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121——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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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阴会稽郎 孤云出岫,去留一无所系。 朗镜悬空,静躁两不相干。 第 1 页 共 20 页 卷一 121国际公法 前言:1、卷一 121 三国法部分根据杨帆的授课以及殷敏的讲义写成,其中主要采用杨帆 的观点,补充了殷敏讲义中的知识点。两位老师的特点是杨帆讲课思维清晰、重点突出、声 音甜美,但讲义编写混乱,上下文衔接差。殷敏讲义细致、知识点完整,但讲课思维,重点 梳理方面不如杨帆。2、三国法中,国际公法要求知道知识点,国际私法要求记忆准确知识 点,国际经济法要求理解知识点。建议在年前学习国公。在 5 月份左右学习国私和国经。考 前一个月重点记忆国私。3 复习顺序尽量强化阶段先杨帆再殷敏,最后冲刺题

2、选杨帆。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领土、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法 4国际法上的个人(国籍、外国人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5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6条约法(条约的缔结、效力、保留、解释、修订、终止和暂停施行) 7国际争端解决和战争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惯例 一、国际公法渊源: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对外独立权、对内最高权、自保 权) 一般法律原则: 2 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3、例外:自卫、安理会 授权)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内冲突不适用) 4 民族自决原则:各民族均适用,但其中的独立权仅适用于殖民 统治 5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原则) 6 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国家或国际组织,排除其他主体批评、评 价. 没有“人权原则” 二、条约法 1、条约的构成要件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书面与否不影响效书面与否不影响效 力力) 缔约权(国内法赋予, 而非国际法赋予) 全权证书:证明缔约权(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大使、公使、代办)和派驻国 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注意:1 仅仅包括正职,副总统也要出具。

4、2 以部门名义签订,部门首 长也不用出具。3 元首、首脑没有约定限制,其他人有约定要出具的也要出具。 排除错误、诈欺、 贿赂、强迫 批注批注 A1: 已形成国际习惯, 又签订条约, 仍然是所有主体 被习惯约束 批注批注 A2: 惯例是任意的,而 国际习惯是强制的, 国际习惯 的构成要件包括物质要素和 心理要素。 批注批注 A3: 从司法判例从司法判例、学说学说 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判判 例例、学说学说、 国际组织决议本身国际组织决议本身 不是渊源不是渊源、 只是渊源的只是渊源的辅助方辅助方 法法 批注批注 A4: “内”不是地理概 念。 领土内的种族屠杀、 灭绝不是 内政

5、,领土外设使馆、建立外 交关系、邀请外国人等是内 政。 批注批注 A5: 缔约时违反,自始 无效;缔约后违反,违反时无 效。 山阴会稽郎 孤云出岫,去留一无所系。 朗镜悬空,静躁两不相干。 第 2 页 共 20 页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登记不影响登记不影响 效力效力) 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新条约)或加入条约(旧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 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效果 3、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冲突的解决: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

6、突, 宪章优先)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善意解释 5、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保留国 接受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 改变相应条 约条款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部分条约生效) 保留所涉规定 在两国之间视 为不存在 适用原条约规定 条约明确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 约 甲

7、、 乙 、 丙 乙 、 丙 、 丁 后 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 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设定义务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权利义务取消原则上须经第三国同意 权利义务同时设立分别适用上述方式 有效性解释:不能解 释为无效 第三方解释:中立; 缔约方解释:应做有 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 批注批注 善善6: 登记不是有大使 登记, 而是由外交部向联合国 秘书处登记。 批注批注 善善7: 注意注意: 条约的保留 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 发生效力时作出, 但是,条约 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批注批注 善善8: 举例:ABC 三国 谈

