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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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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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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4年4月1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    为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国工会十六大关于“继续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协商质量”的工作部署,着眼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为主线,进一步坚定信心、凝聚共识、攻坚克难,巩固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总工发〔2011〕4号)取得的建制成果,有效解决一些企业职工参与协商程度不够、协商过程流于形式,一些集体合同内容不够详实具体、实际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推动形成制度支撑有力、机制运转高效、职工参与广泛、实施效果明显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局面,使越来越多的职工对集体协商的效果感受得到、能够认可、趋于满意,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推进广大职工实现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集体协商建制率已建工会组织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其中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建制率保持在90%以上    ——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协商内容针对性强、程序规范、沟通充分、履约到位、效果明显建制企业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参与率达到70%以上,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逐步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全国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5万人以上,其中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达到1万人以上,努力培养一批工会集体协商谈判专家    ——加强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全国各级工会每年培训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24万人次,其中全国总工会每年重点培训师资600人次,每个省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300人次,每个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200人次,每个县级总工会每年培训不少于60人次,通过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不断提高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能力水平    ——分级分类培育一批集体协商典型全国每年培育20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培育60个企业、10个区域协商效果突出、影响广泛的集体协商典型。

5年共形成100个行业、300个企业、50个区域集体协商典型,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工作原则    ——坚持提升质量、增强实效把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贯穿于深化集体协商工作全过程,努力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果相统一    ——坚持重心下移、上下联动切实把集体协商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注重通过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调动基层工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基层工会主动作为、上级工会指导服务到位的良性互动局面    ——坚持依靠职工、惠及职工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动力,落实职工参与权利,扩大职工参与范围,使集体协商内容真正反映职工意愿和需求,促进职工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形成正确舆论导向,通过宣传引导推动形成以集体协商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普遍共识    四、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1、普遍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省级总工会要加强对集中要约行动的部署、指导地市级和县级总工会要制定集中要约行动的工作方案,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要约行动。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总工会或者推动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统一组织实施集中要约行动    2、不断丰富要约形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在积极组织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工会依据企业(行业、区域)实际,适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    3、建立完善要约相关制度上级工会要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督促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按时应约并提供与开展集体协商相关的企业经营信息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由其上一级工会代表基层工会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协商要约对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不按时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上级工会应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突出抓好行业集体协商    1、健全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作为深化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快行业工会组织建设,积极稳妥探索建立更切合行业实际、符合协商要求的行业工会组织。

在行业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需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会组织相对应的企业代表组织    2、细化和拓展行业集体协商内容把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基数、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行业内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行业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等标准根据行业内企业实际情况,将协商内容逐步向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职工参与企业二次分配等方面延伸提倡行业内规模以上企业在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定额标准不高于、工价标准不低于行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原则,开展内容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    3、拓展行业集体协商领域在推进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把行业集体协商领域逐步向新兴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延伸,实现县级以下区域内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继续积极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工作    4、参与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要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代表组织,通过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试点验证等方式,积极探索制定公平合理、能够在行业内普遍适用的劳动定额标准并及时进行调整;逐步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权威的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测算、发布和管理制度    5、发挥产业工会作用各级产业工会要切实发挥熟悉行业劳动关系特点、联系行业职工紧密的优势,加强对产业、行业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分析,深入开展对本产业、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会同行业协会适时就行业劳动工资福利等提出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在政策咨询、资源配置、人员培训等方面切实加大对产业工会的支持力度,为产业工会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提高企业集体协商质量    1、选好配强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健全完善企业职工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制度机制,确保选出来的职工方协商代表敢于为职工说话;优化职工方协商代表结构,增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互补性,充分发挥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团队优势上级工会要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提供支持帮助等方式解除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后顾之忧    2、增强集体协商内容的针对性企业集体协商要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确保协商内容量化细化,具有可操作性。

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职工的不同诉求、分别确定协商内容和协议条款,特别是要明确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标准    3、保障职工充分参与集体协商企业工会要把动员广大职工全过程参与贯穿集体协商始终在开展集体协商前,要充分了解职工诉求,力争协商议题准确聚焦职工集中反映的问题;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进程,征求职工意见建议;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后,要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并及时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借助专业力量开展集体协商企业工会要把委托专业人员参与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定用足用好,邀请相关专家及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与其中,在协商资料收集分析、职工方协商代表培训、职工群体内部意见协调、协商难题解决、合同文本草拟等方面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    (四)加强集体合同履约监督    1、实施动态管理省级总工会要支持和指导地市级、县级总工会建立健全集体合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及时掌握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并进行跟踪核实    2、创新监督形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调动职工参与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积极性。

要通过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形式,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参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借助各方力量各级地方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的重要内容;推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内容和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列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前置条件;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还可探索通过向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集体合同    (五)强化集体协商人才队伍建设    1、扩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加强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突出抓好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2〕45号)要求,按照省级总工会2-3人,地市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县级总工会2-3人的标准,分级配齐符合聘任条件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扩大聘用规模    2、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使用省级总工会要制定完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的管理调配使用。

及时安排部署工作、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组织集中述职;科学合理确定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目标任务,使集体协商指导员权责对应,职责落实到位;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根据定期考核情况决定续聘、解聘或调整工作,对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协商指导员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3、加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保障力度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要列支专项经费,保障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确保经费投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随队伍规模、工作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稳妥探索为集体协商指导员开展工作给予更为有力支持和保障的方式方法    4、建立健全专家指导机构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专家顾问组(团)、指导组(团)等专家指导机构,吸纳相关专家学者定期参与集体协商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巡讲培训、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向工会外部的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购买有关集体协商工作的专业服务    (六)加大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力度    1、分级开展培训各级总工会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对负责集体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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