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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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校 字200792 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实验室安全守则的通知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 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校字2007 32 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校字 200744 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并修订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 全守则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和南京 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已于 2007 年 12 月 1

2、3 日经校实验 室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实验室安全 管理办法 守则 通知 附件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 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 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试行) (校字200732 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校字200744 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 办法(试行) 。

3、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 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 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院级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 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 实验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 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4、程。 第七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 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 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 科研任务外的校内 (外) 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 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 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购入新仪器设备前, 须出具学校技术安全 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论证报告。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 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

5、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 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 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 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 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 实验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授课 内容并在实验开始前向学生讲解。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 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严格做到四 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 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6、并做好记录。对存在 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 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 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 人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进行赔偿。 第四章 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 品时,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详细记录,同 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 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

7、性物质时应按规定处理。实验室 放射防护工作的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放射防护管理规 定 。 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 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购置与使用特种设备应先报学校主管部 门审批,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 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 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 设备与器材,并落实相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 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

8、患。消防器 材应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应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新、改、扩建实验室须先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同 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 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 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 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 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 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 校验和标

9、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 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 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 应在实验前与学校水、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不 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通宵实验的, 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 2 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第一发现人应采 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 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10、 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南京 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 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 二、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并 悬挂公示。实验室应实行安全值班制度、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安全 定期教育制度。 三、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

11、遵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四、实验室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实验课内容,由 有关教师向学生讲解后,方可进行实验。 五、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应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注册 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行使用、维修、保养登记制 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六、实验室应对易燃、易爆危化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规范 管理,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七、实验室内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及私自使用电热器,禁止超负 荷用电,确保安全用电。下班时,实验室必须切断电源、水源、气 源并关好门窗。 八、实验室内严禁烹调食物和吸烟,做好防火工作与消防设施 的维护、管理工作。 九、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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