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_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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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政策介绍政策介绍 2013年11月 一、政策背景 2008年4月和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 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对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进行调整。 2009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 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 28号),规定: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 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2010年12

2、月,国务院同意中关村开展“16” 政策试点 ,在中关村先行开展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工 作。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 先试。 2013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3529号)。 二、适用范围 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 。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政策执行。 三、试点期限 试点工作时间从2012年1月1

3、日起至2014年12月31 日止。 四、优惠政策 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 定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优惠政策。 可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 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惠 。 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 构和管理权限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以认定办

4、法认定办法和和工工 作指引作指引为基础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政策及与现行政策的对比 试点政策 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 业,符合90号文件中核心自主知识核心自主知识 产权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及 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 所占比例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 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 %20 %以上以上 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 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 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5、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 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 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 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 动失效。 企业年限 现行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 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 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 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注册一年以 上上的居民企业。 试点政策 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国 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 示范区内试行)示范区内试行)规定的范围。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 术服务业、新能源

6、及节能技术、资源 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等8大技术领域。结合中关村示范区 产业和技术发展特点,进一步调整和 扩充了现行领域的部分内容。 如增加 了物联网应用系统、轨道交通等细分 领域,同时对部分细分领域的具体技 术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技术领域 现行政策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国家重点支持 的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 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 传统产业等8大技术领域。 试点政策 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 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7、、国 防专利、技术秘密。 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水平评分时,1项植物新品 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同于1项发 明专利。 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 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 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 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 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

8、并能提供 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 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现行政策 规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为专利、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规定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试点政策 规定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 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涉密企业 现行政策 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 除上述试点条件外,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除上述试点条件外,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企业为获

9、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 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 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 算;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

10、上;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 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技术秘密鉴定 为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 工作,经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印发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 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 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鉴定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 行。 六、相关事项 (一)认定时间(一)认定时间 与每年全市高新技术企

11、业认定管理工 作的进度安排一致。 (二)工作组织(二)工作组织 试点工作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 结构和管理权限。即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组成)负责示范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示范 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结果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颁发“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 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 经辅导服务后统一报送认定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程序(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依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 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

12、8362号)的规定执行。 即履行注册登记、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小组认 定、公示、备案、颁发证书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四)申报材料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高新技术术术术企企业认业认业认业认 定申定申请书请书请书请书 ; 2.企企业业业业营业执营业执营业执营业执 照副本、税 照副本、税务务务务登登记证书记证书记证书记证书 (复印件); 3.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创创创新示范区企新示范区企业业业业在园区在园区 内注册内注册证证证证明明; 4.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 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 年限)、近一个

13、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专项审计报专项审计报专项审计报专项审计报 告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财务报财务报财务报 表表(含资 产负债 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 际经营 年限); 6.技技术术术术创创创创新活新活动证动证 动证动证 明材料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 、独占许可协议、生产 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 告,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示范区内内注册成立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 除提交上述1、2、3、6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 交以下材料: 经具有资

14、质并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 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 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至申 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企业以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作为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须提 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 药证书;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15、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证书;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 书;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 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 体规定另行制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化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化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 点工作进展情况点工作进展情况 一、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 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 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内,对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内容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 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 2013595号)规定:对中关村示范区从事文化 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工作进展 下一步,将在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 的通知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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