假不到一天按当月所在单位人均日工资的200%扣减本人工资,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追究其责任;连续3天不假不到的或一年内累计5天不假不到的按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私自替人顶班的,每班次扣减工资收入2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工作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公司会场纪律,迟到、早退的,通报批评并扣减工资收入100元,同时对所属单位(部门)领导扣减工资收入100元;参会缺席的,每缺席一次,按不假不到一天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扣减工资收入100

14、元;由于会议的通知人或代通知人责任造成参会者迟到或缺席的,对通知人或代通知人按本条上述规定处罚;违反公司会场纪律其他条款的,扣减工资收入100元;第三十一条 违反公司着装规定的,每次扣减工资收入1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和影响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玩游戏、看小说等,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工资收入500元;迟到、早退、脱岗15分钟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工资收入100元,超过15分钟的,按不假不到处罚;违反公司工作纪律其余条款之一的均扣工资收入100元。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司派车、出车纪律,造成乘车人员迟到的,责任人按每车次迟到一次处罚(堵

15、车等特殊情况除外);所派车辆发生脱班,按每车次不假不到一天对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予该单位(部门)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减工资收入200元。第三十四条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工资收入100010000元;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报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泄露的,该单位(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视泄密范围、公司损失大小给予处罚。第三十五条 违反公司单位(部门)负责人特别工作纪律(包含但不仅限于部门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保密制度等等)的,通报批评并扣工资收入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部门)员工因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处罚的,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另按员工处罚金额(不含赔偿损失金额)的50%处罚。第三十六条 对因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被责令停工停职培训学习的员工按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三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逮捕(含取保候审)的,劳动合同中止,停发工资收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含免于起诉),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违法又不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工停职培训学习、降职、解聘职务、扣发工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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