8、判商船、 军舰在对方领海不 用申请可以无害通过。 A 保留 军舰部分, 于是 B 接受则 AB 协议改变为商船可过军舰不 可过, C 反对则 AC 军舰部分 不存在, AC 间商船可以通过。 BC 间商船、军舰均可通过。 批注批注 A9: 以自己吃亏为目 的的解释是善意解释。 批注批注 A10: 多边条约的不同 译本出现分歧之后以作准文 本为准。 双方条约,以双方文字写成, 具有同等作准效力。 必要时可 写成双方同意的第三国文字 作为参考非正式文本, 双方分 歧时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以 第三版本为准。 山阴会稽郎 孤云出岫,去留一无所系。 朗镜悬空,静躁两不相干。 第 3 页 共 20 页 民商

9、事条约:直接直接、优先优先适用。但知识产权条约须转化国内但知识产权条约须转化国内 法法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WTO 协议: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其他条约:如何适用尚无统一规定 7、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 (1)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应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 (2)修订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3)对于修订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视为 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在该国与不受修订条约协定拘束的当事国之间,适用未修订的条约。 例:ABCD 四国签订 X 协定,后 AB

10、C 三国修改了该协定:1、ABC 适用新条约。2、修订部分对 D 无拘束力,但也不意味 D 退出条约。D 与 ABC 仍适用修改前条约。3、其他国家新加入,可以选 择适用原或修正后条约,未选择适用修正后条约。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主体(1)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一、国家 (1)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 (2)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 (3)政府 (4)主权(根本属性) (二)国家主权豁免 1概念 国家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他国法院管辖(但受国际法院管辖) 2表现形式 未经同意,对一国的行为和财产行为不得管辖、不得受理、不得执

11、行。 (1)条件 自愿特定和明确(一国对某一特定案件或事项放弃豁免权,并不意味 着在今后所有案件或事项中都放弃豁免权) 。 (2)形式 明示放弃:通过条约、合同、声明等方式表示放弃。 默示放弃: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 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实体抗辩实体抗辩) 3 国家豁免的放 弃 (3) 不构成放弃 豁免的情形 A国家在外国从事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B国家或其代表为重申其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 布判决或裁决无效; C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注意:1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 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

12、 :主张国 家的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 2004 年公约至今未生效, 所以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 然具有普遍拘束力。3 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 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二者的区别: (1)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 家的国内法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批注批注 善善11: 默示不是沉默, 默示如: 主动起诉、 出庭应诉、 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行为。 出庭去抗议管辖只要不 对案件事实做评论、 辩论就不 是默示。 批注批注 善善12: 没有豁免权,而 不

13、是放弃豁免权。 因为没有就 谈不上放弃。 商业行为相对于 管理行为而言。 山阴会稽郎 孤云出岫,去留一无所系。 朗镜悬空,静躁两不相干。 第 4 页 共 20 页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团体和其他事态(宣战、中立) (1)明示承认:通知、函电、照会、声明、条约中的表述等。 建立外交关系(使馆) ; 缔结政治性条约; (不含经济学条约) 形式 包括 建立领事关系; (领馆) 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 织。 (2)默示承认 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不包括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1承认 产生原因:独立、

14、合并、分离和分立; 性质:不是被承认者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1)对国家承认 为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法律后果 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条约或协定; 尊重新国家法律法令的效力及其管辖的有 类型 效性, 承认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权。 产生原因:因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 (2)对政府承认 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法律后果 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国家资格和权利。 (3)对事态承认:宣战、中立 承认的性质与后果:单方行为(我承认你,不要求你同意) 继承: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 条约的继承 不继承:人身性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条约) ; 政治性

15、条约(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国) 2继承 财产的继承 动产: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领土有 关) 。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债务的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仅指殖民地独立 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三个限制) 三、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1)实行一国一票制; (2)一般问题:简多数通过;重要问题:2/3 多数通过; (3)对会员国效力:有关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的决议具有拘束力,对 会员国相互关系的外部事务的决议只有建议性质。 1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 (非立法机构非立法机构) 上述“重要问题”包括: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选举理事国;接纳新会员 国;中止、开除会籍;托管问题;会费的分摊。 批注批注 A13: 1 1 区别区别: 被承认对被承认对 象是象是否经历领土变更否经历领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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