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

上传人:好** 文档编号:115668667 上传时间:2019-11-14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思考(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思考一、队伍建设的必要性(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公室无

2、法掌握其活动情况。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

3、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一要谈思想找根源,使其知其罪过;二要谈法律讲法纪,使其认罪服法;三要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四要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认真细致地帮助每名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

4、犯,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重新认清错误。通过谈心,了解辖区内所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对困难家庭及时督促所属社区开展扶贫助困活动,有效促进了他们内心世界的改造。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进行适时的访问,从家庭的方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这些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以及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心理专家学者、知名

5、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单位,就应该统一举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矫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而是等待矫正对象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其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矫正对象起到监督和控制

6、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各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消除街道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五)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

7、学评估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

8、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二、现状(基本情况)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克服了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创造性开展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方面建立了既有共性又各具特色的制度模式。(一)北京模式:北京建立了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工作模式。“3”,即在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以下称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专业专职力量。在319个司法所明确一名司法助理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一批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每所至少一名;招聘802名社工,每所平均两至三名。“N”

9、,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人员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从监狱局、劳教局抽调干警到试点区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市矫正帮教办的力量,从监狱劳教两局先后抽调一名副局级领导和一名正处职领导担任市矫正办常务副主任。为了加强矫正干警的管理,在全市18个区县均设领队一名,同时兼任干警党支部书记。2003年以来,通过对矫正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为做细做实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为确保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社工(协管员)三支队伍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10、,北京市司法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兑取建设:(1)健全规章制度。北京市司法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考核办法和关于建立监狱劳教干警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对司法助理员和协管员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了岗位目标责任,量化了工作标准,建立了考核制度、奖励机制。同时,建立了轮岗交流机制,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进行轮岗交流。建立社工(协管员)动态管理机制。协管员的聘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在聘用期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出现严重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凡严重违反规定和工作纪律或出现工作失误

11、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2)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对三支队伍的培训力度,通过岗位练兵活动,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技能;与首都师范大学、北京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合作开展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知识培训,增强专业理论知识;与首都经济日报社合作举办心理咨询培训班,培养心理咨询师骨干队伍。在此基础上,市、区县紧密联系队伍实际,通过请专家讲座、组织座谈、以会代训等形式不断加强专业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3)加强组织管理。一是对在编的司法助理员严格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二是对社工(协管员)依据有关政策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同时,加强考核,落实相关制度;三是市矫

12、正帮教办负责矫正干警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司法局矫正帮教处与监狱、劳教两局政工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每六个月通报矫正干警工作和学习情况。市矫正帮教办设专人具体负责干警队伍的培训、组织管理、考核、轮岗交流等工作,通过定期检查,听取基层意见,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本地区矫正干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各区县都建立了干警月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思想,通报工作情况。(4)严明工作纪律。市矫正帮教办对矫正干警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如规定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或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按规定着装,其余工作场合可着便装。同时,下发了社区矫正抽调干警考勤工作规定、社区矫正干警行为准则,

13、明确了“十严禁”的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不到位、自由散漫或不服从分配的干警由司法所谈话教育;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做好保障工作。为了切实解决干警的后顾之忧,经市司法局与监狱劳教两局协商决定,抽调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人民警察身份不变,原级别、职务待遇不变、政策性工资和福利不变,对分配到远郊区县工作的干警适当给予政策倾斜。在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工作中,按参加社区矫正干警实有人数划拨优秀、嘉奖和立功人员比例。区县司法局还积极采取措施为干警解决交通工具和住宿等实际问题。(二)天津模式:根据天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情况,可以将在工作者划分为两大类:一类

14、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另一类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指在社区矫正中负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专职人员组成。这类人员担负具体的刑罚执法职能,负责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手续,监督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落实法律规定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具体而言,其主要承担的工作职能是:(1)管理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办理有关的法律手续,包括接受、评估、考核、审批、有关活动的安排等。(2)惩罚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以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惩罚。(3)改造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多种方法促使社区服

15、刑人员发生积极变化,使其改恶从善,不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4)帮助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利用多种资源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困难和问题。(5)保护职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通过管理和监控社区服刑人员而保护社会。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人身危险性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便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安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是指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就是在社区执法人员的组织、领导或指导下,根据工作职能的划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某些方面的工作。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任务主要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履行其帮助职能,即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生活困难和就业问题、心理

16、与行为问题、家庭与人际关系问题等。同时,社区矫正辅助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担负部分履行改造职能的工作,对服刑人员开展某些方面的改造活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在地位和工作等方面存在差异,根据其特点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1)准专业人员:是指接受过一定的正规训练、领取薪水、承担义务和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矫正工作的人员。准专业人员是协助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在社区矫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这些准专业人员具有“专业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就他们从事具体工作的技能而言,他们应当具有专业人员的水平,符合开展具体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之前,受过专业训练;第二,他们中的很多人是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是全日制的专职人员,只有少部分人是兼职人员;第三,他们从社区矫正机构中领取报酬,专职的全日制雇员从社区矫正机构获得薪水,兼职人员根据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种类和时间等获得一定的报酬。其次,称他们为准专业人员的“准”的方面表现为:第一,他们不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