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规范化与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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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吴元明 教授 博导 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 1 提 纲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特点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新通则内容概要 三、新通则条文释义及修订前后对照 2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 查明案件事实(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等 当事人举证 鉴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如精神疾病的认定、伤情判定、污染范围的确 定,需要由专业人员作出鉴别和判断 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

2、者专门知识对诉讼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诉讼活动中 主体是鉴定人 目的是解决专门性问题 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特点 法律性:在诉讼活动中 科学性: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 中立性:不对当事人负责 主观性:鉴定人的个人意见 鉴定的目的是试图查明真相(有时真相已知,有时未知) 有时能够查明 有时可能会出错 证据的审查判断 诉讼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双重证据资格 证明力: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在经验上和逻辑上发挥证明作用的能力 证据能力: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够为法院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 取证主体的合

3、法性(鉴定委托主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鉴定人回避) 证据表现形式的合法性(鉴定意见书签名) 取证手段的合法性(鉴定材料) 法庭调查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6个地方条例 司法解释 规章 7 刑法(2015刑九)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 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金融诈骗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

4、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与 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 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司法罪、伪证罪) 刑事诉讼法(2012)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 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

5、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 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启动、委托)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 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 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0 刑事诉讼法(2012)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 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

6、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 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 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11 12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2012) 第四章(证据)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 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 人、鉴定机构、鉴定要

7、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 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2012)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 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

8、,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 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2012)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 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作证的鉴定人

9、,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民事诉讼法(2012)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 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2012)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 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 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

10、当事 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 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 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

11、拒不提供 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 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 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 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 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 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

12、鉴 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 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7 行政诉讼法(2014) 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2005) 1. 定义 2. 登记管理范围 3. 司法行政负责登记管理 4. 鉴定人条件 5. 鉴定机构条件 6. 审核登记、公告名册 7. 侦查机关,法院、司法

13、行政部门 8. 机构之间关系,不受地域限制 9. 统一接受委托、业务范围、回避 10. 鉴定人负责制度。独立 11. 出庭 12. 遵守法律、法规,道德、纪律 13. 处罚 14. 行政责任 15. 收费 16. 制度 17. 用语的含义 18. 施行日期 19 最高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五部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很多关于鉴定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意见审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20 司法部四部规章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

14、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1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1998年以前 公检法内设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登记鉴定机构鉴定人 1993年财政部报告 1998年2005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司法行政机关登记鉴定机构鉴定人 2004年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司法鉴定五项改革) 2005年决定 人民法院 侦查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 2008年中政委2号(国家级鉴定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基本数字 司法鉴定机构:4924个,四川211个,4%,(12) 纯三大类:2163,44% 纯三类外:2401,49% 综合性:360,7% 司法鉴定人:55662名,四川5023名,

15、9%,(1) 机构均鉴定人数,全国11人,四川24人(2) 2015年(1-11月)鉴定业务量:193.4万件,四川13.2万,(1) 年增长率14% 修订背景、原则 中央改革要求 修改后的诉讼法 实践中存在突出问题 经验和成绩 25 修订过程 广泛征求意见 部领导主持修改 征求中央政法部门意见 征求鉴定机构意见 部务会议原则通过 重点问题调研修改 3月2日签发 26 二、修订后通则内容概要 共5章60条 第一章 总则(10条) 第二章 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7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18条) 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7条)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4条) 第六章 附则(4条) 27 第一章 总则(10条) 制定通则的目的、依据(1) 有关概念(2) 适用范围(3) 有关总体要求 遵守法律、尊重科学(4) 鉴定人负责制(5) 保密(6) 回避(7) 收费(8) 监督(9、10) 28 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7条) 鉴定机构统一受理(11) 委托人提交鉴定材料(12) 7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3) 应当受理的情形(14) 不得受理的情形(15) 受理:签订委托书(16) 不受理: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17)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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