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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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2006-1-20各中央企业:为做好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

2、主要目的是为适应出资人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监督,建立与完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认定制度,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第三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一)财务基础审计。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二)企业绩效评价。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

3、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三)经济责任评价。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第四条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下列子企业应当纳入

4、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一)资产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业;(二)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企业;(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子企业;(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子企业;(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者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子企业;(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第五条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二)在

5、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六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国资

6、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第七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经批准发生合并重组、托管等情况的企业,国资委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委托重组企业、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组企业或者托管企业受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需按照国资委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应当报国资委确认。第八条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具体实施审计。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

7、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第九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国资委派出工作人员会同配合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组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第十条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国资委派出;审计项目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

8、效评价工作计划;(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十一条财务审计组。财务审计组主要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组长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财务审计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二)组织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责任;(三)组织协助

9、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协助准备专家评议工作,协助草拟绩效评价报告);(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的工作关系。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组。绩效评价组主要由委托方工作人员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委托方专业人员担任。绩效评价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二)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及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议;(三)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四)配合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

10、和接受群众访谈;(五)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六)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的工作关系。第十三条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二)熟悉被审计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工作阶段。第十五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认任务、业务培训、进驻企业、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一)审计项目组在

11、开始实施审计前,应当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落实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二)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了解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征、企业特点,学习和掌握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等工作要求和相关专业知识。(三)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四)开展审前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1.财务审计组在本阶段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

12、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2.绩效评价组在本阶段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并与企业监事会沟通,就审计方案征求监事会意见等。(五)被审计企业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1.企业应提供的财务审计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2)企业的基本

13、情况,如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1)

14、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3)任期内企业管理绩效评议指标完成情况;(4)企业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5)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六)财务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情况,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将修改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经审计项目组长同意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组织落实。第十六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第十七条财务审计组在开始现场财务基础审计后,主要应当完成

15、以下工作:(一)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二)审计人员根据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测试,明确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奠定基础。(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基本情况和审计方案;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主审人员和财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实行审计周报制度,财务审计组每周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审计进展阶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五)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初稿。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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